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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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1997年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