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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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6年11月4日(現行條文)
1977年11月4日
1977年11月15日
公布於民國66年11月15日
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804 號令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80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刊總統府公報第 3278 號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礦產調查及研究,設中央地質調查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第三條 (組織)

  本所設五組一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職掌)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所長、副所長)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編制)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及會計室)

  本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人員選用)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地質、採礦工程、土木工程、測量、物理、化學、冶金、機械工程、石油開採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學術研究事項之合作)

  本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第十條 (接受委託)

  本所得以合約方式接受委託,承辦有關地質調查及專案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行文名義)

  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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