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辯(蔣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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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辯(蔣渭水)
作者:蔣渭水 1924年8月6日

今天庭長特別容許我們陳述意見,我們深為感謝。庭長說檢察官所講有關政治方面的論告,對本案並無關係,被告可免答辯。如果是這樣,那末檢察官的論告,可以說是沒有價值的饒舌了。既然是沒有價值的論告,我們也無須答覆。但是其中有些太不應該的言辭,我們不得不辯明,現在遵照庭長的意思,從簡答辯。

(一)論告中曾言及臺灣三年小亂,十年大亂,領臺以來反抗事件很多,所以臺灣人是好作亂的。這話說得太差,我有三個理由可以證實臺灣人不是好作亂的,所有作亂事件,都是警察激出來的,或是製造出來的。第一是警察對老百姓缺乏理解又兼態度橫暴使他們發生反感,第二是警察無中生有捏造出來的事件。

竹內前警務局長,在東京帝國飯店,臺灣議會設置運動招宴席上曾說:臺灣是警察國,有警官一萬人,五千人在山地守備生蕃,五千人在平地取締本島人。而平地五千人中,四千人是日本人,全不懂臺灣話語,所做的報告都是糊里糊塗,完全不能置信,以致不能實施切合實際的警察行政。因此警察變成人民的怨府,阻礙總督的政治很多。

大正五年的新莊事件,大正十年的彰化事件皆是警察捏造出來的莫須有事件。所以檢察所列舉的所謂陰謀事件,難免有冤枉的。

明石總督有一次到達門司的時候,接到臺灣當局的電報報告某地發生陰謀事件。明石總督便說:這又是警察製造出來的案件了。由此可見所謂叛亂事件的一斑。依照上舉三個例子來判斷,便知道所謂不祥事件的大部分都是警察的責任,而不是臺灣人的責任。

(二)論告又說:臺灣的特別立法,自大正十年已經撤廢,自大正十一年一月起,就沒有發佈律令,這話亦非事實。大正十一年一月起,臺灣總督發佈的律令如下:大正十一年三月二件,五月二件,六月一件(所得稅改正),九月一件(地租改正)。大正十二年一月一件,二月一件(地租改正)。六月二件,十二月三件。大正十三年二月一件,三月一件(所得稅改正),六月一件,其中最值注目的有兩件,一件是酒專賣(公賣)令,一件是法院條例改正的律令。

酒專賣令,是大正十一年五月五日依據法律第三號,經由敕令公佈的重要律令,其第二條規定「酒類製造專屬於政府」,僅僅幾個字,而數百民間製酒業者,和數萬製酒從業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於此盡歸烏有了。雖然對工廠的徵用或租用,支付補助金或租金,但其價格鑑定人都是政府派任的,製酒業者對自己工廠的估價,完全沒有發言的餘地。

法院條例改正,仍依據法律第三號,經由敕裁公佈的律令,其中第二條規定左列犯罪以第一審做終審的裁判。

A、以反抗施政,實行暴動為目的之罪。
B、關於政事,對樞要官員加以危害為目的所犯之罪。
C、關於外交之罪。
D、關於國交之罪。
E、臺灣匪徒刑罰令所列之罪。

在日本內地,除對皇室加以危害之罪或顛覆政府的內亂罪以外,沒有以一審終結的條例。臺灣樞要官員,便是指總督、長官、局長暨各州知事。這是將總督以下敕任官比照皇室身份來定的律令,這不是很僭越嗎?像這樣人權上大有問題的酒公賣令,法院條例改正的律令,頻頻發佈,而強辯律令已無發佈,這種謊言不意竟由堂堂檢察官長之口在這神聖的法庭,公然講出來。又說立法、行政沒有混合,也是欺人自欺之言。

(三)論告中又說,臺灣歲入的大半用在教育經費,據查大正十二年度的統計如下:

「臺灣歲入」總督府歲入九千九百八十八萬圓,州廳歲入一千四百十一萬圓。「臺灣總教育費」總督府教育費二百四十萬圓,州廳教育費六百一十萬圓,市街庄教育費一百九十六萬圓,合計一千零四十六萬圓。即全島總教育費僅佔總歲入約十二分之一,這能夠說是大半用在教育經費嗎?臺灣歲入的大半不是用在教育經費,而是用在官吏的人事費,每年的人事費佔總預算的三成,金額約達三千餘萬圓。

(四)論告中又說,日本帝國全沒有吸收臺灣的金錢,所徵收的稅租,都在臺灣花用。現據大正十二年版《臺灣事情》所錄,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是明治三十年(公元一八九七年)度開始的,預定明治四十二年度截止,繼續以臺灣歲入和一般會計(日本國庫)的補助金來維持。其一般會計後與臺灣歲入已漸平衡,所以自三十八年(一九〇五年)度起即不受國庫補助。不但財政已能獨立,而且更將臺灣特別會計歲入的一部份,編入本國一般會計之中,就是明治四十二年度起至大正三年度止,關稅的一年、大正三年砂糖消費稅的一半、大正三年起在日本內地消費的砂糖消費稅的全部,皆編入本國一般會計。還有數次的行政整理所節省剩餘的金額,也送去本國應用,這樣顯示臺灣每年都有金錢貢獻本國,如何說沒有拿臺灣的金錢去本國使用呢?

(五)論告中又說:反對同化主義便是叛逆。同化主義在臺灣係由田總督發明的治臺方針。田總督以前,像後藤新平長官時代,投下莫大的經費設立舊慣調查會,法律上承認臺灣的「習慣法」,對教育則聲明以「無方針為方針」。由這兩件事來推察,可以知道,田總督以前的臺灣統治,完全沒有確立一定方針,更沒有所謂同化主義的名稱。田總督接任當時有人問他:到底有何把握主張同化政策;他答說:同化或內地延長都不是我說出來的,這是原首相在議會對議員所說的。我並不是說同化,而是說教化主義;可見連田總督自己也已經將同化主義收回了。

現在內田總督,也未曾主張同化主義。同化主義的提倡,田總督以前是沒有的,田總督以後也是沒有。就是田總督在任中也是似有似無,虎頭蛇尾,怎能夠說是三十年來治臺不易的方針?何況說反對同化主義便是叛逆,未免欺人太甚。

(六)去年第三次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宣傳單中有「臺灣有三百六十萬中華民族,所以統治臺灣的問題,是日華親善的重要問題。統治臺灣的良窳,不獨日本有關係,對東洋大局也有重大的影響」之語。我要介紹臺南的今村氏著《臺灣的民族問題》的要點,以供參考……(被裁判長制止)

(七)論告中說臺灣的司法、行政完全獨立一節,也是騙人的謊言。我要引用《年代記》(Chronicle)英字新聞,即外國人所觀察的臺灣司法,來批評……(又被制止)

結論:檢察官長論告中處處說我們有危險思想,我現在不擬再辯論,只要提出三年前文化協會成立大會度上的演說詞,來代表我的思想,我說:「我要感謝神明,使我生為臺灣人,因為臺灣人把握世界和平的鎖鑰,世界和平的第一關門,是東洋的和平,以中華民族做日本國民的臺灣人,應具有做日華親善的橋樑的使命,由臺灣人行使這個使命,東洋和平才能確保,世界人類的幸福才能完成。但是負有極大使命的臺灣人,現在患著可憐的病症,而無力可為。這個病是知識的營養不良症。文化協會為著根治臺灣人的病根而設法」。這樣的人設立的文化協會,那裡有危險的道理呢?不是做的人有危險思想,也許是看的人有神經過敏之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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