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中國大理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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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中國大理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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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
中文維基百科條目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清光緒32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

以下是中國大理院司法解釋,來自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但大多未錄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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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1至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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