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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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43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宣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係根據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程序制定的。大陸淪陷以來,匪禍更甚,前項臨時條款的需要,也更為迫切。本大會為適應反攻復國的實際需求,同時為尊重憲法規定的程序,經全體一致決議,該條款在未經正式廢止以前,自應繼續有效。」

[编辑] 備註

原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除最末一段有關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之規定,因失去時間性而當然失效外,其餘規定,均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