三國史記/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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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句麗本紀 第三 三國史記
卷十六 高句麗本紀 第四
高句麗本紀 第五 

新大王[编辑]

 新大王,諱伯固,固,一作句。太祖大王之季弟。儀表英特,性仁恕。初,次大王無道,臣民不親附,恐有禍亂,害及於己,遂遯於山谷。及次大王被弑,左輔菸支留與群公議,遣人迎致。及至,菸支留跪獻國璽曰:「先君不幸棄國,雖有子,不克有國家。夫天人之心,歸于至仁,謹拜稽首,請卽尊位。」於是,俯伏三讓而後卽位。時年七十七歲。

 二年,春正月,下令曰:「寡人生忝王親,本非君德,向屬友于之政,頗乖貽厥之謨。畏害難安,離群遠遯,洎聞凶訃[1],但極哀摧。豈謂百姓樂推,群公勸進?謬以眇末[2],據于崇高,不敢遑寧,如涉淵海。宜推恩而及遠,遂與衆而自新,可大赦國內。」國人旣聞赦令,無不歡呼慶抃,曰:「大哉,新大王之德澤也!」初,明臨答夫[3]之難,次大王太子鄒安逃竄,及聞嗣王赦令,卽詣王門,告曰:「嚮,國有災禍,臣不能死,遯于山谷,今聞新政,敢以罪告。若大王據法定罪,棄之市朝,惟命是聽,若賜以不死,放之遠方,則生死肉骨之惠也,臣所願也,非敢望也。」王卽賜狗山瀨、婁豆谷[4]二所,仍封為讓國君。拜答[5]夫為國相,加爵為沛者,令知內外兵馬兼領梁貊部落。改左右輔為國相,始於此。

 三年,秋九月,王如卒本,祀[6]始祖廟。冬十月,王至自卒本。

 四年,漢玄菟郡太守耿臨來侵,殺我軍數百人,王自降乞屬玄菟。

 五年,王遣大加優居、主簿然人等,將兵助玄菟太守公孫度,討富山賊。

 八年,冬十一月,漢以大兵嚮我。王問群臣,戰守孰便。衆議曰:「漢兵恃衆輕我,若不出戰,彼以我為怯,數來。且我國山險而路隘,此所謂一夫當關,萬夫莫當者也。漢兵雖衆,無如我何,請出師禦之。」答[5]夫曰:「不然。漢,國大民衆。今以强兵遠鬪,其鋒不可當也。而又兵衆者宜戰,兵少者宜守,兵家之常也。今漢人千里轉糧,不能持久。若我深溝高壘,淸野以待之,彼必不過旬月,饑困而歸。我以勁卒薄之,可以得志。」王然之,嬰城固守。漢人攻之不克,士卒饑餓引還。答[5]夫帥數千騎追之,戰於坐原,漢軍大敗,匹馬不反。王大悅,賜答[5]夫坐原及質山,為食邑。

 十二年,春正月,群臣請立太子。三月,立王子男武為王太子。

 十四年,冬十月丙子晦,日有食之。

 十五年,秋九月,國相答[5]夫夫卒,年百十三歲。王自臨慟,罷朝七日。乃以禮葬於質山,置守墓二十家。冬十二月,王薨,葬於故國谷,號為新大王。

故國川王[编辑]

 故國川王,或云國襄。諱男武,或云伊夷模[7]新大王伯固之第二子。伯固薨,國人以長子拔奇不肖,共立伊夷謨為王。漢獻帝建安初,拔奇怨為兄而不得立,與涓[8],各將下戶三萬餘口,詣公孫康降,還住沸流水上。王身長九尺,姿表雄偉,力能扛鼎,蒞事聽斷,寬猛得中。

 二年,春二月,立妃于氏為王后。后,椽[9]那部于素之女也。秋九月,王如卒本,祀[6]始祖廟。

 四年,春三月甲寅夜,赤氣貫於太微,如蛇。秋七月,星孛于大微。

 六年,漢遼東太守興師,伐我。王遣王子罽須拒之,不克。王親帥精騎往,與漢軍戰於坐原,敗之。斬首山積。

 八年,夏四月乙卯,熒惑守心。五月壬辰晦,日有食之。

 十二年,秋九月,京都雪六尺。中畏大夫沛者畀留、評者左可慮,皆以王后親戚,執國權柄。其子弟幷恃勢驕侈,掠人子女,奪人田宅,國人怨憤。王聞之,怒欲誅之。左可慮等與四椽那謀叛。

 十三年,夏四月,左可慮等[4]聚衆,攻王都。王徵畿[10]內兵馬,平之。遂下令曰[11]近者,官以寵授,位非德進,毒流百姓,動我王家,此寡人不明所致也。令汝四郡[12],各擧賢良在下者!」於是,四部共擧東都[12]晏留。王徵之,委以國政。晏留言於王曰:「微臣庸愚,固不足以參大政。西鴨淥谷左勿村乙巴素者,琉璃王大臣乙素之孫也,性質剛毅,智慮淵深,不見用於世,力田自給。大王若欲理國,非此人則不可。」王遣使,以卑辭重禮聘之,拜中畏大夫,加爵為于台,謂曰:「孤叨承先業 ,處臣民之上,德薄才短,未濟於理。先生藏用晦明,窮處草澤者久矣,今不我棄,幡然而來,非獨孤之喜幸,社稷生民之福也。請安承敎,公其盡心!」巴素意雖許國,謂所受職不足以濟事。乃對曰:「臣之駑蹇,不敢當嚴命,願大王,選賢良,授高官,以成大業。」王知其意,乃除為國相,令知政事。於是,朝臣國戚,謂素以新閒舊,疾之。王有敎曰:「無貴賤,苟不從國相者,族之。」素退而告人曰:「不逢時則隱,逢時則仕,士之常也。今上待我以厚意,其可復念舊隱乎?」乃以至誠奉國,明政敎,愼賞罰,人民以安,內外無事。冬十月,王謂晏留曰:「若無子之一言,孤不能得巴素以共理。今庶績之凝[13],子之功也。」乃拜為大使者。

 論曰:「古先哲王之於賢者也,立之無方,用之不惑,若殷高宗之傅說,蜀先主之孔明,秦苻[14]堅之王猛,然後賢在位,能在職,政敎修明而國家可保。今王決然獨斷,拔巴素於海濱,不撓衆口,置之百官之上,而又賞其擧者,可謂得先王之法矣。」

 十六年,秋七月,墮隕霜殺穀。民饑,開倉賑給。冬十月,畋于質陽,路見坐而哭者,問:「何以哭為?」對曰:「臣貧窮,常以傭力養母。今歲不登,無所傭作,不能得升斗之食,是以哭耳。」王曰:「嗟乎!孤為民父母,使民至於此極,孤之罪也。」給衣食以存撫之。仍命內外所司,博問鰥寡孤獨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救恤之,命有司,每年自春三月至秋七月,出官穀,以百姓家口多小,賑貸有差,至冬十月還納,以為恒式,內外大悅。

 十九年,中國大亂,漢人避亂來投者甚多,是漢獻帝建安二年也。夏五月,王薨。葬于故國川原,號為故國川王。

山上王[编辑]

 山上王,諱延優,一名位宮。故國川王之弟也。《魏書》云:「朱蒙裔孫宮,生而開目能視,是為太祖。今王是太祖曾孫,亦生而視人,似曾祖宮。高句麗呼『相似』為『位』,故名位宮云。」故國川王無子,故延優嗣立。初,故國川王之薨也,王后于氏,秘不發歧喪,夜往王弟發歧宅,曰:「王無後,子宜嗣之。」發歧不知王薨,對曰:「天之曆數有所歸,不可輕議。况婦人而夜行,豈禮云乎?」后慙,便往延優之宅。優起衣冠,迎門入座宴飲。王后曰:「大王薨,無子,發歧年[15]長當嗣,而謂妾有異心,暴慢無禮。是以見叔。」於是,延優加禮,親自操刀割肉,誤傷其指。后解裙帶裹其傷指。將歸,謂延優曰:「夜深恐有不虞,子其送我至宮。」延優從之,王后執手入宮。至翌日質明,矯先王命,令群臣,立延優為王。發歧聞之大怒,以兵圍王宮,呼曰:「兄死弟及,禮也。汝越次纂奪,大罪也,宜速出。不然則誅及妻孥。」延優閉門三日。國人又無從發歧者。發歧知難,以妻子奔遼東。見太守公孫康[16],告曰:「某,高句麗王男武之母弟也。男武死,無子,某之弟延優與嫂于氏謀,卽位以廢天倫之義。是用憤恚,來投上國,伏願假兵三萬,令擊之,得以平亂。」公孫康[16]從之。延優遣弟罽須,將兵禦之,漢兵大敗。罽須自爲先鋒追北,發歧告罽須曰:「汝今忍害老兄乎?」罽須不能無情於兄弟,不敢害之,曰:「延優不以國讓,雖非義也,爾以一時之憤,欲滅宗國,是何意耶?身沒之後,何面目以見先人乎?」發歧聞之,不勝慙悔,奔至裴川,自刎死。罽須哀哭,收其屍,草葬訖而還。王悲喜,引罽須內中宴,見以家人之禮,且曰:「發歧請兵異國,以侵國家,罪莫大焉。今子克之,縱而不殺,足矣,及其自死,哭甚哀,反謂寡人無道乎?」罽須愀然然銜淚而對曰:「臣今請一言而死。」王曰:「何也?」罽須曰:「王后雖以先王遺命立大王,大王不以禮讓之,曾無兄弟友恭之義。臣欲成大王之美,故收屍殯之,豈圖緣此,逢大王之怒乎?大王若以仁忘惡,以兄喪禮葬之,孰謂大王不義乎?臣旣以言之,雖死猶生。請出受誅有司。」王聞其言,前席而坐,溫顔慰諭曰:「寡人不肖,不能無惑,今聞子之言,誠知過矣。願子無責。」王子拜之,王亦拜之,盡歡而罷。秋九月,命有司,奉迎發歧之喪,以王禮葬於裴嶺。王本因于氏得位,不復更娶,立于氏為后。

 二年,春二月,築丸都城。夏四月,赦國內二罪已下。

 三年,秋九月,王畋于質陽。

 七年,春三月,王以無子,禱於山川,是月十五夜夢,天謂曰:「吾令汝少后生男,勿憂。」王覺語群臣曰:「夢天語我,諄諄如此,而無少后,奈何?」巴素對曰:「天命不可測,王其待之。」秋八月,國相乙巴素卒[17],國人哭之慟。王以高優婁為國相。

 十二年 冬十[18]月,郊豕逸。掌者追之,至酒桶村,躑躅不能獲[19]。有一女子,年二十許,色美而艶,笑而前執之,然後追者得之。王聞而異之,欲見其女,微行夜至女家。使侍人說之,其家知王來不敢拒。王入室,召其女,欲御之。女告曰:「大王之命,不敢避,若幸而有子,願不見遺。」王諾[20]之。至丙夜,王起還宮。

 十三年,春三月,王后知王幸酒桶村女,妬之,陰遣兵士殺之。其女聞知,衣男服逃走。追及欲害之,其女問曰:「爾等今來殺我,王命乎,王后命乎?今妾腹有子,實王之遺體也。殺妾身可也,亦殺王子乎?」兵士不敢害,來以女所言告之。王后怒,必欲殺之,而未果。王聞之,乃復幸女家,問曰:「汝今有娠,是誰之子?」對曰:「妾平生不與兄弟同席,況敢近異姓男子乎。今在腹之子,實大王之遺體也。」王慰籍贈與,甚厚。乃還告王后,竟不敢害。秋九月,酒桶女生男。王喜曰:「此天賚予嗣胤也。」始自郊豕之事,得以幸其母,乃名其子曰郊彘,立其母為小后。初,小后母孕未産,巫卜之曰:「必生王后。」母喜,及生,名曰后女。冬十月,王移都於丸[21]都。

 十七年,春正月,立郊彘王太子。

 二十一年,秋八月,漢平州人夏瑤,以百姓一千餘家來投,王納之,安置柵城。冬十月,雷,地震。星孛[22]于東北。

 二十三年,春二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二十四年,夏四月,異鳥集于王庭。

 二十八年,王孫然弗生。

 三十一年,夏五月,王薨。葬於山上陵。號爲山上王。


 三國史記 卷第十六

  

註釋[编辑]

  1. 原本「計」
  2. 原本「未」
  3. 原本「荅天」
  4. ^ 4.0 4.1 原本缺刻
  5. ^ 5.0 5.1 5.2 5.3 5.4 原本「荅」
  6. ^ 6.0 6.1 原本「杞」
  7. 原本「謨」
  8. 原本「消」
  9. 原本「提」
  10. 原本「幾」
  11. 原本「日」
  12. ^ 12.0 12.1 原本「部」
  13. 原本「疑」
  14. 原本「符」
  15. 原本「作」
  16. ^ 16.0 16.1 原本「度」
  17. 原本「率」
  18. 此处原本有「一」,誤刻。
  19. 原本「捉」
  20. 原本「諸」
  21. 原本「九」
  22. 原本「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