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7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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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78(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79(2001)号决议
2001年11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442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80(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9年8月28日第1261(1999)号、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和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以及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和2001年8月31日(S/PRST/2001/21)的主席声明,
认识到武装冲突对儿童的普遍有害影响和由此对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造成的长期后果,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回顾安全理事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因此致力于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
强调有关各方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条款和国际法,尤其是关于儿童的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2001年9月7日就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314(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的报告,
1. 故决心在审议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时尽量重视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问题;
2. 明确表示准备在审议维持和平行动任务时列入保护儿童的规定,并在这方面重申准备继续酌情在维持和平行动中配置儿童保护顾问;
3. 支持秘书长、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处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的其他国际组织正在开展的工作;
4. 表示打算酌情呼吁冲突各方作出特别安排,以满足向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提供保护和援助的各项要求,包括通过推动“免疫接种日”和安全、无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务的其他机会;
5. 强调必须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品充分、安全、无阻地进入,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儿童提供人道援助;
6. 表示打算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步骤,处理武装冲突与恐怖主义、贵重矿产非法贸易、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及其他犯罪活动之间的关联,这类活动可能延长武装冲突或加剧其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的影响;
7. 承诺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酌情考虑制裁对儿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期规定考虑到儿童具体需要和脆弱性的适当人道主义豁免,并尽量减轻这些影响;
8.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
(a) 充分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的国际法有关规定,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根据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5月25日《任择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被视为具有过份伤害或滥伤滥杀效果的某些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订正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和《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适用于它们的义务,并注意到《罗马规约》将征招或招募15岁以下儿童参加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定为一项战争罪行;
(b) 根据适用的国际规范和标准向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
(c) 采取特别措施,促进和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女童的权利,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剥削,包括性暴力,特别是强奸;
(d) 遵守它们向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确保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得到保护;
(e) 在和平协定中规定保护儿童,包括酌情列入关于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及家庭团聚的条款,并在这些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9. 敦促会员国:
(a) 制止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对儿童犯下的其他恶劣罪行负责者,在可行时将这些罪行排除于大赦规定和有关立法之外,并确保冲突后的真相与和解进程处理严重的虐待儿童问题;
(b) 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的法律、政治、外交、财政和物质措施,以确保武装冲突各方尊重保护儿童的国际规范;
(c) 酌情考虑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在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武装冲突的当事方违反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适用国际法时,阻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法人与这些当事方维持商业关系;
(d) 对其管辖范围内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联合国宪章》,从事自然资源和小武器非法贸易的法人、个人和实体采取措施;
(e)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
(f) 考虑采取保护儿童的进一步措施,尤其是在为世界儿童建设非暴力与和平文化国际十年(2001-2010年)的背景下;
10. 秘书长:
(b) 确保所有维持和平人员接受和遵循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适当指导以及与儿童有关的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的培训;
(c) 在个案基础上继续并加强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支助行动从事的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状况的监测和报告活动;
11. 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
(a) 协调一致地支持和协助武装冲突各方履行其对儿童的义务和承诺;
(b) 在制订援助发展方案时考虑到如何减少违反国际公认标准的征招儿童入伍现象;
(c) 对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康复,尤其是他们的咨询指导、教育和适当职业机会给予特别注意和充分资源,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和使儿童重返社会的手段;
(d) 确保在拟订援助发展方案时充分考虑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女童、包括身为一家之长、丧失双亲、遭受性剥削和被用作战斗人员的女童的特别需要和特殊脆弱情况,并确保为这些方案拨出充分资源;
(e) 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预防、护理和支助纳入紧急、人道主义和冲突后方案中;
(f) 支持发展当地处理冲突后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问题的能力;
(g) 在建设和平活动中提倡和平文化,包括支持和平教育方案和其他非暴力的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办法;
12. 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金融和发展机构:
(a) 将其部分援助提供给由机构、基金、计划署和已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在武装冲突情势中保护儿童的义务的冲突当事国联合进行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儿童兵、特别是违反国际法被用于武装冲突的儿童兵的复员和重返社会;
(b) 为已经部署或正在部署维持和平行动的冲突地区的速效项目提供资源;
(c) 酌情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支持区域组织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造福的活动;
13. 敦促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
(a) 考虑在其秘书处内设立儿童保护机制,负责制订和执行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造福的政策、活动和宣传,并在拟订和执行此类政策和方案时尽可能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b) 考虑在其维持和平行动和外地行动中配置儿童保护人员,并向这些行动的成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的培训;
(c) 采取措施,在武装冲突期间减少有害儿童的跨界活动,如跨界招募和绑架儿童、出售或贩运儿童、攻击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住地、贵重矿产非法贸易、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及其他犯罪活动;
(d) 制订并扩大区域倡议,以防止违反国际法使用儿童兵和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在武装冲突情势中保护儿童的义务;
14. 秘书长在提交安理会的关于冲突局势的书面报告中继续就保护儿童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5. 秘书长在2002年10月31日前向安理会提出关于本决议以及第1261(1999)号第1314(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6. 秘书长在其报告中附上一份名单,开列在已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或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九条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可能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的局势中违反对其适用的国际义务招募或利用儿童的武装冲突当事方;
1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42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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