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拔河運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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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篇 拔河運動規則 第一條 依據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第三條 隊伍 第四條 服裝 第五條 報名、測量體重、驗戳章 第六條 比賽
第一篇 拔河運動規則
第一條 依據 1:1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規則,是根據國際拔河運動總會( TWIF )的規則制定而 成。 1:2 在室內像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方式舉行時,可引用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所制定 的各項規則,(記載為TWIF規則) 。 1:3 修改規則時,必須經過本會審查委員會同意。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2 : 1 比賽場地 (一)室內比賽場地稱為拔河道,必須是水平而且平坦,或使用專用拔河道墊。 而在體育館可以直接使用地板比賽時,應使用貼布或膠帶做標誌。 (二)室外比賽場地在水平而且平坦的草地上舉行。(室外場地若為硬地,則 比照室內規則舉行)。 (三)室內拔河道 圖一是標準的室內拔河道,其標誌如下 :
圖一 標準室內拔河道
(l) A=比賽區域 拔河道寬為9Ocm、長為24m,以中心線為準,至兩端線各為l2m, (以內測量不包括5cm的標誌線) 。如考慮到比賽中,因地板滑, 或程度差的隊伍,容易滑出邊界線外時,得以採用寬至180cm的 拔河道舉行比賽。但必須在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中明訂之。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上牆壁以及障礙物,為 安全性著想,必須設置端線,而且端線後面要有充分場地。比賽開 始時,各隊中之後位,如不在端線之前,則獲勝隊會有碰撞之危險。 (2) B =後面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到牆壁或障礙物,所以 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 (至少應各為4.5m ) 以確保安全。 (3) C =邊界安全區 使用墊子時,因墊子和地板間高低差距關係,為防止跌倒,也可以 設計寬l5cm的安全區。 (4) 標誌的顏色 中心線為紅色、其他線原則上為白色,線寬5cm。
(四)室外草地拔河道 拔河場地為水平且平坦的草地,在比賽場中,劃一條中心線並在兩邊各 4m線處,各插一支旗誌。
2:2 比賽用繩 (一)比賽用繩規定:
(如圖二)A (一般用繩) B (少年組用繩)
圖二 比賽用繩
(1)一般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 : lOcm*l2.5cm 材料 : 馬尼拉麻 長度 : 28.m~33.5m (2)少年組用繩規定如下 : 外周 : 9cm*lIcm 長度 : 28m*30m 材料 : 馬尼拉麻 各組比賽用繩,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二)室內比賽用繩的標誌:(如圖三)
圖三 室內比賽用繩的標誌
(1)繩子的標誌如下, 1.中心記號區………繩子的中心………紅色 2.白色記號區………距繩子中心左右各2m的位置…………白色 (從 紅色記號區中心至白色記號區的內側為2m) 。 3.藍色記號區………距白色記號區的內側5Ocm的位置………藍色。 (2) 繩子標誌是使用顏色貼布做為標誌,以便裁判員能夠很容易的調整繩 子標誌的位置。 (3) 白色及紅色標誌線寬為5*lOcm ,藍色標誌線寬為5cm 。
(三)室外草地比賽時繩子規定如下 : (1) 繩子的中心是紅色貼布或紅色標誌。 (2) 由中心至兩側4m之處是白色貼紙或白色標誌。 (3) 由中心至兩側各5m之處是藍色貼紙或藍色標誌。 (4) 比賽用繩長度至少33.5 m。 (5) 其餘規定同室內比賽用繩。 (四)本會及本會所屬各單位主辦、合辦、承辦、協辦或公認的比賽大會,應 本會審定合格比賽用繩子。
第三條 隊伍
3 : 1 隊員編制如下 領 隊………………………………………1人。 教 練………………………………………1人。 管 理………………………………… 1人。 選 手…………………………………8人~1O人。 出場比賽選手8名,報名選手以10名為限;領隊、教練、管理可由選手 兼任。少年 (小學生) 組,領隊、指導、管理須由成人擔任。
3 : 2 選手職位 (一) 職位為選手比賽所站的位置,依序為 : 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 第四位、第五位、第六位、第七位,最後一位選手稱後位。 (二) 比賽登記出場選手名單,按照號碼的順序l140.113.163.63l0登記,如領隊為選 手兼任,需註明領隊。 (三) 選手職位可以自由變更。 (四) 舉繩時,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五) 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邊皆可。
3 : 3 級別 依出賽8名選手的體重總和,設定等級如下 : (一)體重等級 : 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第二級 440公斤以下 第三級 480公斤以下 第四級 520公斤以下 第五級 560公斤以下 第六級 600公斤以下 第七級 640公斤以下 第八級 680公斤以下 第九級 720公斤以下 第十級 超過720公斤以上
註 : (TWIF ) 規定級別 :男性 560公斤 600公斤 640公斤 680公斤720公斤 女性 480公斤 520公斤 青年 560公斤
(二)少年組 (1)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2)少一級 360公斤以下 (3)少二級 320公斤以下 (4)少三級 280公斤以下 選手也可以男女混合比賽
3 : 4 選手的替補 (一)替補選手二名,替補後總體重不得超過規定。 (二)替補選手也必須預先接受體重測量。 (三)比賽前的選手替補,須在出賽前,向大會提出出賽隊員名單中,登記替 補隊員名字及號碼,替補手續才算完成。 (四)每局間替補,領隊、教練向主審裁判提出申請,經主審裁判確認體重之 後才能替補,提出替補申請必須在前一局比賽後馬上提出。 (五)比賽開始、主審裁判發出「舉繩」口令之後,不能替補。 註 : (TWIF ) 替補規定: 替補上場選手不得重於被替補下場選手,替補下場選手不得參加該隊以後 的賽程。 3 : 5 領隊 (教練) (一)領隊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管理所有隊務、比賽中指揮等責任。(每 場比賽只准一位下場指揮)。 (二)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左邊或右邊都可以,但 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三)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由領隊(教練) 提出抗議的申請。 3:6 管理 、替補選手 管理在比賽前或比賽後,照顧隊員。管理以及替補選手,其位置必須是裁判 指示的場地位置。 3:7 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請,同時必 須於比賽完畢1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書,以及保證金,如抗議 被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 服裝 4 : 1 服裝 穿著短褲,附衣領的長袖運動衫,長襪子等標準拔河服裝,力求整齊。 4 : 2 鞋子 必須穿拔河鞋,或一般鞋底沒有鞋跟的平底鞋。不得穿釘鞋、鞋底鞋跟有突 起物之鞋,以及赤腳參加比賽。 註 : (TWIF規則) 室外草地比賽者的長筒鞋底,鞋跟以及鞋跟側面必須平坦,不得改造。可以 使用與長筒鞋跟側面以及鞋跟底面相同的金屬製鞋跟,其厚度不得超過 0.65Cm的金屬板。不得使用釘鞋以及跟有大頭釘突出的長筒鞋。 4 : 3 阻止滑溜 (一)不准帶手套,但得使用碳酸鎂粉。 (二)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三)不能使用止滑藥品等物。 (四)經由裁判員的許可,才可使用負傷包紮或繃帶等,其治療負傷以最小限 度為原則。 註 : (TWIF規則) 室外草地比賽得使用止滑手膠。 4 : 4 其他 (一)安全帽 : 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 (二)號碼布(衣) : 號碼布標準為3Ocm X3Ocm。號碼在衣服上亦可。 (三)腰帶、其他 : 不禁止穿用腰帶,後位選手可使用護墊,但必須以防止 傷害為目的。而這些不必穿帶著測量體重,但出場比賽時,必須接受裁 判員的檢查。腰帶必須穿帶於衣之外面。(護身衣、護身墊、護背衣、 護背墊等必須穿在衣服之內)。
第五條 報到、測量體重、驗戳章 5 : 1 報到 參加比安隊伍、應向大會報到,在報到處領取比賽相關資料。 5 : 2 測量體重並加蓋驗戳章 (一)填寫選手過磅單,選手並依號碼順序接受體重測量。 (二)必須穿著合適服裝在大眾面前接受測量,可以不穿鞋子以及不穿帶為 防止傷害所穿帶護具測量體重。 (三)體重測量以0.5公斤為單位 例 70.1 一70.4 ----->70.0 70.5 --70 .9 ---->70.5 (四)測量選手體重時,將註冊的號碼寫在左手背,全體隊員測量完畢後出 賽八名選手,體重總和符合規定時,全體隊員蓋驗戳章,必要時寫上 單位區別。 附註 : 比賽時亦可使用選手證代替註冊號碼和體重記錄,以免寫在手 背上。 (五)出賽八名選手總體重超重時,得有一次減量調整機會,再測量合格時才 能蓋合格戳章。 5 : 3 提出比賽名單 (一)各參加隊伍,在其各比賽開始前15分鐘,依體重測量確認之註冊出賽 單,在出賽單 (順位單) 寫上出賽選手的名單 (劃上圓圈) ,向檢錄裁 判提出。 (二)比賽名單提出後,出場比賽全體隊員,按照大會規定,在準備區休息, 準備比賽。
第六條 比賽 6 : 1 比賽方法 (一)每場比賽採用一局、二局或三局比賽勝負。 (二)第一局必須事先抽籤來決定場地,第二局場地交換。場地交換時,全體 隊員列隊於繩子左側,等待主審裁判手勢交換場地。沒有特別必要時, 馬上開始比賽。 (三)第三局比賽時,須再按籤決定場地。 6 : 2 握繩法以及姿勢 (一) 第一位得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二) 選手空手,雙手掌向上緊握繩子。 (三) 繩子必須由軀幹與上臂之間通過。 (四) 不能使用防止繩子動搖的支撐法,以及其他方法。 (五) 比賽中,兩腳必須楚於膝前,且必須握住繩子。 (六) 後位握繩法: 繩子必須通過腋下,由背斜上,從對側肩部前面垂下,多餘繩子置於 後外側,兩手臂向前直握住繩子。 6:3 比賽開始 (一) 繩子放置法 (如圖四): 選手進場比賽前,必須先將繩子確實拉直,並把繩子和拔河道 (如圖 四)一樣對照。圖四 拔河繩的放置法 中心線至兩端白色記號區內側各設定為2m線。 (二)集合 主審裁判做「集合」的手勢 (兩手從水平上舉做打招呼動作) ,站於 繩子左(右)側的選手,由領隊、選手、管理之順序相從整隊進場。 「敬禮」之後,後補隊員退到所規定之位置,後位選手按規定的握繩 法準備。 (三)準備的確認 依主審裁判指示,由雙方領隊(教練)互相確認準備狀況,雙方領隊必 須明確回答,否則主審裁判不能確認準備完畢。 (四)主審裁判手勢 以下( ) 是主審裁判的手勢。
(1)「舉繩」:
(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 口令時,選手雙手握住繩 子。此時第一位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2)「拉緊」:
(雙手掌心向內側,前上舉至頭部兩側 )口令時,繩 子充份伸展或繃緊狀態。主審裁判指示下一手勢之前 選手腿和身體不能亂動,須用力拉著繩子,保持開始準 備姿勢。 (3)「調整中心線」: ( 同上手勢,用手掌做移動的動作)。口令時, 此時領隊(教練)得隨著主審裁判的動作指示,將自己隊 伍快速移動,使繩子及河道中心線記號能相符合。
(4)「預備」:
(同上手勢,將保持上舉於頭上的雙手掌心向外) 口 令時,此時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著繩索狀態。
(5)「開始」:
(同上手勢,舉在頭上的兩手很快的放下來) 口令時, 雙方開始比賽。
6 : 4 比賽結束 (一)每一局勝負判定 : 本隊繩子的白色記號區內側,被拉到最遠方的2m線內側,則繩子移 動4m為勝負之判定。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判斷勝負為止。 (二)主審裁判判為違反規則,並被宣告失格(失去比賽資格),算此局比 賽失敗 (一局比賽時,這場比賽失敗) 。 (三)主審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並以繩子中心記 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尤其是小學生及高齡者的比賽,如時 間太長, 運動太激烈產生過度疲勞時,主審裁判可視當時情況,以中心記號區 位置為判定勝負之根據。 (四)每一局比賽結束的手勢 : 主審裁判吹哨子 (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作後,用手指向勝 隊),表示此局比賽結束。 比賽中,主審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時倒下或自己認為 獲勝而站起來等,此時比賽並未結束,必須繼續進行。
6:5重賽 (一)主審裁判手勢:
主審裁判吹口哨 (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之後,雙手食指指向申心 線) ,宣判「重賽」 。
(二)重賽判斷 :
(1)兩隊同時犯規,經主審裁判利斯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2)判斷勝負之前,兩隊隊員雙手離開繩子,經主審裁判判斷為不適 合繼績比賽時。 (3)觀眾及其他外在因素,比賽受妨礙,主審裁判判斷為無法繼續比 賽時。
(三)重賽的比賽開始:
(1)重賽的重新開賽時,與原比賽開始時同樣位置。 (2)如6 : 5(二)(1)(2)犯規時,不得有休息時間,馬上重新比賽。 (3)如6 : 5(三)(3),因外在因素影響時,得有適當休息時間 (例如 選手飲水、擦汗等) 。適當時間休息之後,依主審裁判的手勢, 重回拔河道,如6 : 3(三)「準備確認」後再比賽。 (4) 重新比賽時,不得替補以及變更選手職位。
6:6 比賽中犯規
* ( ) 內是主審裁判、副審裁判的動作。
(一)「坐著犯規」:
(單手掌心向上,水平左右幾次動作) 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刻歸正。所謂「立刻歸正」是拔河選 手在地上滑倒後,努力回復正規拔河位置。
(二)「貼身犯規」:
(單手掌心向地面,做幾次上下動作) 。 比賽進行中,腳以外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地面、後面選手的腳或與其他 選手身體緊貼等沒有立刻歸正。
(三)「鎖繩犯規」: (提膝、肘觸及腿)
(1) 繩子不能自由動的握繩法。 (2) 利用膝、腿頂住繩子不動,且繩子將腿當做頂點,看起來有如山 形狀就是鎖繩。如握繩子的手碰到腿,繩子不形成山形狀,形成 筆直的話,就不形成鎖繩。 (3) 繩子固定在某隊員的身體。 (4) 繩子上有結節或刻意旋轉繩子時。
(四)「違反握繩法」:
(雙手作握繩狀向前伸出,以表示正規的握法) 規定以外的握繩法。但檸著雙手,掌心相對,或單手脫離繩子,此手 不碰觸著地面,對比賽而言是不利的,不造成犯規。
(五)「夾持犯規」: (握繩的雙手,向身體彎曲,在腋下作上下動作) 繩子未能從手臂與軀幹間通過者造成犯規。
(六)「滯留蹲姿犯規」:(邊舉膝伸直,邊作踢地面的動作) 蹲著不動或腳沒有出於膝前。
(七)「爬繩犯規」: (雙手做攀登繩子的動作) 像登山一樣,用手拉繩交替前進。
(八)「滑繩犯規」: (兩手與上半身做划船的動作) 像划船一樣,反覆坐在地面上,腳向後蹬邊蹬坐邊拉。
(九)「後位違反握繩法犯規」: (用手扣打對側肩部) 後位違反握繩法,比賽中繩子從肩部落下,沒有由腋下通過時。
(十)「越線犯規」: (用腳反覆做側滑步) 比賽中,故意由邊線踏出。雙腳完全踏出邊線,沒有立刻回拔河道, 仍舊繼續拉時。
註 : (TWIF規則 )室外草地比賽 「腳架犯規」: (用鞋跟踢地面) 。主審裁判在下「拉緊」囗令之 前,比賽選手在地面做腳架時。
6 : 7 罰則 (一)「注意」 比安中選手犯規時,依犯規情形提醒選手「注意」。裁判必須將選 手犯規情形,用語言及手勢,由主審或副審裁判傳達,讓選手明白。 (二)「警告」 (1)重覆犯規,已經被「注意」二次,再有犯規行為時,不再提醒「注 意」馬上宣告「警告」。 (2)警告有兩次機會,第一次警告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立即判失格。 1.犯規是以全體隊員犯規處理,即使只有一人犯規也視同全體犯 規論。 2.一人或一人以上同時犯規而須判警告時,只宣判一次「警告」。 (3)第一次警告時,主審裁判報告犯規者的位置。繼續警告時,用口 頭告知犯規者位置以及用手勢表示犯規動作,同時用手指表示 「警告」的次數。 (4)拔河比賽招致有損名譽,非正當言詞及態度時,判定為失格論。 6 : 8 主審、副審 (一)主審裁判有確認是否遵守本會規則之責任。綜合性的掌握,判斷全 部比賽的狀況、宣告最後的決定。不只是決定勝負,也有比賽運作 的決定權。 (二)副審裁判輔助主審裁判,根據主審裁判的指示行動、站於主審裁判 斜對側、監視比賽中的隊伍,提供主審裁判末注意到的犯規者,沒 有決定權。 (三)警告的宣判、與副審裁判的手勢無關,主審裁判依全體比賽流程演 變判斷。 6 : 9 違反本規則 有違反上述規則任何一條、應判退場(即本場比賽判定失敗) 6 : 10 其他的比賽幹部 除比賽大會運作的裁判員 (主審、副審) 之外選手管理員、記錄員等以運 作幹部任命。 (有關其任務在「裁判要項」申規定。 )
第二篇 裁判要領
第一條 裁判服裝 1 : l 比賽大會裁判 ,應穿本會所規定裁判標準制服。 上身………金黃色有領長袖運動襯衫 (夏季是金黃色有領短袖運動襯 衫) 。 下身………深藍色西裝褲 。 1 : 2 擔任大會裁判時,應佩帶裁判級別徽章以及寫有姓名的識別證等。 1 : 3 與上述無關,對於特別大會,也可以穿用單獨為裁判、比賽幹部製作的 制服。 第二條 裁判職責 2 : 1 負責裁判的比賽幹部,應有裁判員的自覺與榮譽,必須以豐富的經驗和 高深的見識,做公正,公平的判決。 2 : 2 比賽裁判要熟知比賽規則,必須注意將比賽身歷其境,以最好情況,創 造可以比賽的環境。 第三條 裁判資格 3: 1 本會及本會所屬各單位主辦、合辦、承辦、協辦或公認比賽大會的裁判 ,必須是本會裁判 。 3 : 2 全國性比賽其大會的裁判長必須是A級(國家級)裁判,裁判員必須是A (國家級) 或B級(省市級) 裁判。 3 : 3 地區性比賽,其大會的裁判長,主審裁判,必須是B級裁判。裁判員必 須是C級(線市級)以上裁判。 第四條 裁判任務 4:1裁判長 (一)裁判長任務 A:裁判長是比賽裁判最高責任者,監視是否遵守比賽規則,處理比賽中 發生一切技術性問題,並監視比賽是否正常進行。 B:處理比賽規則以外有關裁判事宜。 C:判斷比賽中主審裁判不能決定的勝負。 D:宣佈在比賽(發生事情必須在比賽時)。 E:比賽隊伍正式提出異議時,聽取該比賽主審、副審的意見,以及必須 考慮所有關係者的意見,並調查所有事由的資料,再做公正的判斷。 F:有判定行為不正當的領隊,選手失去比賽資格的權限。其不正當行為 ,是指選手測量體重之後,使用他人的號碼布出場比賽或不聽從比賽 職員的指示,得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G:裁判團隊的編組以及分配任務。 (二)裁判長的位置 裁判長有監視按照比賽規則,正確進行比賽之責任,因此必須經常處於 比賽中最適當位置。 4:2 裁判員 (一)裁判員任務與權限 (1)主審裁判 : 主審裁判有確認是否遵守本會規則的責任。並綜合性掌握、判斷全體比賽 情況,下最後決定。不只是決定勝負,並有比賽運作的決定權。
其任務如下 : A.比賽開始之際,與副審一齊調整拔河繩的正確位置。 B.依照需要給與副審指示。 C.執行比賽開始,判定勝負。 D.策劃比賽的進行。 E.監視比賽中所有犯規行為。 F.對比賽中犯規者加以「注意」,宣布警告,按照警告以及其他犯規, 判定比賽隊喪失資格。並接受副審的「注意」或警告的信號,經判斷 後,宣布「注意」或是警告。 G.有宣布重賽的權限。 H.決定每隊以及每局比賽間的休息時間。 I.檢查每局比賽間,由領隊申請的選手替補,以及記錄員傳達合計體重 的適合性。 J.向裁判長說明,領隊申訴事件的內容。 K.比賽完畢,確認記錄用紙是否有錯誤,並署名。
(2)副審裁判 : 副審,根據主審的指示行動,位於主審的斜對面,監視比賽中的隊伍,依 照規定手勢,向主審表示該隊的犯規。 副審對於犯規者,用與主審一樣的程序提醒「注意」,同時用所定的手勢, 將犯規向主審表示。 A.確認下次比賽的準備狀況。確認與調整繩子記號。 B.比賽開始前,確認選手號碼布以及後位的握繩法。根據須要,檢查戳 章、手和鞋底的止滑等裝備。 C.監視比賽中選手的犯規行為。 D.比賽中選手犯規時; 除向該選手或隊,給與「注意」外,並用手勢向 主審傳送。
(二)主審、副審的位置 主審因要監視繩子記號、運動場線以及全體比賽隊伍,故要充分離繩子而站 立。副審站於主審的對面,能看清楚全隊員的位置。主審於中心線,距兩側 各2m的範圍內活動。副審位於每隊第一位與後位之間,輔助主審,監視主 審沒看到的犯規行為。
(三)比賽的準備 (1)調整繩子標誌 :
比賽前,確認繩子要拉直伸展開,同時繩子標誌要與拔河道標誌記號一致。
(2)集合:
從檢錄裁判手勢中,確認從兩邊拔河道出場比賽的隊伍,已準備齊全之後, 主審站中央,副審各站兩邊,主審雙手由水平向上舉,做招呼動作,同時 發出「集合」口令。
(3)「敬禮」 :
兩隊與繩子平行整齊排成一列,舉行「敬禮」儀式之後。領隊、管理、替 補選手退到所規定的休息位置。一般各邊都會安置長條凳為選手席,讓管 理、替補選手坐。此時後位除將繩子按規定放在肩上,做握繩的準備之外, 也必須站在端線之前。
(4)準備確認 :
敬禮之後,副審在主審斜對側,確認從第一位到後位的號碼布。 依照須要,讓選手把手伸出來,做蓋戳章以及防止手止滑裝備等檢查。 確認完畢之後,副審站在後位旁邊,單手上舉。主審確認兩側副審的手勢 之後,用手相互指著兩隊領隊,確認兩隊的準備狀況。
(四)比賽開始
(1)舉繩 : 兩隊全體選手在可以充分監視的位置上就位。發出舉繩口令的同時,雙手 從體測水平前舉。裁判下此口令時兩隊選手,手握住繩子,每隊第一位儘 可能手握任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此時副審在主審對面巡迥,在能 環視全隊選手的位置上,監視隊伍的狀態。 (2)拉緊 : 當發出拉緊口令的同時,雙手水平前上舉至頭兩側,掌心向內側。此口令 時,選手按規定姿勢以及握繩方法,將繩子充分張開,採取拔河開始的姿 勢,直到下一個預備的口令時,選手以不動的方式,充分採取此賽開始姿 勢。 (3)繩子中心調整 : 繩子中心記號脫離中心線時,用手向拉著繩子的隊伍,反覆做招呼動作。 中心記號和中心線相合之後,手掌心向該調整中心線的隊伍,以示調整完 畢。 裁判只用手勢無法調整好中心線時,也可併用語言,但最重要的是讓兩邊 領隊注意,要做中心線的調整。此時選手必須面對主審,全神貫注主審的 動作。主審和副審也必須注意,不要讓任何一隊在比賽開始口令末下達之 前有搶先開始的行為。 (4)預備 : 中心線對準時,將上舉在頭兩側隻手掌心向外,發出預備的口令。 (5)開始 : 頭兩側伸直上舉的雙手,很快的放下來,發出開始的口令。此口令與動作 是拔河比安開始。 (6)副審的監視 : 副審從舉繩到拉緊之間,充分離開選手而立。必須要讓選手注意時,單手 上舉提醒主審的注意,同時給興選手和隊伍指示。 即使副審將手上舉,而主審判斷此瞬間是較好的比賽開始時間時,也有就 這樣發出開始的口令,其判斷是全委任主審。 *從拉緊到開始,選手必須遵守比賽規則的第六條6 : 2 握繩方法和姿勢。 比賽開始前,屈膝蹲著不動,因尚未使力,被對方急速拉進時,易造成膝 蓋受傷危險。而且調整中心線也困難,如有極端情形時,要給與「注意」 。 鬆著繩子開始比賽非常危險,主審必須讓兩隊選手把繩子拉緊張開,因兩 隊選手適當的用力,所以也多少有屈膝的,但被認為兩隊的緊張狀態一致 時,就可開始比賽。 (7)重來 : 任何一隊步調過快,使拔河不能順利開始時,保持著拉緊的狀態,重新調 整中心線記號。那樣還無法順利開始時,以普通狀態站好後,再從拉緊做 起。
(五)比賽中主審動作
(1)繩子中心記號在左或右2m線內時 : 比賽開始的話,繩子中心記號在左右2m線內時,主審隨著繩子中心記號作 平行移動,可以充分的注意兩隊的活動,監視犯規行為。
(2)繩子中心記號區,超過左或右2m線時 : 繩子的中心記號區超過2m線的話,為判定勝負時的方便,停在2m線的旁 邊,繼續監視犯規及注意繩子中心記號的動作。
(3)接近決定勝負時 : 快要達2m線的白色記號區時,主審必須確實的將自己移動至場地2m線內 與繩子平行位置。 因從繩子中心左右各2m的位置有記號,主審站在中心線的旁邊,監視比賽。
(4)勝負判定 : 勝負判定是,一方繩子的白色記號區內側,達到拔河道最遠方的2m線內 側,則是繩子移動4m時,此時主審吹哨子,雙手在頭上做反覆大交叉動作 之後,用手指著勝的隊伍。 比賽終了後,主審要指示比賽選手把繩子恢復到比賽開始時位置。 *勝負判定,限定不違反規則,同時繩子達到拔河道最遠方的2m線時,如 繩子的白記號區在未達到2m線前,兩隊都跌倒,除非是兩隊都馬上開始 再繼續比賽。如果其中一隊已竭盡全力,無法再緞續比賽時,主審要宣 判此隊伍放棄比賽,優勢隊獲勝。其大致上標準是當繩子白色記號區的 位置已經超過中心線,與2m線的中間 (剩不到1m )。因此主審不只是 要注視繩子的記號,也必須監視全比賽隊伍的狀況。
(5)比賽結束 : 主審在各比賽結束時,確認拔河道記錄 :有無錯誤,並在紀錄用紙上簽名。 每場比賽結束時,副審回到主審的兩旁,行比賽結束「禮」之後,讓兩比 賽隊互相拍手後退場。 二局比賽完畢,還必須第三局比賽時,副審就原位,調整繩子,以準備下 一局比賽,再指示兩隊迅速完成交換場地。
(六)重賽 重賽是沒有較適當的方法取消膠著狀態時的宣判
(1) 重賽宣判條件 : A.兩隊同時犯規,不能再繼續比賽,經主審判斷時。 B.決定勝負之前,兩隊都脫離繩子,且不適於再繼續比賽,經主審判斷時。 C.觀眾的妨礙,以及其他因素比賽中受阻礙,被判斷為很難再繼績比賽時。
(2) 重賽的手勢 : 主審吹哨子,雙手向下在身前,做交叉動作後,用雙手的食指指著中心線, 宣判重賽。
(3) 重賽再開始比賽 : a.如上述(1)A、 B因選手的原因時,沒有休息時間,馬上從舉繩再開始比 賽,比賽隊不能接受任何外來的援助。 b.如上述(1)C 的觀眾的妨礙時,可有適當的休息時間,其間選手可以飲 水、擦汗……等事項(但不能離場) ,適當休息之後,按照主審手勢,再 重回拔河道,主審對領隊的準備確認之後,按照開始比賽的手勢再開始 比賽。 , 重賽再開始比賽時,選手不能替補也不能變更選手位置。 (需按原比賽 時的隊員及位置再重新開始比賽) 。
(4) 休息時間 : 重賽時的狀態,是依選手疲勞狀態而判斷,必須要傳達兩隊的領隊,正確 的休息時間 (幾分鐘休息) 。 *比賽局間的休息,以不超過10分鐘為限。按一般是以休息2…3分鐘, 再開始比賽。 (七)每局比賽閒的休息,交換場地 (換邊) (1)交換場地 : 三局比賽時,須交換場地,各局比賽完後,主審發出「交換場地」的口令 時,同時雙手在頭上做交叉動作。各隊伍全體隊員整列站於繩子左邊,待 機交換場地。 (2)此賽局間的休息與再開始比賽 : 第一局與第二局之間,沒有特別必要時,馬上開始第二局比賽。 第三局,即使是第二局,如前局比賽時間太長,認為選手過度疲勞時,可 依疲勞情況,給予適當休息時間,而且要把休息的時間,傳達給兩隊領 隊。 任何情形,休息最多時間以10分鐘為限,讓比賽隊在比賽完的場邊休息, 如休息桔束,主審吹哨子,用雙手向兩隊做招呼助作。如上述做交換場地, 馬上開始比賽。 (3)選手替補 : 各隊申請選手替補時,要馬上向紀錄員報告:「什麼隊幾號與幾號交換」, 體重合計適合時,向該隊的領隊傳達旨令。選手替補,必須在每一局比賽 結束提出申請。
(八)監視比賽中犯規行為 比賽中犯規與裁判手勢如下 : (1) 坐著犯規: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九條6 : 6(一)所述。 (2)貼身犯規 :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九條6 : 6(二)所述。 (3)鎖繩犯規 :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九條6:6(三)所述。 (4)違反握繩法 :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九條6 : 6(四)所述。 (5)夾持犯規 : ,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九條6 : 6(五)所述。 *發生此種犯規情況,大部分是比賽的後半,選手都已疲勞,沒有站起來 而坐著拉繩,但還有數位選手努力試著想站起來拉。此情形沒有必要判犯 規。但必須「注意」,儘旦不要因一位選手站起來,維持這姿勢,而使其前 後選手靠在繩子上。 (6)滯留蹲姿犯規 : 如拔河運動規則篇第六條6:6(六)所述。 來正規情形拔河進行中須「小腿置於膝前」,但如在比賽進行中,隨著拔河 比賽動作,形成小腿在膝後的情形,這不能算為警告。 (7)爬繩犯規 : 如第一篇的第六條6 : 6(七)所述。 (8)划繩犯規 : 如第一篇的第六條6 : 6(八)所述。 *比賽後半,選手都已疲勞,而站不起來時,兩隊都重覆的有很多「划繩」 或「坐著」的犯規情形,如兩隊同時犯規時,判為重賽,但互相以同樣的 狀況,且主審判斷比安可以繼續進行時,重覆的繼續給予注意。如判斷已 陷入膠著狀態時,宣判為重賽。 (9)後位違反握繩法 : 如第一篇的第六條6 ,6(九)所述。 *從腋下向反對但側肩繞的繩子,從前面下來,坐於臀部下拉時,為犯規 動作,必須給以「注意」 。 (10)越線犯規 : 如第一篇第六條6 : 6(十)所述。 *從規定拔河道向外伸出時,對拉力有很大的損失,絕對不是有利的。技 術不熟練時,此種情形較多見。小孩子的比賽,拉出拔河道,容易因跌 倒而傷害,又因拔河道中或道外,摩擦抵抗的變化,如果故意伸出拔河 道外,兩隊條件不同,給與對隊不利影響,所以在正式比賽,遇此情形, 沒有馬上回到拔河道時,除給與「注意」外,必要時也宣判 「警告」 。 註 : (TWIF規則) 不管任何方法,拉緊的手勢前,裝有腳架時。(裁判動作) 用鞋跟在地面做踢的動作。 (11)其他犯規行為 : A.每隊第一位選手,沒有儘可能握在接近藍色記號區外側。 B.管理、替補選手,離開指定休息席,指導比賽中的選手。 C.比賽中的選手,手及鞋底有止滑,或使用藥物。 [裁判動作] 用手指著犯規者,並用口頭給予注意。 (九)「注意」及「警告」 (1)主審: "比賽中選手犯規,裁判提醒「注意」,重覆犯規可宣判「警告」 。 A.「注意」: 幾號因腿彎曲,必須腿伸直。或幾號「坐著犯規」,應改正等,用語言傳達「注意」犯規,同時以動作表示犯規手勢。已被注意兩次,第三次再犯規時,馬上宣告「警*以比賽中職位的稱呼,用口頭方式宣佈「注意」。 B.「警告」有 :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 (最後警告) ,二次為止,第三次馬上宣佈失格。即使只有一人犯規,視同全體犯規論。 C.第一次警告,上舉一根手指,最後警告上舉二根手指表示。 D.通知「警告」犯規者的號碼,續將犯規情形用口頭以及動作表示,同時舉起一根手指、二根手指表示警告次數。例如通知 「7號、8號坐者犯規」等,同時用手指表示次數,宣佈第一次「警告」。 E.不是犯規就馬上宣佈「警告」,如上述田一樣,要經過「注意」之後才宣佈,最重要的是宣佈「警告」之後,此選手是否努力恢復正常的比賽狀態。 F.此賽中,言行不良,態度惡劣時,失格論。 *例如辱罵對方隊伍,故意鬆開繩子,使對隊臀部著地摔倒,是非常危險,被視為違反運動精神。 G(八)一(11)違反其他行為時,按照裁判之意給予「注意」 ,但是惡劣時,以「違反運動精神」來處理。 (2)副審 : A.「注意」 比賽中選手犯規,副審也提醒該選手「注意」,同時與主審使用一樣的語言、手勢來表示,單手向頭上伸直,提醒主審注意。 B.符合警告時 已有二次被「注意」違規,第三次再被注意時,就符合判斷為警告,此時與A.的「注意」一樣,一方面發出「注意」的口令,同時上舉的單手,用食指表示符合警告。主審認為有必要時,宣佈警告,但主審判斷沒有警告必要時,仍舊繼續進行比賽。對副審的提醒,可輕舉單手是傳達瞭解的意思,即使沒有此手勢,如主審的判斷,沒有宣告警告之必要,比賽仍繼續進行,若犯規已改正的話,副審將手放下來,繼續監視比賽之進行。 (十)判定申訴 領隊提出申訴時,若這是有關勝負決定的話,沒有必要全部受理。只對著比賽中,發生有關問題,從提出申訴者聽取其內容,依照須要,請副審協 議,傳達主審判斷。主審的說明,申訴者無法接受時,請其填寫「規則第一篇第三條3 : 7提出申訴」所規定的申訴書,繳交保證金,正式向裁判長提出。同時主審應將其間情況向裁判長說明。4:3體重測量員裁判員須負責體重之測量,測量體重時,給予助手必要的指示。 (一) 體重測量員任務 (1)測量參加隊全體選手的體重。 (2)確認測量完畢選手並給予蓋戳章。 (3)檢查以及向本部提交比賽名單。 (二) 體重測量場所 (1)測量場所應適於能接受適合服裝測量的室內設備。如參加選手人數太多,無法準備特別室內測量時,設計其他適合測量方法實施亦可。 (2)測量場所準備物品如下 : A.度量衡檢查合格的秤。 B.測量員用的桌椅以及筆記用具。 C.各隊的填寫文書用桌以及筆記用具等、戳章用品 (戳印、印台等)、電子計算機。 (3)測量場所 *設置二處以上時,稱為第一測量所,第二測量所………等。以上(2)的A…B為一組,一組測量所有兩名測量員。設定的組數,按參加隊數而定。每組測量員設定的組數,按參加隊數而定,每組測量所限制5隊。為避免測量所混亂,事先按照報名衰,錯開每隊測量時間。 (三) 測量、蓋戳章 (1)測量在事先公布時間內實施。 (2)分發各隊記錄用紙。註冊用紙最上面是各領隊。在選手報到處分發填寫的隊員名單 (三張一組) 。名單上必要事項填寫完畢,將此名單帶到各測量所。 (3)接受體重測量的各隊選手,按號碼順序在測量場所前排隊,左手背寫上註冊號碼。附註: 國內比賽時亦可使用選手證代替註冊號碼和體重記。 (4)按號碼順序接受體重測量並填寫在用紙上,全隊隊員測量完畢,確認合計體重合格後,重新在全隊員註冊號碼上蓋戳章。或是按照須要填寫隊的號碼 (No.) ,為防止在競賽中,從同一單位的二隊以上出場時。敗隊選手與勝隊選手合組隊。 (5)體重測量以0.5kg為單位,由體重計顯示的重量,取其重量數據如下: 70.3…70.0 ( 70.1 …70.4 = 70 ) 70.8…70.5 ( 70.6 … 70.9 = 70.5 ) (6)測量體重之際,關於登記用紙上只有登記八位選手,如領隊或管理可能做為替補選手出場比賽時,先將其登記為9 、10,並測量體重。 (7)體重合計,超量時,全隊減量機會只有一次,再次測量合格時,蓋上合格戳章。 (8)如體重測量完畢,將計算全隊的合計體重,並做記錄,確認隊員名單簽名後,將留「什麼隊用」的一張,在項目上寫*的記號,交給該隊的領隊,剩下的二張送到本部記錄台。同時報告體重測量完畢的參加隊的隊名。 *但是在大眾面前測量時,以超過體重為由,而裸上半身或穿內褲測量時,視為有礙觀瞻處理。明顯的為增加體重,不是以安全為目的,帶上有增加重量的皮帶,違反運動精神,也不應該允許。 4:4檢錄員 (一)檢錄員任務 (1)受理註冊單,確認體重的合計 ; 核對隊員出賽、順位名單。 (2)召集選手排列。 (3)確認並分發號碼布,確認戳章。 (4)檢查服裝、鞋底、止滑、借給後位安全帽。 (5)準備完畢,向主審、副審連絡。 (二)檢錄員席、選手集合處 (1)檢錄員以及待機出場隊伍的集合處,設置於各拔河道後面。 (2)檢錄席,物品準備如下 :桌子、椅子、號碼布2…3組,安全帽2…3個,紅白旗,電子計算機,筆記用具。 (三)檢錄員的工作 (1)擔任在比賽開始15分前或3局比賽前,受理屬於自己場邊隊的隊員名單與註冊用紙。 (2)核對隊員名單與註冊用紙,確認合計體重是否有誤,確認隊員名單後並簽名。 (3)讓比賽的全體隊員在集合處待命,分配號碼布,確認參加選手手背的戳章,並核對手背號碼布號碼是否符合。 (4)檢查服裝以及其他穿或佩帶是否合格。依照必要可檢查是否使用止滑器具。可以認定手受傷時最小限度的包紮和貼布。 (5)指示開始比賽時的入場方法。入場順序,領隊最前,依次為選手、管理,由繩子左邊入場。 (6)以上準備完畢之後,向主審、副審做準準完畢的連絡。 *舉白旗,表示準備完畢的信號。 (7)註冊比賽隊員以及戳章確認完畢,將該隊的出賽、順位用紙提交該場邊拔河道紀錄席,待所有的檢查完畢後,再將隊用的隊員註冊名單交還給該隊的領隊。 (8)借安全帽給各隊後位選手。
第三篇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高拔河裁判之技術與水準培養裁判人才,促使各項比賽順利進行及建立良好裁判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全國體總) 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裁判分級 本會裁判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 (一)C (縣市) 級裁判。 (二)B (省市) 級裁判。 (三)A (國家) 級裁判。
第四條 各級裁判基本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拔河運動貝特殊造造詣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嫻熟拔河運動規則及裁判技術者。 (五)參加拔河裁判講習會並經考試及格者。
第五條 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縣、巿)級裁判 1.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拔河運動技術檢定合格者。 2.擔任拔河教練一年以上者。 3,曾獲全國性拔河競賽冠軍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拔河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裁判證。 (二)B (省、市) 級裁判 l.具備C級裁判證滿一年並具裁判C級比賽二十場次之裁判執法經驗且表現優異者。 2,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經拔河運動技術檢定合格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 (市) 拔河運動協 (委員) 會舉辦之B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裁判證。 (三)A (國家) 級裁判 1.具備B級裁判證滿二年以上並具執行B級比賽四十場次之裁判執法經驗且表現優異者。 2.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A級裁判證,並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備查。
第六條 裁判之任用 經講習測驗合格之裁判,依其分級 ( C、B、A ) 分別由縣 (市) 拔河運動委員會,省 (巿) 拔河運動協(委員) 會及本會遴聘任用 ; 惟國家代表隊之隨隊裁,須取得A級裁判證者始得充任。
第七條 裁判之進修 (一)國內 : 1.本會或省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 會、縣 (市) 拔河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裁判講習會至少1次,各級裁判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2.各級裁判講習會之最低研習天數至少三天 (二十四小時) ,並須以集中連紀性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 (1)拔河運動規則、(2)裁判技術、(3)判例分析、(4)裁判職責、(5)記錄方法、(6)裁判示範、(7)裁判實習、(8)英文 ( 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 (二)國外 : 本會A級裁判經考核績優者,得由本會遴選參加亞洲拔河運動協會及國際拔河運動總會主辦之裁判講習及國際裁判甄試 (遴選辦法另訂) 。
第八條 裁判之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 (巿)體育會 ( C級裁判) 、省(巿)體育會 ( B級裁判) 及全國體總 (A級裁判)備查,以加強追蹤、輔導及考核。 (二)由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裁判之水準。 (三)各級裁判,經考核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勵,具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四)各級裁判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經本會查核屬實後,取消其裁判資格或吊扣裁判證及其他適當之懲處。
第四篇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高拔河運動之成績水準暨運動教練之素質,培養運動指導人才,建立良好教練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全國體總) 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教練分級: (一)C (縣、巿) 級教練。 (二)B (省、巿) 級教練。 (三)A (國家) 級教練。
第四條 各級教練基本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拔河運動具特殊造詣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具二年以上實際教練經驗者。 (五)嫻熟拔河運動競賽規則。 (六)曾參加本會認定之國內、外講習會合格者。
第五條 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 (縣、巿) 級教練 :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各項規定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巿拔河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級教棟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教練證。 (二)B (省、市) 級教練 : l.具備C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曾當選國家代表隊員且成績優良者。 3.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會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教棘證。 (三)A (國家) 級教練 : 1.具備B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棟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二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教練請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核發A級教練證。
第六條 教練之任用: (一)C (縣、巿) 級教練 : 可應聘擔任學校、企業及縣、巿代表隊之教練。 (二)B (省、市) 級教練: 可應聘擔任省 (巿) 代表隊教練或省 (巿) 協 (委員)會聘任之教練。 (三)A (國家) 級教練: 可應聘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及派往國外擔任教練。
第七條 教練之進修: (一)國內 : l.本會或省 (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 會、縣 (巿) 拔河運動委員會依 規定每年舉辦各級教練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2,各級教練講習會之最低研習天數至少三天 (二十四小時) ,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 (1)體能訓練法、(2)運動基本技術、 (3)指導技術、(4)運動規則、(5)運動醫學與營養、(6)運動科學理論 (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等) 、(7)戰略與戰術、(8)運動傷害防護、(9)英文 ( 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10)八級教練應具備之責任與修養。 (二)國外 : 視實際需要每年遴選優秀八級教練若干人參加亞洲拔河運動協會及國際拔河運動總會主辦之教練講習會 (遴選辦法另訂) ,以吸收新知。
第八條 教練之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 (市) 體育會 ( C級教練)、省 (市) 體育會 ( B級教練) 及全國體總 ( A級教練) 備查,以加強追蹤、輔導及考核。 (二)由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之水準。 (三)各級教練經考核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助,具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四)各級教練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經查核屬實後,取消其教練資格。
裁判手勢
術 語
中英名詞對照 (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增訂) 國際拔河運動總會 Tug of War in InternationaI Federation (TWIF) 日本拔河運動聯盟 Japanese Tug of War Federation (JTWF)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Chinese Taipei Tug of Wa Association (CTWA ) 拔河 Tug of War 拔河道 Lane 拔河繩 Rope 標誌 Making 職位 position 選手 puller 第一位 First puIler 第二位 Second puIler 第三位 Third puIler 第四位 Fourth puIler 第五位 Fifth puIIer 第六位 Sixth puller 第七位 Seventh puIIer 後位 Anchor man 第一級 fly 第二級 bantam 第三級 feather 第四級 junior 第五級 light 第六級 light middle 第七級 middle 第八級 cruiser 第九級 light heavy 第十級 catch 舉 繩 pick up the rope 拉 緊 Take the strain 預 備 steady 開 始 pull 重 賽 no pull 坐著犯規 sitting 貼身犯規 Leaning 鎖繩犯規 Locking 違反握繩法Grip 夾持犯規 propping 爬繩犯規 Climbing the rope 划繩犯規 Rowing 後位違反握繩法犯規 Anchor Man's Grip 越線犯規 Side stepping 用鞋跟做腳架犯規 Foot hold 滯留蹲姿犯規 position 警 告 Caution 第一次警告 First Caution 第二次警告 Second Caution 邊 線 Side line 端 線 outer goal-line 中 線 Center line 替補員 substitute 停 止 suspension 裁判員 Referee 紀錄員 scorer 紀錄台 Table for scorer 職 員 official 幹 部 Staff 隊負責人 Responsible for team official 記錄表 scoring sheet 犯 規 infringement 違反運動精神 Unsporting con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