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律:指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宪法)(属于狭义和广义的法律)
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非基本法律: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包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大多数为专业法律如林业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修正案或决定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其他决定
- 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
(以下法规属于广义的法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
-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
- 行政法规:适用全国,指国务院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和文件,包括以国务院总理命令发布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适用全国,指国务院直属各部、办、委,以及全国性政府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等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包括以部长命令形式发布的细则、实施办法;
- 地方法规:指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国家法律通过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长令、市长令)颁布的各类实施办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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