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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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1月22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1月22日
2002年12月11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2月1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70號令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廢止1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91號令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隸屬關係)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第三條 (組室之設置)

  本局依業務需要,設六組、一室,分別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五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務適用職系)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園區警察單位之設置)

  本局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警察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十二條 (園區消防單位之設置)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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