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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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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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