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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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聘任)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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