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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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5年9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9月18日
1936年9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5年9月28日

中華民國 25 年 9 月 18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5 年 9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江西省政府為整理全省土地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年六厘。

第四條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月一日發行,專充抵借商款擔保之用。

第五條

  本公債債票分百元、千元、萬元三種,概不記名。

第六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價額九八實收。

第七條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以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行之。

第八條

  本公債以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用抽籤法分五年償還,每半年還本一次,每次抽還總額十分之一計三十萬元,至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本息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在省政府所在地舉行,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監視,即於各該月底開始付款。

第九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以全省土地登記證圖費收入及因整理土地增收之田賦為基金,由各縣征收機關征收,按期解繳基金保管委員會撥存於中央、中國、交通、及江西裕民銀行專款存儲備付。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江西省政府及民政廳、省地政局各派代表一人,銀行公推代表一人組織之。

第十條

  本公債以前條指定之銀行為經理還本付息機關。

第十一條

  本公債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省各縣一切賦稅。

第十二條

  本公債債票由省政府及財政廳廳長簽名蓋章,鈐蓋省府印信,並將本條例刊明票內。

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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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江西省整理土地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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