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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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0月10日
中華民國十七年十月十日於南京

北伐既告段落,革命尤待成功。於茲十月十日舉國狂歡之革命紀念節,一念我先烈死難之慘,與黨國前途之厄,實惘惘不知所措。凡我同胞,其負荷之鉅,責任之重,益可知矣。以今日而欲求中國之不亡,達其獨立自由之目的,惟有統一全國之革命思想,以排除階級鬥爭之邪說;團結國民之愛國精神,以杜絕國內武力之戰爭。必如是方能促三民主義實現,亦必如此,乃能完成國民革命之大業。敬於此十七年雙十節列舉四端,與同胞共勉之:(一)發育國民強毅之體力,以挽救萎靡文弱之頹風;(二)保持中國固有之德性,以剷除苟且自私之惡習;(三)增進科學必需之常識,以闢除愚蠢錮蔽之迷信;(四)灌進世界最新之文化,以力求國家社會之進步。上舉四端,為我國家存亡之所關,亦民族消長之所繫,猶為今日建設新中國不可缺一之要道。願我同胞,一致身體力行,以奠定民國自強之基,發揚我中華民族五千年光榮之歷史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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