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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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96年1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6年(2007年)1月9日
中華民國96年(2007年)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96年1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91號令
廢止,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廢止6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9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設立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研考業務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園區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資訊化之推動、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設計、訓練及諮詢服務事項。
  三、園區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培訓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調節事項。
  四、園區投資引進、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能之評估、通用技術服務設施、外匯與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查事項。
  五、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查、工商登記證照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與管理、儲運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輔導、預防走私及安全防護事項。
  六、園區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
  七、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住宅之租賃與其他公有財產之管理、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廠房與住宅之興建及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事項。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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