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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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57年10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內政部發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民國66年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參五七一0-000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二九0九二二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六二三0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二八0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九七六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一六一四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六一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三四五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四九七二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0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0五一九號令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0五九七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條八條、第一百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七四六號、內政部臺(87)內警字第八七七0二七九號令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0八0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一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六五四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二B0000七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二00七六三0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五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五00八五00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00九五0八七0一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0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174、235 條條文;增訂第 67-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66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173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6、99、105、108、10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34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4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 條條文;增訂第 70-1、84-1、90-1、105-1、185-1、189-1 條條文;刪除第 91、92、118-2、14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19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42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 條條文;增訂第 186-1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35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81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03、212、214、220、226 條條文

目录

[编辑]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道路主管機關,謂公路主管機關及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其應具備反光裝置者,由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視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分別輕重緩急辦理之。

[编辑] 第二章 標誌

[编辑] 第一節 通則


第 五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標誌體形、顔色、大小、圖案、說明、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標準,均應依照本章之規定。
第 六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作用及分類如左:
 一 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瞭解道路上行車路線之特殊狀况,警告其提高警覺,小心慢行,以免危險,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 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 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編號、方向、里程、目的地、地名及有關行車處所等,以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于識別。
第 七 條 標誌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 正等邊三角形:用於警告標誌。
 二 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前有幹道標誌。
 三 形:用於禁制標誌。
 四 八角形: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五 方形:用於指示標誌。
 六 交岔形:用於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 梅花形:用於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八 箭頭形:用於方向指示標誌。
 九 其他形狀:體形及用途均應報請交通部核准。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得採用各種形狀,以資區別;但應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使用。
第 八 條 道路交通標誌所用顏色,除黑色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規定標準如左:
 一 紅色 色樣第二四號
 二 藍色 色樣第四九號
 三 黃色 色樣第一九號
 四 綠色 色樣第六號
 前向四種色樣暫以臺灣區塗料公會五十三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全國性塗料色樣劃一編號審定後,予以比照訂定。
第 九 條 道路交通標誌牌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能於規定距離內瞻視清晰行爲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用於快速公路者爲放大型,用於一般道路者爲標準型;用於次要道路者爲縮小型。
 指示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
第 十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圖案,以各種簡單而適當之符號或文字表示之,除本規則規定者外,如爲適應特殊情况,必須新增圖案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定。
第 十一 條 道路交通標誌得加裝說明附牌,以便車輛駕駛人等對於標誌圖案之涵義易於瞭解。
第 十二 條 用於道路交通標誌之中文字,一律以楷書爲凖,英文字及阿拉伯字均以平頭等線工程字體爲凖。
第 十三 條 爲求夜間行車安全與便利,主要路線之重要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次要路線上得擇要依次分期安裝之。
 反光設備得用反光紙、反光漆或反光鈕製作之;但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
 照明設備得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第 十四 條 道路交通標誌應設置於行車方向之右側,其牌面與行車方向成八五度角爲適當,設於平曲線或堅曲線路段之標誌,應酌量調整其水平角度或俯仰角度,裝有反光設備之標誌應特別注意調整其角度。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位置之橫向距離,以標誌之中心線與路面邊緣或邊溝、緣石之邊緣相距五〇公分至二公尺爲度,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得侵入路面上空。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之高度,以標誌牌下緣距離在郊區爲路拱頂點,在市區爲邊溝頂點或緣石頂點一公尺五〇公分至二公尺四〇公分爲度;但其牌面不得妨礙行人交通。
 同一路線之標誌,其橫向距離及高度應力求一致;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五 條 標誌牌及附牌得用金屬材料、注油木板、防水夾版、塑膠板或以木板爲底鋁片爲面及其他適當之材料製造之。
 標誌牌及附牌之背部及側面均爲白色。
第 十六 條 標誌牌及附牌均得以支柱固定之。支柱得用金屬材料、注油木材、鋼筋混凝土製造之。
 支柱由下而上漆黑白相間之線條,線條各寬二十公分。
 支柱之斷面以一〇公分乘一〇公分爲宜,用於臨時性標誌之支柱,得用圓形金屬桿。
第 十七 條 新築道路、便道或臨時性路線,開放行車之前,應設置必需之標誌,路線狀況或交通情形遇有變遷,應拆除不必要之標誌,或增設必要之標誌。
第 十八 條 道路交通標誌不得任意更動,應經常保持堅固、明顯、清潔、平整之良好狀况,如發現傾斜、下陷、損失、油漆脫落、反光或照明設備損毀等情事,應即予整修、補充或更換。更換舊標誌時應即裝設新標誌。
 標誌各部應每年檢查二次,油漆一次。

[编辑] 第二節 警告標誌


第 十九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 急彎路段。
 二 險坡路段。
 三 交岔路口。
 四 路面寬度變化影響行車安全之路段。
 五 路况特殊變化路段。
 六 鐵路平交道附近。
 七 設施特殊路段。
 八 其他突發危險情况路段。
 前項各款標誌,應於情况消失後拆除之。
第 二十 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各款規定:
 一 體形:正等邊三角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 顏色:三角形之底爲白色,邊爲紅色,圖案爲黑色,但「注意號誌」標誌之符號爲紅、黃、綠三色。
 三 大小尺寸:
  標準型:邊長九○公分。
  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
  縮小型:邊長六○公分。
  交叉形之尺寸依第五十條之規定。
  標準型警告標誌之標誌圖如左,放大型或縮小型依標準圖比例放大或縮小之:
  
 四 圖案:警告標誌所用各種圖案,應求疑慮。
 五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爲原則,自九○公尺至二○○公尺爲度,若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停車視距。
第二十一條 彎路標誌分爲右彎標誌(警1)與左彎標誌(警2),凡低於左表規定曲線半徑及視距之路段設置之:

設計行車速率(每小時公里) 二五 三○ 四○  六○
平曲線半徑(公尺) 二○ 三○ 五○ 一二○
不超越車輛最短視距(公尺) 二五 三○ 四五  八○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警1TW-Art024.1.png 警2TW-Art024.2.png
第二十二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警3TW-Art025.1.png 警4TW-Art025.2.png
 連續彎道綿亘達數公里者,其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促使汽車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彎道之里程,在綿長曲折之崎嶇山路,應每隔二公里設置一面。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三條 叉路標誌用於交叉路口,其所用符號視交叉形狀分爲左列九種:

警5TW-Art030.1.png 警6TW-Art030.2.svg 警7TW-Art030.3.png

警8TW-Art030.4.png 警9TW-Art030.5.png 警10TW-Art030.6.png

警11TW-Art030.7.png 警12TW-Art030.8.png 警13TW-Art030.9.png
 任一路線之交通量每小時平均少於五○輛者,或視界良好之交叉路口得免設之。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四條 狹路標誌設於路面寬度由雙車道縮減爲六公尺以下地段之起點,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路面偏狹情况,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
 本標誌所用符號,視偏狹情形分爲左列三種: 警14TW-Art027.1.png 警15TW-Art028.2.png 警16TW-Art028.1.png
 狹路地段過於綿長,標誌牌下緣應附牌說明其距離,附牌設置同第二十二條。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五條 狹橋標誌(警17),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警告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

警17TW-Art029.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第二十六條 圓環標誌(警18)設於圓環將近之處,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行車優先通行。

警18TW-Art034.png
 本標誌應視交通量,酌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七條 雙向道標誌(警19)設於單行道或狹路終點將近之處,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會車。

警19TW-Art049.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八條 險坡標誌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上坡處用(警20)標誌,下坡處用(警21)標誌。

警20TW-Art026.1.png 警21TW-Art026.2.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九條 路面顛簸標誌(警22)用於路面顛簸路段。

警22TW-Art037.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 三十 條 路面高突標誌(警23)用於路面縱坡突然高聳路段。

警23TW-Art038.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一條 路滑標誌(警24)用以路面泥濘、天雨滑溜、路面冒油、路面冰凍等路段,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

警24TW-Art040.png
 本標誌應於路面情况好轉時拆除之。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二條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設於距離有柵門設置之鐵路平交道五〇公尺至九〇公尺之處,警告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及時停車。

警25TW-Art035.png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三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6)設於無柵門設置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警告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


[编辑] 第三節 禁制標誌


第五十一條 禁制標誌分爲:
 一 禁止性圖案:表示禁止事項。
 二 限制性圖案:表示限制事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禁行方向標誌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左轉(禁19),禁止右轉(禁20),禁止直行及左轉(禁21)道路入口處附近顯明之位置。
禁19TW-Art074.2.png 禁20TW-Art074.1.png 禁21TW-Art074.5.png
第五十七條 禁止廻轉標誌(禁22)用以告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廻轉,凡快速公路或交通擁擠之路段應設本標誌。
禁22TW-Art075.png
 本標誌設置於進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所。
第五十八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於視距不足,不准超車或雙向道之橋梁、隧道等處。
 設於視距不足而不准超車路段者,應在不准超車之起點。設於橋梁或隧道者,應距離入口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之處。
禁23TW-Art076.png
 禁止大型車超車標誌(禁24)用於路面寬度不足六公尺之地段,其設置位置應距離其起點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之處。
禁24
第五十九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5)用於快速公路,車輛擁擠,禁止行人穿越道路及不准行人進入之路段。
禁25TW-Art077.png
 本標誌設於禁行路段之起點處。
第 六十 條 車輛總重限制標誌(禁26)用以告示道路發生特殊情况,其結構物、橋梁、棧道、便道等,所能承載之安全通過重量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過。
禁26TW-Art081.png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總重限制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標的物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一條 車輛寬度限制標誌(禁27)用以告示道路發生特殊情况,車輛寬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7TW-Art082.png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寬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起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限制寬度足可容納大貨車者,改設狹路標誌,其寬度不足行駛車輛者,改設禁止汽車進入標誌。
第六十二條 車輛高度限制標誌(禁28)用以告示道路前途,某種結構物之淨空高度不足四.三〇公尺,如隧道、橋梁、立體交叉、上空懸掛物等,車輛及裝載物之高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8TW-Art083.png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高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起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三條 車長限制標誌(禁29)設於路况特殊之路段,用以告示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9TW-Art084.png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車身長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路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四條 禁鳴喇叭標誌(禁30)設於療養院及道路主管機關認爲寧靜之路段,用以告示車輛至此禁鳴喇叭。
禁30
 本標誌設置於寧靜路段之起點。
第六十五條 行車速限標誌(禁31)用以告示道路前途之行車速率不得超過標誌牌面上所示之規範數字。
禁31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其時速限制,由道路主管機關依路線設計、道路狀况與交通量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爲五之倍數。
 本標誌設置位置應距離於規定變速路段之起點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此種距離應與未變速前之原規定時速成正比。其設置於市鎮入口路上者,應在地名指示標誌之後方三〇公尺至五〇公尺。減速路段之終點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得設解除速限標誌。
 本標誌與解除速限標誌及地名標誌設置關係圖例如左:

第六十六條 解除速限標誌(禁32)設於減速限制路段之終點,用以告示汽車駕駛人可恢復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行車速率。
 本標誌白底無邊,中間黑色平行斜線,自右上至左下,與垂線成四五度角,平行斜線寬度與間距均爲一公分,總寬度爲二一公分。
禁32

[编辑] 第四章 號誌

[编辑] 第一節 通則


第一四八條 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用以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
第一四九條 遮擋號誌視線之事物,足以紛亂號誌燈光之廣告與照明,以及其他破壞號誌設施之行爲,由警察機關取締之。
第一五〇條 號誌鏡面之大小,燈面之順序,燈光之光度,燈箱之尺寸與顔色,裝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遵照本章之規定,以求劃一。
第一五一條 道路交通號誌之運轉,應依交通量之多寡改變其週期、時制或運轉方式。如情况適合,應將數個號誌連鎖運轉,構成號誌系統。
第一五二條 道路交通號誌依其功用,分爲左列各類:
 一 行車管制號誌:
 (一)定時自動變色號誌。
 (二)交通感應變色號誌-包括半感應、全感應及全域調節型。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定時自動穿越號誌。
 (二)行人操縱穿越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閃光號誌。
 (二)車道使用方向指示號誌。
第一五三條 號誌應定期檢查及養護,其項目如左:
 一 拭擦燈面。
 二 油漆燈罩、燈箱、控制器、柱桿。
 三 更換燈泡。
 四 磨平或更換透鏡。
 五 校正時間。
 六 潤滑機件。
 七 檢查電壓。
 八 換修機件。

[编辑] 第二節 號誌燈


第二〇五條 設於啓閉式橋頭之號誌,應爲雙向制,橋面車道封閉前,道路交通號誌至少須有一五秒時間由綠燈轉換黃燈而紅燈。橋面車道未開放前,紅燈應繼續顯示。
第二〇六條 平列兩盞紅燈之鐵路平交道號誌,每燈每分鐘閃鑠次數以三〇至四五次爲度。平交道號誌至少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口前三〇秒即應開始顯示。

[编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〇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 錄 本規則中英文名詞對照表

中 文 英 文
道路交通標誌 Road signs
警告標誌 Danger warning signs
禁制標誌 Regulatory signs
禁止 Prohibitory
限制 Restrictive
指示標誌 Informative signs
體形 Model
符號 Symbol
大小 Dimension
標準型 Standard size
放大型 Large size
縮小型 Small size
停車視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彎路 Turn, Bend, Curve
連續彎路 Winding road
雙轉彎路 Reverse turn
叉路 Road crossing
狹路 Road narrows
狹橋 Narrow bridge
圓環 Roundabouts
雙向道 Two-way traffic zone
險昇坡 Steep ascent
險降坡 Dangerous descent
路面高突 Bump
路面顛簸 Uneven road
滑路 Slippery road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 Level crossing with gates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 Level crossing without gates
啓閉式橋樑 Swing (Opening) bridge
隧道 Tunnel
碼頭 Quay
堤岸 River bank
當心行人 Pedestrian crossing
當心兒童 Children
當心台車 Baby track crossing
當心動物 Beware of animals
當心電車 Tramway crossing
當心脚踏車 Cyclists crossing
注意落石 Falling rocks ahead
當心飛機 Low flying aircraft
注意强風 Danger from cross-winds
注意號誌 Signals ahead
危險 Hazard (Danger spot)
慢行 SLOW
修路 Road works
鐵路平交道標誌 Level crossing signs
停車 STOP
前有幹道 GIVEWAY (YIELD AHEAD)
禁止進入 No entry
禁行方向 Direction of prohibition
禁止廻轉 No U turns
禁行汽車 No entry for motor vehicles except motor cycles
機踏車 Motor cycles
大貨車 Goods vehicles
拖車 Trailers
空計程車 Unload (Uncarry, Unladen) taxi
板車 Handcarts (Pushcart)
三輪車 Pedicab
自行車 Pedalcycles (Bicycle)
馬達三輪車 Motor Pedicab
獸力車 Animal-drawn vehicles
禁止超車 No overtaking
禁止大型車超車 No overtaking for lorries
禁止行人通行 No entry for pedestrians
車輛總重限制 Laden weight limit
車輛寬度限制 Width limit
車輛高度限制 Height limit
車長限制 No entry for vehicles exceeding...... ...meters in length
禁鳴喇叭 Use of horn prohibited
速率限制 Speed limit
解除速限 End of speed limit
關卡停車 STOP:CUSTOMS
收費站 TOLL BAR
禁止暫停 Stopping restricted
禁止停車 Parking restricted
遵行方向 Direction to be followed
靠右行駛 Keep right
靠左行駛 Keep left
行人專用 Compulsory way for pedestrians
專行汽車 Compulsory way for motor vehicles
最低速率 Compulsory minimum speed
雪地加鏈 Chains compulsory
One-way road
停車處 PARKING
學校 SCHOOL
醫院 HOSPITAL
救護站 First-aid station
修理 Service station
電話 Telephone
加油站 Filling station
渡口 Ferry
避車道 Turnout
此路不通 No through road
自助旅社 Youth hostel
馬凳 Barricades
油桶 Drums
圓錐物 Cones
道路封閉 ROAD CLOSED
請走便道 DETOUR
繞道行駛 BY PASS
旗手 Flagman
分向島 Traffic divisional islands
道路交通標線 Road traffic marking
縱向標線 Longitudinal marking
橫向 Transverse marking
輔助標線 Supplementary marking
標字 Word marking
指示標線 Informative marking
禁制標線 Prohibitory marking
警告標線 Warning marking
界限線 Barrier line
導引線 Guide line
氯化橡基快乾標線漆 Chlorinated-rubber-base fast-drying marking paint
反光鈕 Reflecting stud
指示中線 Informative center-line marking
車道線 Lane marking
路面邊線 Border-line marking
禁止中線 Prohibitory center-line marking
禁止超車線 Overtaking-prohibited marking
禁止停車線 No parking marking
路寬變更線 Pavement-width transition marking
近障礙物線 Approach-to-obstacle marking
近鐵路平交道線 Approach-to-level-crossing marking
行人穿越道線 Pedestrian-crossing marking
斑馬線 Zebra marking
停止線 Stop-line marking
指向線 Arrow marking
轉彎線 Turning-guide marking
停放車輛線 Parking-space-limit marking
人行道線 Sidewalk marking
槽化線 Channelizing-line marking
讓路線 Give-way marking
路中障礙物體線 Objects-within-roadway marking
路旁障礙物體線 Objects-adjacent-to-roadway marking
緣石線 Curb marking
危險線 Hazard marking
道路交通號誌 Road traffic signal
號誌鏡面 Signal lens
週期 Cycle time
時制 Signal timing
行車管制號誌 Traffic control signal
定時自動變色號誌 Pretimed signal
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Traffic actuated signal
半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Semi-traffic-actuated signal
全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Full-traffic-actuated signal
全域調節型號誌 Traffic-adjusted signal
行人專用號誌 Pedestrian signal
定時自動穿越號誌 Pretimed pedestrian crossing signal
行人操縱穿越號誌 Pedestrian-actuated crossing signal
特種交通號誌 Special traffic signal
閃光號誌 Flashing beacon
車道使用方向指示號誌 Lane-direction-control signal
燈罩 Visor
控制器 Signal controller
柱桿 Signal post
Lamp
號誌燈頭 Signal head
燈座 Lamp socket
反光鏡 Reflector
透鏡 Lens or redirecting cover glass
燈面 Signal face
紅燈 Red light
黃燈 Amber light
綠燈 Green light
箭頭綠燈 Green arrow light
閃光燈 Flash light
清道時間 Clearance interval
柱設 Post mounting
吊設 Suspension mounting
計時控制圓盤 Time dial
感應器 Detector
獨立控制 Isolated control
連鎖控制 Coordinated control
最短綠燈時段 Minimum green period
控制總樞 Master controller
時距 Offset
按鈕 Push-button
遞亮號誌系統 Signal progressive system
後繼週期 Background cycle
車道數 Number of lanes
尖峰小時 Peak-hour
交通量 Traffic volume
時相 Phase
雙向道路 Two-way road
閃亮系統 Simultaneous system
迭亮系統 Alternate system
有限遞亮系統 Simple progressive system
應况遞亮系統 Flexible progressive system
每隔一個迭亮系統 Single alternate system
每隔二個迭亮系統 Double alternate system
時制 Timing
雙時相號誌 Two-phase signal
三時相號誌 Three-phase signal
正常運轉 Normal operation
閃光運轉 Flashing operation
雙向車行道 Two-way one-lane road
車輛起動延緩時間 Vehicle starting-delay time
行人起步延緩時間 Pedestrian starting-delay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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