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source: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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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 [编辑]
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一位著作权法专家在blog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认为虽然《公报》中的判决书没有版权,但是编辑撰写的评论有版权,公报整体对案例的选择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版权。因此作者认为将整本公报“未经许可置于数据库中传播,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如果照单全收公报中的所有文章并列出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报的汇编作品著作权?--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
- 个人认为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
- 所以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汇编不算“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对否?有合理怀疑时,你们要提议删除,宁缺勿滥,我没意见,去官网閲读就好了。顺便请问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国大陆宣言的四份文獻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怀疑,欢迎来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
- 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贡献者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还是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根据w: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有力的表明是直接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就应该推定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数应该没有版权问题,而是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整本搬上文库,那么其目录应该有版权问题,因为哪些入选公报,那些不入选,体现了编者独创性的选择。因此,如果侵权的话,只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删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2013年 [编辑]
1月 [编辑]
- 你們家的鹹豆花比加拿大的華人餐館還好吃,看似太現代又沒有版權許可。--Jusjih(讨论) 2013年1月5日 (六) 18:22 (UTC)
- 尼布楚條約 (拉丁文漢譯),收錄此譯本的《中外約章彙編》1936年出版,全書作者于能模1966年去世,除非有人能查證翻譯者去世時間超過時限,否則不能保留。--Zhxy 519(讨论) 2013年1月21日 (一) 09:16 (UTC)
2月 [编辑]
- 新舊問題,新查得作者汪建剛(叔潛)1968年逝世,1915年發表。--Zhxy 519(讨论) 2013年2月9日 (六) 16:28 (UTC)
- 已經移交oldwikisource:新舊問題。1915年發表,美國佛州版權過期。2019年兩岸四地版權過期時收回即可。--Jusjih(讨论) 2013年2月9日 (六) 19:31 (UTC)
- 署名仅有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央或下属机构而没有政府或人大的文件,应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如果去问最高法院,肯定回复没有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应当按照法人作品出版+95年的规则也就是全部不是PD(最初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于2016年在美国过期) --达师 - 218 - 372 2013年2月13日 (三) 09:40 (UTC)
- 我的自傳,李大釗原文用英語寫成,中文翻譯來自黄真、姚维斗《李大钊同志用英文写的自传》(载《革命文物》一九八○年第三期)--Zhxy 519(讨论) 2013年2月17日 (日) 11:02 (UTC)
3月 [编辑]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者中國互聯網協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並未釋出版權。--Zhxy 519(讨论) 2013年3月29日 (五) 09:54 (UTC)
4月 [编辑]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属社会团体法人,非国家机关,故应为侵犯版权。--InstantNull(讨论) 2013年4月24日 (三) 18: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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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质上是社会团体,和待遇没关系吧?--InstantNull(讨论) 2013年4月27日 (六) 18: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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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编辑]
-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社会团体法人通过,恐有侵權。--Jusjih(讨论) 2013年5月19日 (日) 22:5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