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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世界各地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各國憲法,見憲法。司法判例,見判例法。
目录 |
[编辑] 联合国
- 聯合國憲章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 世界人權宣言(原版);世界人权宣言(简化字改编版)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原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化字改编版)
- 世界版权公约
[编辑] 亚洲
[编辑] 中国古代法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規層次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以下三者。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即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總統緊急命令比法律優先。
- 憲法解釋,見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更早判例,見判例法。
- 法律: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完整列表,包括廢止法及失效法,見中華民國法律。
- 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見中華民國命令。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例如:
[编辑] 香港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每一條條例的版權。見香港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版權聲明。
[编辑] 澳門
- 澳門組織章程 (已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刑法典
- 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1/2001號法律
[编辑] 马来西亚
- 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法令:
[编辑] 美洲
[编辑] 美國
美國法律法規最高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权利法案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其次是法律。
- 台灣關係法(美國在台協會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