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59號
【裁判字號】 104,司促,34059 【裁判日期】 1041104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59號 債 權 人 台灣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而樂 債 務 人 韋德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