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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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48年)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62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2年(1973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62年(1973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62年11月14日
總統(62)台統(一)義字 5178 號令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72年)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17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28 日公布1.總統台(48)總收人字第 56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2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14 日公布2.總統(62)台統(一)義字 517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72 年 5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72 年 5 月 13 日公布3.總統(72)台統(一)義字 258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2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7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局、室、司: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秘書室。
  五、總務司。

第三條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預算編審辦法之擬訂,及各級機關單位分級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單位預算及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及有關歲入、歲出計畫之核議,暨總預算案之整編事項。
  四、關於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核、整編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將其分配數之一部協商列為準備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查核,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核議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預算內經費流用之查核、登記,及申請保留契約責任經費移轉年度之核議事項。
  八、關於單位會計報告暨其他預算分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之審核,及總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事項。
  九、關於單位決算及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總決算之彙編事項。
  十、關於公務機關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制定、頒行事項。
  十一、關於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頒行,暨各公務機關會計制度設計之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十二、關於各公務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公務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四條

  第二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營業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經營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營業機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分析事項。
  三、關於營業預算之審核、綜計與彙編事項。
  四、關於各營業機關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營業決算帳目之檢查、評議、綜計及彙編事項。
  六、關於各營業機關之營業收入、資金運用與財務狀況之分析、查核、暨產品成本計算方式及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營業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製定、頒行事項。
  八、關於營業會計制度內部審核程序之設計、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九、關於各營業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營業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五條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方案、統計標準及統計圖表格式之審訂、頒行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統計工作之劃分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計畫經費之核議及統計工作之稽核、複查事項。
  四、關於基本國勢調查之籌辦、資料處理與報告編製、分析事項。
  五、關於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審、分析事項。
  六、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及估測之分析事項。
  七、關於物價統計與勞工統計於查編、分析事項。
  八、關於全國統計總報告之彙編、統計資料之發布、統計資料檔案掌理,及國際資料之交換與國際統計事務之聯繫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六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報告編撰與重要會議之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審核與機要文件之研辦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考核、管制事項。
  四、關於新聞之發布及公共關係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第七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之請領、轉發、及零用金之保管、支報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處檔案之整理、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於各局、處、室事項。

第八條

  本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第九條

  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審議事項。

第十條

  本處置局長三人,由主計官兼任,副局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視察九人至十三人,編審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編審三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八人,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十八人至八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本處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本處總務司置司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三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七人至九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三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委員六人,及研究員六人,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十四條

  本處設人事處,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四人,專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六條

  本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主計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修訂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編組及辦事細則之審議事項。
  四、各主計官或局長提議事項。
  五、主計長交議事項。

第十八條

  本處依統計法第十條之規定,得臨時設普查機構;並因其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除向有關機關借調人員外,其所需文書及事務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專業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十九條

  本處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二十一條

  主計長得隨時調遣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

  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及其相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及有關工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分別就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處處務規程以處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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