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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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三月十日決議案
〔S/296〕

  安全理事會,

  業已接獲並審議原子能委員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第一次報告書21及同日之送文函件,22

  一.認為理事會各理事對此報告書各個別部分所表示之任何同意,俱係初步性質,因任何國家對報告書任何部分之最後接受,須以其接受最後之全部管制計劃為條件;

  二.茲將理事會關於原子能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之審議紀錄轉送委員會;

  三.促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大會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決議案一(一)及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案四十一(一),繼續研究國際管制原子能問題之各方面,儘速完成大會決議案一(一)第五節及大會決議案四十一(一)規定之特定提案,並於相當時期內,擬就一個或數個包含其最後提案之條約或公約草案,提出安全理事會;

  四.並請原子能委員會於大會下屆會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第二次報告書。


第一一七次會議一致通過。


21 原子能委員會正式紀錄,第一年,特別補編。

22 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二年,補編第五號,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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