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source:专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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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討論有關各地法律及相關文件的錄入和排版問題。請將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文件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而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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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属公有领域。
截至201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完全,但仍然要继续加入未来新增法律正文。
[编辑] 分类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编辑]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在當地有政府版權,年久才進入公有領域({{PD-hk}})。
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政府文件:美国版权署实施概要(第二概要)第206.01节 (§ 206.01 of the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这样写道,“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均属公有政策,因此不可以享有版权。” 但是,当对待外国政府的文件时,这一条并无法律效力,它只是美国版权署的一项政策而已。例如,香港以及新加坡政府法令在各該地的政府版權不因為美国版权署的此项政策失效,而此類文件,考慮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的討論投票多數支持收錄,中文維基文庫雖不禁止也不鼓勵收錄之。
若閣下所在地版權法律法規法例不禁止刊登香港法律,例如臺灣、美國,請參考香港法例/第1章使用Template:HideH、Template:HideF、Template:PD-EdictGov,使用啓閉式頁面顯明警告用戶香港仍有版權限制到何年底。
[编辑] 澳門法律
澳門法律屬公有領域({{PD-MacaoGov}})。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立法機構。印務局有法律法令資料庫。
[编辑] 中華民國法規
中華民國法規屬公有領域,包括憲法、司法院解釋、法律、命令。
[编辑] 分類
- Category:中華民國憲法,使用{{中華民國憲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緊急命令,使用{{中華民國緊急命令}}
- Category:司法院解釋:用民國紀年,數字用印度阿拉伯數字,使用{{中華民國大法官解釋}})分類為:
-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使用{{中華民國法律}}
-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年份:標示立法院通過制定或修正年份,不盡然等於總統公布或施行年份。用民國紀年,數字用印度阿拉伯數字,分類為:
-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歷史條文:用於有不同年版時,標示沿革總目錄的主頁,例如中華民國刑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使用{{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
- Category: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使用{{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用於非失效非廢止法的非現行條文,使用{{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但本分類條目過多時,分類為:
-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用於現行條文,但需要隨時校對。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有中央法規最新訊息。法律制定、修正、廢止依據“總統令”。
- Category:中華民國命令,包括施行細則
[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建議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網站以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交叉比對,因為有時有訛誤。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命名為正式的“司法院釋字第XXX號解釋”,但“釋字第XXX號”可以建立重定向,其中XXX是印度阿拉伯數字號碼,但99號以下請勿冠零,因為頁面不是子頁,而且司法院不用冠零的字號。
- 建議分成以下段落:
- 解釋字號
- 解釋日期
- 解釋爭點(來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無)
-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總統府公報資料、以及其他期刊資料來源,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網站無)
- 相關法條
- 解釋文
- 理由書
- 意見書(意見一致就沒有)
- 相關附件
截至2010年4月4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基本完全,但仍然要繼續加入未來新增解釋正文。
[编辑] 法律
- 法律內容正文,強烈建議從立法院法律系統取得。那裡收憲法,自民國59年(1970年)以來法律修正前之條文,但不收命令。
- 使用正式名稱命名。大部份法律命令不冠以“中華民國”四字,所以請勿任意添加。若要消歧義,就殿以“-{ (中華民國)-}”,例如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記住使用半角空格以及括弧。
- 有不同年版時,主頁標示沿革總目錄,伴隨頁用消歧義方式標註民國紀年,數字用印度阿拉伯數字。例如著作權法 (民國95年)。隔年公布的法律,註明「 (民國xx年立法yy年公布)」(勿用“佈”)。同年修正超過一次時,註明月份,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4年12月)。2011年2月13日,舊式子頁格式,例如“著作權法/民國95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4年12月”,已經完成移動重新命名成半角空格以及括弧消歧義。以後新建立者也不再使用舊式子頁格式。
- 法律沿革建議以立法院法律系統取得爲主,然後以<sup></sup>附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文號註解爲輔。一來格式標準化,二來充實内容。沿革範例請看保險法 (中華民國)以及船舶法 (中華民國)。
截至2010年4月4日,中華民國法律基本完全,但仍然要繼續加入未來新增法律正文。立法院法律系統沒有民國58年(1969年)年或者更早廢止的法律時,可參考以下資源: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統計有民國37年(1948年)以來的法律。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智庫27.總統府公報影像系統有民國元年(1912年)以來絕大多數民國中央政府公報,包括公佈的法律內容。
-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有很多總統府、五院、以及地方政府公報。
[编辑] 法規命令
立法院法律系統不收中華民國命令。請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者主管機關取得。沿革範例請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格式與法律不同。
[编辑] 日本法
日本法律法令以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屬公有領域({{日本法}})。法律法令內容正文,建議從總務省法令網站取得,但日文原文要在日文維基文庫刊登。中文維基文庫限收版權許可合乎CC-by-sa-3.0和GFDL的中文翻譯,所以請務必標示翻譯出處,不論自行或者他人翻譯,以及翻譯版權許可,否則足以被刪除。
[编辑] 消歧義頁面
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義頁的平等消歧義是指消歧義頁面命名時不殿以「 (消歧義)」的原則。「某某法」短名若在漢字文化圈沒有如此正式名稱的法律,因而純屬普通名詞,不是專名時,可以不殿以「 (消歧義)」,例如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正當大部份中華民國法規不冠以「中華民國」四字,類似日本、韓國方式,不同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經常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字時,法律消歧义頁面名稱若是漢字文化圈部份國家地區專名時,過去曾經可能殿以「 (消歧義)」區別之,但2010年3月25日起停用,以合乎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義頁原則。
至於足以有歧義的法律法規名稱不再殿以「 (消歧義)」時,例如「刑法」、「著作權法」,到底應該直接用作消歧義頁面,或者是重定向到中華民國法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等,目前沒有成規。用戶可以考慮鏈入頁面等因素自選目標,但不同用戶有不同立場時,請勿在短期之內搞編輯戰。若有繁簡字體不同,移動開拆成分別繁簡頁面,也能考慮簡體字標題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傳統漢字標題重定向到中華民國法規,足以方便海峽兩岸用戶。
[编辑] 消歧義模板
Template:Further能連到消歧義頁面。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以及日本的法律、法規、法例能以下列模板互連:
| 鏈接起點頁面所屬國家地區 | 前往中華民國法規 | 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前往澳門法例 | 前往日本法 |
|---|---|---|---|---|
| 連自中華民國法規 | x | {{ROC-PRC-law}} | {{ROC-MO-law}} | {{ROC-JP-law}} |
| 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PRC-ROC-law}} | x | {{PRC-MO-law}} | {{PRC-JP-law}} |
| 連自澳門法例 | {{MO-ROC-law}} | {{MO-PRC-law}} | x | {{MO-JP-law}} |
將來若有需求,還可能增加更多國家地區。
[编辑] 漢字文化圈近似名稱法律法規
下表列出鏈接到消歧義的頁面,是方便修正內部鏈接所用。正當海峽兩岸很多法律法規曾經修正時,修正內部鏈接請考慮直達特定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