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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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0月 31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部長和次長職責)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參事權責)

參事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二、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五、出席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各司、處)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綜合規劃司)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文化資源司)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第 8 條(文創發展司)

文創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四、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五、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八、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九、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十、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第 9 條(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第 10 條(人文及出版司)

人文及出版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文素養之培育、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文學創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多元文化保存、融合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四、出版產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出版產業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六、出版產業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七、出版產業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政府出版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出版資源之調查、研究發展、資訊公開。

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管理與政府出版品之推廣、銷售、寄存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出版事項。

第 11 條(藝術發展司)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第 12 條(文化交流司)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第 13 條(秘書處)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4 條(人事處)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處)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6 條(會計處)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資訊處)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8 條(法規會)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9 條(分層負責)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