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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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17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42年5月15日

解釋爭點[编辑]

監委得兼國立編譯館編纂?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9 頁

解釋文[编辑]

  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相關附件[编辑]

行政院公函[编辑]

  據內政部呈以准河北省政府電以該省監委當選人王向辰為現任國立編
譯館編纂係聘任職並非現任官吏應否擇一辭職請核示一案因關憲法之解釋
相應抄同原呈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內政部呈行政院呈[编辑]

  准河北省政府辰齊府民三卅七電以該省監委當選人王向辰為現任國立
編譯館編纂係聘任職與大學資格相同並非現任官吏應否擇一辭職請核復等
由查依憲法第一○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唯所
謂公職及業務究指何項職務而言其範圍如何均乏明文規定前經函請司法院
秘書處轉陳釋示旋奉司法院本年四月十六日院字第三六五號函以憲法之統
一解釋非依憲法產生之司法院所設之大法官不得為之本案未便受理等因在
案准電前由該王向辰原任之國立編譯館聘任編纂應否視為憲法第一○三條
所定之公職理合呈請鈞院於司法院依憲法改組後轉請核復示遵

相關法條[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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