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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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6年11月14日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官方来源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做如下补充: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的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的其他规定(包括审查标准、报审材料和审查程序等),仍按照《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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