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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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57年10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內政部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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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道路主管機關,謂公路主管機關及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其應具備反光裝置者,由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視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分別輕重緩急辦理之。
[编辑] 第二章 標誌
[编辑] 第一節 通則
第 五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標誌體形、顔色、大小、圖案、說明、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標準,均應依照本章之規定。
第 六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作用及分類如左:
一 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瞭解道路上行車路線之特殊狀况,警告其提高警覺,小心慢行,以免危險,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 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 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編號、方向、里程、目的地、地名及有關行車處所等,以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于識別。
第 七 條 標誌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 正等邊三角形:用於警告標誌。
二 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前有幹道標誌。
三 圖形:用於禁制標誌。
四 八角形:自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五 方形:用於指示標誌。
六 交岔形:用於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 梅花形:用於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八 箭頭形:用於方向指示標誌。
九 其他形狀:體形及用途均應報請交通部核准。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得採用各種形狀,以資區別;但應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使用。
第 八 條 道路交通標誌所用顏色,除黑色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規定標準如左:
一 紅色 色樣第二四號
二 藍色 色樣第四九號
三 黃色 色樣第一九號
四 綠色 色樣第六號
前向四種色樣暫以臺灣區塗料公會五十三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全國性塗料色樣劃一編號審定後,予以比照訂定。
第 九 條 道路交通標誌牌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能於規定距離內瞻視清晰行爲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用於快速公路者爲放大型,用於一般道路者爲標準型;用於次要道路者爲縮小型。
指示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
第 十 條 道路交通標誌之圖案,以各種簡單而適當之符號或文字表示之,除本規則規定者外,如爲適應特殊情况,必須新增圖案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定。
第 十一 條 道路交通標誌得加裝說明附牌,以便車輛駕駛人等對於標誌圖案之涵義易於瞭解。
第 十二 條 用於道路交通標誌之中文字,一律以楷書爲凖,英文字及阿拉伯字均以平頭等線工程字體爲凖。
第 十三 條 爲求夜間行車安全與便利,主要路線之重要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次要路線上得擇要依次分期安裝之。
反光設備得用反光紙、反光漆或反光鈕製作之;但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
照明設備得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第 十四 條 道路交通標誌應設置於行車方向之右側,其牌面與行車方向成八五度角爲適當,設於平曲線或堅曲線路段之標誌,應酌量調整其水平角度或俯仰角度,裝有反光設備之標誌應特別注意調整其角度。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位置之橫向距離,以標誌之中心線與路面邊緣或邊溝、緣石之邊緣相距五〇公分至二公尺爲度,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得侵入路面上空。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之高度,以標誌牌下緣距離在郊區爲路拱頂點,在市區爲邊溝頂點或緣石頂點一公尺五〇公分至二公尺四〇公分爲度;但其牌面不得妨礙行人交通。
同一路線之標誌,其橫向距離及高度應力求一致;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五 條 標誌牌及附牌得用金屬材料、注油木板、防水夾版、塑膠板或以木板爲底鋁片爲面及其他適當之材料製造之。
標誌牌及附牌之背部及側面均爲白色。
第 十六 條 標誌牌及附牌均得以支柱固定之。支柱得用金屬材料、注油木材、鋼筋混凝土製造之。
支柱由下而上漆黑白相間之線條,線條各寬二十公分。
支柱之斷面以一〇公分乘一〇公分爲宜,用於臨時性標誌之支柱,得用圓形金屬桿。
第 十七 條 新築道路、便道或臨時性路線,開放行車之前,應設置必需之標誌,路線狀況或交通情形遇有變遷,應拆除不必要之標誌,或增設必要之標誌。
第 十八 條 道路交通標誌不得任意更動,應經常保持堅固、明顯、清潔、平整之良好狀况,如發現傾斜、下陷、損失、油漆脫落、反光或照明設備損毀等情事,應即予整修、補充或更換。更換舊標誌時應即裝設新標誌。
標誌各部應每年檢查二次,油漆一次。
[编辑] 第二節 警告標誌
第 十九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 急彎路段。
二 險坡路段。
三 交岔路口。
四 路面寬度變化影響行車安全之路段。
五 路况特殊變化路段。
六 鐵路平交道附近。
七 設施特殊路段。
八 其他突發危險情况路段。
前項各款標誌,應於情况消失後拆除之。
第 二十 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各款規定:
一 體形:正等邊三角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 顏色:三角形之底爲白色,邊爲紅色,圖案爲黑色,但「注意號誌」標誌之符號爲紅、黃、綠三色。
三 大小尺寸:
標準型:邊長九○公分。
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
縮小型:邊長六○公分。
交叉形之尺寸依第五十條之規定。
標準型警告標誌之標誌圖如左,放大型或縮小型依標準圖比例放大或縮小之:
四 圖案:警告標誌所用各種圖案,應求疑慮。
五 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爲原則,自九○公尺至二○○公尺爲度,若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停車視距。
第二十一條 彎路標誌分爲右彎標誌(警1)與左彎標誌(警2),凡低於左表規定曲線半徑及視距之路段設置之:
| 設計行車速率(每小時公里) | 二五 | 三○ | 四○ | 六○ |
| 平曲線半徑(公尺) | 二○ | 三○ | 五○ | 一二○ |
| 不超越車輛最短視距(公尺) | 二五 | 三○ | 四五 | 八○ |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警1
警2![]()
第二十二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警3
警4![]()
連續彎道綿亘達數公里者,其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促使汽車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彎道之里程,在綿長曲折之崎嶇山路,應每隔二公里設置一面。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三條 叉路標誌用於交叉路口,其所用符號視交叉形狀分爲左列九種:
警11
警12
警13![]()
任一路線之交通量每小時平均少於五○輛者,或視界良好之交叉路口得免設之。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四條 狹路標誌設於路面寬度由雙車道縮減爲六公尺以下地段之起點,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路面偏狹情况,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
本標誌所用符號,視偏狹情形分爲左列三種: 警14
警15
警16![]()
狹路地段過於綿長,標誌牌下緣應附牌說明其距離,附牌設置同第二十二條。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五條 狹橋標誌(警17),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警告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
警17![]()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第二十六條 圓環標誌(警18)設於圓環將近之處,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行車優先通行。
警18![]()
本標誌應視交通量,酌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七條 雙向道標誌(警19)設於單行道或狹路終點將近之處,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會車。
警19![]()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八條 險坡標誌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上坡處用(警20)標誌,下坡處用(警21)標誌。
警20
警21![]()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二十九條 路面顛簸標誌(警22)用於路面顛簸路段。
警22![]()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 三十 條 路面高突標誌(警23)用於路面縱坡突然高聳路段。
警23![]()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一條 路滑標誌(警24)用以路面泥濘、天雨滑溜、路面冒油、路面冰凍等路段,促使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
警24![]()
本標誌應於路面情况好轉時拆除之。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二條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設於距離有柵門設置之鐵路平交道五〇公尺至九〇公尺之處,警告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及時停車。
警25![]()
本標誌應安裝反光或照明設備。
第三十三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6)設於無柵門設置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警告汽車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
[编辑] 第三節 禁制標誌
第五十一條 禁制標誌分爲:
一 禁止性圖案:表示禁止事項。
二 限制性圖案:表示限制事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禁行方向標誌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左轉(禁19),禁止右轉(禁20),禁止直行及左轉(禁21)道路入口處附近顯明之位置。
禁19
禁20
禁21![]()
第五十七條 禁止廻轉標誌(禁22)用以告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廻轉,凡快速公路或交通擁擠之路段應設本標誌。
禁22![]()
本標誌設置於進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所。
第五十八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於視距不足,不准超車或雙向道之橋梁、隧道等處。
設於視距不足而不准超車路段者,應在不准超車之起點。設於橋梁或隧道者,應距離入口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之處。
禁23![]()
禁止大型車超車標誌(禁24)用於路面寬度不足六公尺之地段,其設置位置應距離其起點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之處。
禁24
第五十九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5)用於快速公路,車輛擁擠,禁止行人穿越道路及不准行人進入之路段。
禁25![]()
本標誌設於禁行路段之起點處。
第 六十 條 車輛總重限制標誌(禁26)用以告示道路發生特殊情况,其結構物、橋梁、棧道、便道等,所能承載之安全通過重量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過。
禁26![]()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總重限制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標的物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一條 車輛寬度限制標誌(禁27)用以告示道路發生特殊情况,車輛寬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7![]()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寬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起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限制寬度足可容納大貨車者,改設狹路標誌,其寬度不足行駛車輛者,改設禁止汽車進入標誌。
第六十二條 車輛高度限制標誌(禁28)用以告示道路前途,某種結構物之淨空高度不足四.三〇公尺,如隧道、橋梁、立體交叉、上空懸掛物等,車輛及裝載物之高度應受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8![]()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高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起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三條 車長限制標誌(禁29)設於路况特殊之路段,用以告示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禁29![]()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安全通過之車身長度由道路主管機關定之。其設置位置應距離限制路段之路點五〇公尺至一五〇公尺。
第六十四條 禁鳴喇叭標誌(禁30)設於療養院及道路主管機關認爲寧靜之路段,用以告示車輛至此禁鳴喇叭。
禁30
本標誌設置於寧靜路段之起點。
第六十五條 行車速限標誌(禁31)用以告示道路前途之行車速率不得超過標誌牌面上所示之規範數字。
禁31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其時速限制,由道路主管機關依路線設計、道路狀况與交通量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爲五之倍數。
本標誌設置位置應距離於規定變速路段之起點三〇公尺至一〇〇公尺,此種距離應與未變速前之原規定時速成正比。其設置於市鎮入口路上者,應在地名指示標誌之後方三〇公尺至五〇公尺。減速路段之終點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得設解除速限標誌。
本標誌與解除速限標誌及地名標誌設置關係圖例如左:
第六十六條 解除速限標誌(禁32)設於減速限制路段之終點,用以告示汽車駕駛人可恢復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行車速率。
本標誌白底無邊,中間黑色平行斜線,自右上至左下,與垂線成四五度角,平行斜線寬度與間距均爲一公分,總寬度爲二一公分。
禁32
[编辑] 第四章 號誌
[编辑] 第一節 通則
第一四八條 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用以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
第一四九條 遮擋號誌視線之事物,足以紛亂號誌燈光之廣告與照明,以及其他破壞號誌設施之行爲,由警察機關取締之。
第一五〇條 號誌鏡面之大小,燈面之順序,燈光之光度,燈箱之尺寸與顔色,裝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遵照本章之規定,以求劃一。
第一五一條 道路交通號誌之運轉,應依交通量之多寡改變其週期、時制或運轉方式。如情况適合,應將數個號誌連鎖運轉,構成號誌系統。
第一五二條 道路交通號誌依其功用,分爲左列各類:
一 行車管制號誌:
(一)定時自動變色號誌。
(二)交通感應變色號誌-包括半感應、全感應及全域調節型。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定時自動穿越號誌。
(二)行人操縱穿越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閃光號誌。
(二)車道使用方向指示號誌。
第一五三條 號誌應定期檢查及養護,其項目如左:
一 拭擦燈面。
二 油漆燈罩、燈箱、控制器、柱桿。
三 更換燈泡。
四 磨平或更換透鏡。
五 校正時間。
六 潤滑機件。
七 檢查電壓。
八 換修機件。
[编辑] 第二節 號誌燈
第二〇五條 設於啓閉式橋頭之號誌,應爲雙向制,橋面車道封閉前,道路交通號誌至少須有一五秒時間由綠燈轉換黃燈而紅燈。橋面車道未開放前,紅燈應繼續顯示。
第二〇六條 平列兩盞紅燈之鐵路平交道號誌,每燈每分鐘閃鑠次數以三〇至四五次爲度。平交道號誌至少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口前三〇秒即應開始顯示。
[编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〇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 錄 本規則中英文名詞對照表
| 中 文 | 英 文 |
| 道路交通標誌 | Road signs |
| 警告標誌 | Danger warning signs |
| 禁制標誌 | Regulatory signs |
| 禁止 | Prohibitory |
| 限制 | Restrictive |
| 指示標誌 | Informative signs |
| 體形 | Model |
| 符號 | Symbol |
| 大小 | Dimension |
| 標準型 | Standard size |
| 放大型 | Large size |
| 縮小型 | Small size |
| 停車視距 |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
| 彎路 | Turn, Bend, Curve |
| 連續彎路 | Winding road |
| 雙轉彎路 | Reverse turn |
| 叉路 | Road crossing |
| 狹路 | Road narrows |
| 狹橋 | Narrow bridge |
| 圓環 | Roundabouts |
| 雙向道 | Two-way traffic zone |
| 險昇坡 | Steep ascent |
| 險降坡 | Dangerous descent |
| 路面高突 | Bump |
| 路面顛簸 | Uneven road |
| 滑路 | Slippery road |
|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 | Level crossing with gates |
|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 | Level crossing without gates |
| 啓閉式橋樑 | Swing (Opening) bridge |
| 隧道 | Tunnel |
| 碼頭 | Quay |
| 堤岸 | River bank |
| 當心行人 | Pedestrian crossing |
| 當心兒童 | Children |
| 當心台車 | Baby track crossing |
| 當心動物 | Beware of animals |
| 當心電車 | Tramway crossing |
| 當心脚踏車 | Cyclists crossing |
| 注意落石 | Falling rocks ahead |
| 當心飛機 | Low flying aircraft |
| 注意强風 | Danger from cross-winds |
| 注意號誌 | Signals ahead |
| 危險 | Hazard (Danger spot) |
| 慢行 | SLOW |
| 修路 | Road works |
| 鐵路平交道標誌 | Level crossing signs |
| 停車 | STOP |
| 前有幹道 | GIVEWAY (YIELD AHEAD) |
| 禁止進入 | No entry |
| 禁行方向 | Direction of prohibition |
| 禁止廻轉 | No U turns |
| 禁行汽車 | No entry for motor vehicles except motor cycles |
| 機踏車 | Motor cycles |
| 大貨車 | Goods vehicles |
| 拖車 | Trailers |
| 空計程車 | Unload (Uncarry, Unladen) taxi |
| 板車 | Handcarts (Pushcart) |
| 三輪車 | Pedicab |
| 自行車 | Pedalcycles (Bicycle) |
| 馬達三輪車 | Motor Pedicab |
| 獸力車 | Animal-drawn vehicles |
| 禁止超車 | No overtaking |
| 禁止大型車超車 | No overtaking for lorries |
| 禁止行人通行 | No entry for pedestrians |
| 車輛總重限制 | Laden weight limit |
| 車輛寬度限制 | Width limit |
| 車輛高度限制 | Height limit |
| 車長限制 | No entry for vehicles exceeding...... ...meters in length |
| 禁鳴喇叭 | Use of horn prohibited |
| 速率限制 | Speed limit |
| 解除速限 | End of speed limit |
| 關卡停車 | STOP:CUSTOMS |
| 收費站 | TOLL BAR |
| 禁止暫停 | Stopping restricted |
| 禁止停車 | Parking restricted |
| 遵行方向 | Direction to be followed |
| 靠右行駛 | Keep right |
| 靠左行駛 | Keep left |
| 行人專用 | Compulsory way for pedestrians |
| 專行汽車 | Compulsory way for motor vehicles |
| 最低速率 | Compulsory minimum speed |
| 雪地加鏈 | Chains compulsory |
| 單車道 | One-way road |
| 停車處 | PARKING |
| 學校 | SCHOOL |
| 醫院 | HOSPITAL |
| 救護站 | First-aid station |
| 修理身 | Service station |
| 電話 | Telephone |
| 加油站 | Filling station |
| 渡口 | Ferry |
| 避車道 | Turnout |
| 此路不通 | No through road |
| 自助旅社 | Youth hostel |
| 馬凳 | Barricades |
| 油桶 | Drums |
| 圓錐物 | Cones |
| 道路封閉 | ROAD CLOSED |
| 請走便道 | DETOUR |
| 繞道行駛 | BY PASS |
| 旗手 | Flagman |
| 分向島 | Traffic divisional islands |
| 道路交通標線 | Road traffic marking |
| 縱向標線 | Longitudinal marking |
| 橫向橫線 | Transverse marking |
| 輔助標線 | Supplementary marking |
| 標字 | Word marking |
| 指示標線 | Informative marking |
| 禁制標線 | Prohibitory marking |
| 警告標線 | Warning marking |
| 界限線 | Barrier line |
| 導引線 | Guide line |
| 氯化橡基快乾標線漆 | Chlorinated-rubber-base fast-drying marking paint |
| 反光鈕 | Reflecting stud |
| 指示中線 | Informative center-line marking |
| 車道線 | Lane marking |
| 路面邊線 | Border-line marking |
| 禁止中線 | Prohibitory center-line marking |
| 禁止超車線 | Overtaking-prohibited marking |
| 禁止停車線 | No parking marking |
| 路寬變更線 | Pavement-width transition marking |
| 近障礙物線 | Approach-to-obstacle marking |
| 近鐵路平交道線 | Approach-to-level-crossing marking |
| 行人穿越道線 | Pedestrian-crossing marking |
| 斑馬線 | Zebra marking |
| 停止線 | Stop-line marking |
| 指向線 | Arrow marking |
| 轉彎線 | Turning-guide marking |
| 停放車輛線 | Parking-space-limit marking |
| 人行道線 | Sidewalk marking |
| 槽化線 | Channelizing-line marking |
| 讓路線 | Give-way marking |
| 路中障礙物體線 | Objects-within-roadway marking |
| 路旁障礙物體線 | Objects-adjacent-to-roadway marking |
| 緣石線 | Curb marking |
| 危險線 | Hazard marking |
| 道路交通號誌 | Road traffic signal |
| 號誌鏡面 | Signal lens |
| 週期 | Cycle time |
| 時制 | Signal timing |
| 行車管制號誌 | Traffic control signal |
| 定時自動變色號誌 | Pretimed signal |
| 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 Traffic actuated signal |
| 半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 Semi-traffic-actuated signal |
| 全交通感應變色號誌 | Full-traffic-actuated signal |
| 全域調節型號誌 | Traffic-adjusted signal |
| 行人專用號誌 | Pedestrian signal |
| 定時自動穿越號誌 | Pretimed pedestrian crossing signal |
| 行人操縱穿越號誌 | Pedestrian-actuated crossing signal |
| 特種交通號誌 | Special traffic signal |
| 閃光號誌 | Flashing beacon |
| 車道使用方向指示號誌 | Lane-direction-control signal |
| 燈罩 | Visor |
| 控制器 | Signal controller |
| 柱桿 | Signal post |
| 燈炮 | Lamp |
| 號誌燈頭 | Signal head |
| 燈座 | Lamp socket |
| 反光鏡 | Reflector |
| 透鏡 | Lens or redirecting cover glass |
| 燈面 | Signal face |
| 紅燈 | Red light |
| 黃燈 | Amber light |
| 綠燈 | Green light |
| 箭頭綠燈 | Green arrow light |
| 閃光燈 | Flash light |
| 清道時間 | Clearance interval |
| 柱設 | Post mounting |
| 吊設 | Suspension mounting |
| 計時控制圓盤 | Time dial |
| 感應器 | Detector |
| 獨立控制 | Isolated control |
| 連鎖控制 | Coordinated control |
| 最短綠燈時段 | Minimum green period |
| 控制總樞 | Master controller |
| 時距 | Offset |
| 按鈕 | Push-button |
| 遞亮號誌系統 | Signal progressive system |
| 後繼週期 | Background cycle |
| 車道數 | Number of lanes |
| 尖峰小時 | Peak-hour |
| 交通量 | Traffic volume |
| 時相 | Phase |
| 雙向道路 | Two-way road |
| 閃亮系統 | Simultaneous system |
| 迭亮系統 | Alternate system |
| 有限遞亮系統 | Simple progressive system |
| 應况遞亮系統 | Flexible progressive system |
| 每隔一個迭亮系統 | Single alternate system |
| 每隔二個迭亮系統 | Double alternate system |
| 時制 | Timing |
| 雙時相號誌 | Two-phase signal |
| 三時相號誌 | Three-phase signal |
| 正常運轉 | Normal operation |
| 閃光運轉 | Flashing operation |
| 雙向車行道 | Two-way one-lane road |
| 車輛起動延緩時間 | Vehicle starting-delay time |
| 行人起步延緩時間 | Pedestrian starting-delay ti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