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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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行政院
行政院95年9月11日院授研綜字第0950017843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兼任,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依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派任之委員,自本規程施行之日起,繼續專任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第四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府設四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編審、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資訊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十二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编辑] 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席

 

 

特任,必要時得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並為委員。

委員

 

 

(八)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

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事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風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八十五(八)

 

附註:

一、             現職顧問四人、參事二人、組長二人、主任二人、主任委員一人、副組長五人、參議六人、專門委員四人、科長十一人、技正一人、秘書一人、視察三人、編審九人、編譯一人、諮議一人、專員十一人、設計師一人、技士九人、科員三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二人、書記二人、政風室專員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二、             現職執行秘書一人、股長七人,人事室科長二人、股長一人,會計室科長二人、辦事員一人,政風室股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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