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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