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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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67年7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7月7日
1978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67年7月17日
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3 號令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刊 總統府公報第 3832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097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新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法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主管全國軍事事務。

第三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左列單位:
  一、參謀總長辦公室。
  二、聯合作戰訓練部。
  三、總政治作戰部。
  四、人事參謀次長室。
  五、情報參謀次長室。
  六、作戰參謀次長室。
  七、後勤參謀次長室。
  八、計畫參謀次長室。
  九、通信電子局。
  十、連絡局。
  十一、史政編譯局。
  十二、軍醫局。
  十三、總務局。
  前項各單位在規定總員額內,得視軍事狀況需要,由國防部核定增減之。

第四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警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為適應軍事作戰需要,得設戰區指揮部或其他機構;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五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培育軍事人才,得設各種軍事學校或其他訓練機構;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遂行三軍共同性任務,得設特業、執行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七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得經由國防部報准行政院,設駐外軍事機構或派遣工作人員。

第八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各單位掌理事項如左:
  一、參謀總長辦公室:掌理國軍文書行政、印信典守、案卷管理及參謀本部綜合性等業務。
  二、聯合作戰訓練部:掌理國軍聯合作戰教育訓練之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三、總政治作戰部:掌理國軍政治作戰政策、軍事新聞、心理作戰、組織訓練、政治教育、文化宣傳、康樂、監察、保密防諜、民眾運動、官兵福利、軍眷管理及戰地政務等業務。
  四、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人事計畫、人員供求及退除、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兵員徵集、人事資料及留守等業務。
  五、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情報政策、教育訓練、蒐集、整理、研判、運用、測量製圖、駐外武官、軍事謀略及禮賓等業務。
  六、作戰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作戰、教育、訓練、警備、治安及民防等業務。
  七、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後勤整備、裝備物資之獲得、管理、分配、生產、修護、運輸、營產工程及物力動員等業務。
  八、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軍事戰略計畫、武器系統、組織編裝、系統分析及軍事動員等業務。
  九、通信電子局:掌理國軍通信、電子、電子作戰及通信安全等業務。
  十、連絡局:掌理國防部之外事連絡及文件翻譯等業務。
  十一、史政編譯局:掌理國軍史籍之整理、編纂與軍事書刊之編審、譯印及頒發等業務。
  十二、軍醫局:掌理國軍軍醫行政、醫療保健及衛生勤務等業務。
  十三、總務局:掌理參謀本部內部管理、勤務部隊督導與行政支援及公共關係等業務。
  前項單位職掌,得依單位之增減,由參謀本部適宜調整之。

第九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綜理參謀本部事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部隊。
  參謀總長在統帥系統為總統之幕僚長,總統行使統帥權,關於軍隊之指揮,直接經由參謀總長下達軍隊。
  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部長之幕僚長。

第十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及陸、海、空軍副參謀總長各一人,均為二級上將,輔助參謀總長處理事務。

第十一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二級上將二人或三人,中將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少將七十六人至八十五人,上校五百十八人至七百二十人,中校四百九十二人至八百人,少校二百六十人至三百五十人,尉級二百二十一人至四百五十人。
  前項員額之運用,由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及聘雇一般人員。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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