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9年5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30年5月17日
1930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19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1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浙江省杭州市因建設自來水廠,發行公債國幣二百五十萬圓,定名為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厘。

第三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四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十九年七月一日發行。

第五條

  本公債以本市土地稅收入及自來水廠營業盈餘,作為還本付息基金,應由浙江省政府監督杭州市政府,將土地稅收入,按照應付本息,分期提存浙江地方銀行,俟自來水廠營業有盈餘時,改由該廠營業盈餘項下提撥,如有不敷,仍於土地稅收入項下撥補之。
  前項基金,由省政府、審計機關、市政府各派員一人,商會、銀行公會代表各一人,債票持有人代表一人,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保管之。其保管規則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六條

  本公債發行時,預扣第一期利息半年,自第二期起,每年付息二次,於十二月及六月末日行之。

第七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還本,至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全數償清,每年於十二月及六月末日還本各一次,以抽籤法行之,中籤數目依還本付息表規定,並以每年十二月及六月十日為抽籤日期。

第八條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九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均委託浙江地方銀行經理之。

第十條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其中籤債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納本市一切捐稅。

第十一條

  對於本公債債票,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表:浙江省杭州市自來水公債分期還本付息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