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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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81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47年12月17日

解釋爭點[编辑]

監委得兼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117 頁

解釋文[编辑]

  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執行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编辑]

  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

相關法條[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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