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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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7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7月12日
1935年7月31日
公布於民國24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2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8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1 日公布廢止

第一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第三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分初級考試、高級考試二種。

第四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應初級考試。

第五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第六條

  初級考試、高初考試,各分為筆試、面試。

第七條

  初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邊疆社會狀況。

第八條

  高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憲法。憲法未公佈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六、邊疆政教制度。

第九條

  面試,對應考人之筆試科目及其經驗面試之。

第十條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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