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駐各口岸僑務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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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駐各口岸僑務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1 月 1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6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9 日公布

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經行政院之核准,得在各口岸設僑務局。

第二條

  僑務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僑民出國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私招或誘騙勞工婦孺出國之防範事項。
  三、關於僑民出國、入國諮詢之解答事項。
  四、關於僑民出國、入國之紀錄事項。
  五、關於僑民請領護照、報關納稅之輔助事項。
  六、關於僑民委託代辦事項。
  七、關於僑民出口、入口時協助,保護及防止舟車關卡留難事項。
  八、關於僑務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三條

  僑務局置局長一人,委任或薦任,綜理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僑務局置局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六人。

第五條

  僑務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僑務委員會核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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