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56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编辑]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解釋文[编辑]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相關法條[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 43.10.23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 43.01.09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