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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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73年11月16日(現行條文)
1984年11月16日
1984年11月28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1月28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341 號令
有效期:民國73年(1984年)11月30日至今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73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1 月 28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3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法規擬訂事項。
  二、中小企業輔導、考核事項。
  三、中小企業調查、研究事項。
  四、中小企業生產技術改進、訓練及相關事項。
  五、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之改善及融資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三條 (組織)

  本處設三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職掌)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總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處長副處長)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編制)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四人至十人,稽核一人至三人,編審一人至三人,科長六人至八人,專員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二人,稽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立及職掌)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及其職掌)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人員選用)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一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及其他相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行文名義)

  本處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處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擬定)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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