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2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釋字第259號 釋字第260號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261號

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260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79年4月19日

解釋爭點[编辑]

中央、省議會得就特定省府及省議會組織逕予立法?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6 期 20-21 頁

解釋文[编辑]

  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

理由書[编辑]

  本件聲請機關係就適用憲法關於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劃分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問題,合先說明。
  關於省縣地方自治事項立法權限之劃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及一百十三條設有特別規定,依此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至行憲後有制憲當時所未料及之情事發生,如何因應,自應由中央盱衡全國之整體需要,兼顧地方之特殊情況,妥速為現階段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在未依憲法程序解決前,省縣自治及行政事務,不能中斷,依本院釋字第二五九號解釋之同一理由,現行有關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及省議會、省政府組織之法規,仍繼續有效,併予敘明。

相關附件[编辑]


抄台灣省議會聲請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對立法院審議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是否符合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適用規定不無疑義,敬請鈞院大法官會議釋示。
說 明:
一、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蘇議員貞昌請求為: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案經大會決定:「同意」。
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鈞院釋示。
三、檢附台灣省議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紀錄一份。
議 長 高育仁

相關法條[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8、112、113 條 ( 36.12.25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