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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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2月6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60 號令
廢止,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77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主管事項)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政治作戰事項。

第三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四條 (各單位之設置)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專業與執行機構之設置)

  本局為遂行國軍政治作戰任務,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二級上將;副局長執行官一人,職務列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分列中將或少將。

第七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處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參謀主任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 (主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顧問之聘請與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十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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