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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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54年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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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制定。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員會:
  內務部,
  外交部,
  國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監察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建設委員會,
  財政部,
  糧食部,
  商業部,
  對外貿易部,
  重工業部,
  第一機械工業部,
  第二機械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地質部,
  建築工程部,
  紡織工業部,
  輕工業部,
  地方工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郵電部,
  農業部,
  林業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衛生部,
  體育運動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和副部長若干人,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部長助理若干人。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每月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由總理臨時召集。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秘書長組成。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議和命令,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這些機構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由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總理分別掌管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設立秘書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
  (一)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各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各部門的司長、副司長、局長、副局長;
  (二)各省、各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廳長、副廳長、局長、副局長;
  (三)各專員公署專員;
  (四)各自治區相當於上列第二、第三兩項職位的人員;
  (五)駐外使館參贊和駐外總領事;
  (六)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
  (七)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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