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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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7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舶之調度作業、計費及與引水人配合作業之連繫協調等事項。
  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三、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繫泊浮筒及民營給水作業之監督管理等事項。
  四、港航、裝卸、打撈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助勤調派及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執行與油料申管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船舶及船員管理事項。

第三條 (分課分隊辦事)

  本所設三課、二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主任、副主任之設置)

  本所置主任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所務。

第六條 (編制)

  本所置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三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領班七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長三十一人,輪機長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輪一人,船副十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十人,副司機十一人,起重機司機十人,小船駕駛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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