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譯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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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譯寫原則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內政部廢止命令
廢止,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內政部
92年6月30日
台內地字第09200737901號令發布
內政部
92年12月30日
台內地字第0920062995號令發布
民國98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80023103號廢止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廢止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3个分类
:
中華民國92年制定命令
中華民國98年廢止命令
中華民國內政部廢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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