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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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5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5月15日
1947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36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5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2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廢止16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143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保安警察隊隸屬及執行任務)

  省保安警察隊隸屬於省警保處,依本條例之規定執行任務。

第二條 (保安警察隊任務)

  省保安警察隊之任務如左:
  一、清剿匪類。
  二、鎮壓地方變亂。
  三、有關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
  四、有關倉庫廠場之駐衛。
  五、其他有關治安部隊之調派事項。

第三條 (保安警察隊分類)

  省保安警察隊分左列各種:
  一、保安警察總隊。
  二、直屬保安警察大隊。
  三、直屬保安警察中隊。

第四條 (保安警察總隊之編制)

  保安警察總隊轄三個大隊,一個迫擊砲中隊,一個通訊分隊;每大隊轄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槍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第五條 (直屬保安警察大隊之編制)

  直屬保安警察大隊轄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砲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第六條 (直屬保安警察中隊之編制)

  直屬保安警察中隊轄四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第七條 (編制裝備之規定)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編制員額及裝備配賦依附表之所定。
附表:省保安察隊編制系統表暨各隊編制表

第八條 (車隊騎隊之編制)

  省保安警察隊因事實需要,得就規定編制內,配備摩托車隊、自行車隊、騎隊等,其必須增設人員裝具,由省政府擬訂,報由內政部核定之。

第九條 (各隊設置數量之擬訂)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設置數量,由省政府斟酌地方情形擬訂,報由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條 (番號訂定)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番號,以數字順序定之,冠以省名。

第十一條 (保安警察隊之駐派及職責)

  省保安警察隊受省警保處之命令,分駐各地,並得受當地行政長官之指揮,對於有關治安之請求,並有盡力執行或援助之責。

第十二條 (保安警察隊之剿匪)

  省保安警察隊清剿匪患,應不分畛域,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取得聯繫,在兩省接壤地方駐巡時,應確實協防會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隊兩個總隊以上者,由省警保處長或指派高級人員統率指揮,涉及兩省以上時,協商指派之。

第十三條 (保安警察隊之校閱)

  省保安警察隊每年應舉行校閱一次或二次,由省警保處主持辦理,轉報內政部備查。

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之配置)

  省保安警察隊為便利輸送,得配備運輸車輛。

第十五條 (保安警察隊之人事、經理、獎懲、撫卹之辦理)

  省保安警察隊之人事、經理、獎懲、撫卹等事宜,依各級警察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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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省保安察隊編制系統表暨各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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