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新導向自Wikisource:侵犯版权
版權信息 版權討論(可能侵犯版權的頁面) 刪除討論
捷徑
WS:CV
下面列出的文章可能不兼容CC BY-SA 4.0而侵犯版權。在討論期間文章內容將被清空。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不應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內容可以通過修訂歷史查看。請使用{{copyvio}}來報告可能侵犯的網址。貢獻用戶能解釋為何沒有侵權,但在討論期間請勿強行回退。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文章沒有侵權,就會在一定時間後刪除。所有這些刪除都會記錄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如果你認為文章不是因為版權問題而需要刪除,請把它列在Wikisource:刪除討論。參看:Category:懷疑侵犯版權文章

版權所有者若欲將作品發佈到維基文庫,請參看w:維基百科:捐贈版權材料/發送授權信的方式。


1928年或更早發表的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但通常因爲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在新加坡的情況則為70年),所以大中華地區、馬來西亞或新加坡仍有版權限制時,請使用{{copyvio}}{{PD-1923}}提議轉交多語言舊維基文庫代收。一旦兩岸四地、馬來西亞或新加坡確定版權許可時,再行收回。

維基別庫已倒站,所以不能再移交文本。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但通常因爲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所以美國足以有URAA版權爭議時,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為了盡量避免版權妄想以及不傷害新手,此地可能使用{{Not-PD-US-old}}或者{{Not-PD-US-anon}}有條件消極容忍,改由維基媒體基金會收到可信的版權投訴時,被動處理。維基別庫2018年1月大量排除不捐款的管理員,因而不再有中文管理員時,轉交作品甚難,改成被動,敬請見諒。

恢復討論

說明:想要請求恢復被刪除頁面,請在Wikisource:刪除討論#恢復討論提出。歡迎每年12月下旬提出版權不久在新年失效者,但請管理員在西十二區踏入新年,再行恢復,就是2022-01-01T00:00-12:00 = 2022-01-01T07:00-05:00 = 2022-01-01T12:00Z = 2022-01-01T20:00+08:00,避免太早恢復不利時區偏西用戶。

維基文庫項目
維基文庫是什麼
維基文庫與維基教科書
寫字間
投票
版權信息
版權討論
刪除討論
移動請求
請求管理員幫助

待討論的子頁面[編輯]

2023年[編輯]

9月[編輯]



一併提刪:

  1. 索引: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
  2.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1
  3.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2
  4.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3

同時需要@曾晉哲閣下,能夠協助去維基共享資源那邊幫忙提刪Fil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提前表示感謝!———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回覆]

@Njzjz, 紅渡廚:在zh:w: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政策下,此文標題署名「中共貴陽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即是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該單位既是中共組織,也屬於政府部門序列,與沒有獨立行政地位的中共內部組織不同。從內容看,此文件也屬具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系該單位行使其行政職能。我認為應該屬於{{PD-PRC-exempt}}--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1:55 (UTC)[回覆]
我不太認可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判斷版權的依據。但即使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2018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網信辦也是同樣屬於黨的機構。查閱貴陽政府官網[2],網信辦同樣未列入「市政府工作機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2:19 (UTC)[回覆]
@紅渡廚:此鏈接下指向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頁面。我不清楚為什麼沒有列入,可能事務沒有多到要公開,又或者忘記列出或有意不想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又或者此單位其實歸屬黨委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屬於黨的機構」是模糊的說法。例如,省委編委、市委編辦自然屬於省委、市委,卻能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又比如說,下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公文甚至條例中,時常會出現「根據市委宣傳部」、「根據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決策」這樣的說法,因為這些黨組織同時承擔政府行政職能。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政府序列,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黨組織。這個機構有時通稱為「市委網信辦」或「網信辦」。正是因為作為黨組織的網信辦沒有政府行政職能,所以才會同時是「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由此獲得政府行政職能。由此產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書不該受到版權限制。--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回覆]
我支持閣下就此觀點對{{PD-PRC-CPC}}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但在社群共識認可這一觀點以前,地方中共組織的文件,社群不認可他們屬於公有領域。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回覆]
我沒有計劃參與對一般性原則的討論。現行的共識的不能覆蓋這個情形。我認為上述討論已能明確相關文件屬於行政文書。--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回覆]
是有的。具體請閣下參看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覆]
@虹易: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行政單位,見[3]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預算單位包括:行政單位1個(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機關)和2個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貴陽孔學堂文化傳播中心)曾晉哲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23:52 (UTC)[回覆]
@Njzjz:《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條 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信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2018年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部門預算及「三公」經費預算公開說明...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關於它為什麼可以是事業單位: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包括哪些?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行政類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並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承擔的職能屬於政府職能範疇,不能由市場配置資源,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由財政全額保障。此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只能來源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僅限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文件)的明確授權。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虹易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2:26 (UTC)[回覆]
上面《2018年預算》的鏈接裡面明確指出該單位在職實有人數24人(事業編制),因此不可能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不然得是行政編制。如果該單位只是依法被授予某項行政職能,那麼與該職能無關的其它職能也不會因此而具有行政效力。 曾晉哲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3:16 (UTC)[回覆]

  • 李克強向澳大利亞新任總理阿爾巴尼斯致賀電(2022-05-23),實為人日新華社作品[4]。———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6:06 (UTC)改錯。———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回覆]
    可不可以是,新華社全文轉載外交部新聞稿呢? RZuo留言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回覆]
    看時間就知道了,[5]新華社18點52分發的;[6]外交部22點20分發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4日 (四) 08:49 (UTC)[回覆]
    而且新華社長期作為這類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報道媒體,很難想象是新華社copy別人家的報道。後面一大串提刪文獻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回覆]
    我原來認為,很難想象政府部門新聞稿抄新聞社的。難道新華社的人比外交部更清楚外交部嗎?不過兩個時間證明中國如此滑稽。 RZuo留言2023年9月15日 (五) 13:28 (UTC)[回覆]
    剛發現這類提刪中,也存在部分內容,外交部發布時間早於新華社,所以我撤回之前通過時間來判斷的言論。不過由於外交部和新華社都分別對他們的報道聲明了版權(外交部網站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新華社某地某月某日電」)將本條提刪以及下方同類提刪的提刪理由更換為: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5日 (五) 14:08 (UTC)[回覆]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press release。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而後下級報紙媒體會跟進。不是互相抄襲的問題。所以每天的時間才會有先有後。--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11 (UTC)[回覆]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請給出這兩個說法的依據。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3:58 (UTC)[回覆]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反對本頁對外交部通稿的批量提刪。理由如下:
    (1)《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規定,「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並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該法規至今仍然有效,外交部發布的外交公告性新聞交由新華社發布,屬於法定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各類行政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論是否在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均不影響其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更不能單純以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為由提刪。
    (2)關於頁底聲明或電頭,
    ①外交部網站所有頁面(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頁面,例如外交部網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法條頁面),均標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因此這個聲明顯然是全站概括性版權聲明,而不是對任何一篇文稿所作的專門聲明,不能單純以此理由認為「版權歸屬不明」
    ②新華社所有正式電訊(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電訊,例如新華社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均出現了電頭(即「新華社某地×月×日電」)。因此,電頭不代表版權聲明,不能單純因為存在新華社電頭就認為作品版權屬於新華社。
    綜上所述,(1)本頁所提「發布機構是新華社」、「新華社比外交部先發布(僅以新華社先行發布就認為是新華社作品)等類似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法律規定的存在而不成立;(2)本頁所提(因為存在頁底聲明或電頭而認為)版權歸屬不明」等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情形的存在而不成立。
    (以上反對意見適用於以下所有外交部通稿的提刪,由於提刪條數過多,為避免洗版,恕不一一複製此段回復)
    〔註:「有新華社記者署名的記者會報道文章」不屬於「外交部通稿」,因為全文作者並不是外交部。這類文章應分別看待:(一)報道內引用的外交部長原話,如具有行政性質則屬於公有領域,可單獨截出;(二)記者個人表達觀點的內容,版權屬於該記者。〕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6日 (日) 20:54 (UTC)[回覆]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閣下找出了一個極其有力的能夠證明這類文獻屬於政府相關部門公告及公告性新聞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堅持(×)刪除。因為閣下說錯了一點,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是外交部發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發布(註:此處存在表述錯誤,應為「外交部擬稿」。)。比如,這其中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有可能是中辦擬稿,有可能是主席辦公室擬稿,當然也同樣有可能是外交部擬稿。一旦處於這種無法準確地確認作者的情況,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這就沒辦法公有了。更正。———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7日 (一) 04:44 (UTC)[回覆]
    另外,還請閣下注意有關一次性提交編輯的問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7日 (一) 04:36 (UTC)[回覆]
    (:)回應
    (1)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外交部長」等部門主體發布的公告性新聞,根據您的上述回復,我們看來是達成了共識——這部分刪除請求不成立(不存在作者爭議),有關這些請求的討論可以先行終結了。
    (2)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體發布的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本條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客體。」因此,只要該文稿屬於國家主席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國事活動或者行使對外關係職權過程中產生的公告性新聞,均因為該文稿屬於行政性質文件,而使得這篇文稿不再屬於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的客體(也即不再受到該法其他實體條款的規制)。綜上所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於行政性質文件並無法律約束力。
    退一步來說,即便假設「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行政性質文件的著作權人,也會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頒布後,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報紙刊登、電台廣播等都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其支付報酬」因而只要證明這份文件屬於「官方文件」,那就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誰或者作者是誰根本不重要(因為根本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作者問題」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偽命題。
    總結:這個新的提刪理由顯然不成立。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7日 (一) 18:04 (UTC)[回覆]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覆中,是旗幟鮮明地表示了堅持(×)刪除的,不知閣下為何會認為我與閣下達成了部分共識?其實上方列舉的有關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我昨天還漏寫了一種可能性,有可能由新華社擬稿,畢竟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部門(中國政府網列出的國務院部門包括了新華通訊社,雖然嚴格來說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果是這種情況閣下該怎麼辦呢?又及,判斷版權不應該是一個只看表面的事情。舉例來說,零八憲章這個東西,光看標題,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誰呢?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的相關定義,它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斷著作權的權屬,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無法獲知作者,那麼他就可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那麼此時,我們討論的「外交通稿」類文獻(暫且這麼稱呼吧)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呢?有沒有可能是私人保管?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中央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外交部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無論屬於以上其中哪一種(或者其他保管單位)都無法使這些文獻獲得行政性。再或者說得簡單一點,不理會我前面列舉的這些可能性。「外交通稿」類文獻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我不知道,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也無從得知。那麼這個時候,社群應該如何處理這些文獻呢?答案就只有一個了,(×)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8日 (二) 10:28 (UTC)[回覆]
    (!)意見
    1. 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在這裡沒什麼用處,它對於已經被認為是「行政性」的文件是用不上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五條宣言了其自身不適用於此類文件,作為對應實施條例的《條例》自然也如此。作者固然是重要的信息,但不是唯一的信息,一旦文獻由於某種原因(包括但不僅指發布機關)被賦予了行政性,則此時不論作者為何——它就是具有行政性了,而不是什麼「保管人」使得它有或沒有行政性。有關「零八憲章」的舉例則恐怕離題而滑坡。
    2. 我想兩位的討論無疑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在我看來《辦法》和它的姊妹文件《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提供了一個單向的路徑,即「政府發東西要通過新華社」,但還沒有提供一個「通過新華社發的就是政府的東西」的論述路徑,因為沒有一個細則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
    3. 一種方案是利用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中列舉的內容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但它似乎不容易執行。--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0:46 (UTC)[回覆]
    可能我前面那段確實部分內容邏輯上有點扯(笑),但我想有一點是板上釘釘的,即辦法或暫行辦法都沒有否認或承認新華社是「外交通稿」類文獻的作者,誰讓新華社也屬於政府系統嘛。還有一個就是,這兩個辦法都是約束的政府系統而非黨的系統,要是涉及到黨的領導人,那就又沒有一個可供參考的文件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8日 (二) 11:30 (UTC)[回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因此在這裡糾結擬稿人是誰毫無必要。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0 (UTC)[回覆]
    然而樓下(包括本樓)基本沒有報告和講話。所以這條在這裡也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我想你們兩位還是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回覆]
    同意您的全部觀點。補充一個思路。這部分首先需要做一個分類討論。
    (1)本頁中所有以「國家主席」等國家公職發布的「賀電」(如《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2022-05-10)》),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以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國家主席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產生的電報類公文全文或摘錄,屬於毫無疑問的國家機關公文(也即行政性質文件)。這部分提刪可以直接以保留快速結案。
    (2)同理,國家主席以其職務名義發布的信函摘錄部分(如《習近平覆信美國艾奧瓦州友人薩拉·蘭蒂女士(2022-05-24)》中引用的信函原文),也屬於毫無疑問的行政性質文件。
    (3)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講話稿摘錄部分(如《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寫明該講話是「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依據《對外關係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之行政職權範圍內的公務演講。本頁涉及的其他機關負責人為行使《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形成的講話稿,也應照此辦理。
    (4)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電話稿摘錄部分,個人認為應當依照第(3)點關於講話稿的原則辦理。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0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在下的只是陋見,與各位切磋對在下是很好的增益。
    1、這些賀電都不是賀電原文而只是新聞稿。本地有賀電類的原文,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對C919大型客機取得型號合格證的賀電,賀電由於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轄下,須具備相關的公文格式,這是歷代《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或同類條令)所列明的。目下這些,都只是轉寫的新聞稿,無法基於「公文」屬性而保留,除非有其他路徑。
    2、同理。且私信本來也難以具備公性質。如果要看職務回信的範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是很好的範例,職務回信,外交文書。
    3、新聞稿。外交部長聲明原文的話,相信這裡沒有人會反對收錄,本地也有案例,但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同樣另作別論:首先,改編原作時,改編者就會有新的著作權關係產生;其次,還是一個問題,路徑。
    4、同第3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9 (UTC)[回覆]
    補充:之所以我稱您所認為的「摘錄」屬於「改編」,舉例《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
    第一段:新聞稿重寫,非摘錄。
    第二段,摘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結合第一段,已經成為「匯編」類。
    綜上,重寫,匯編。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55 (UTC)[回覆]
    「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重寫,匯編」等說法似乎並不能成立,對比外交部新聞稿《習近平給比爾·蓋茨回信 感謝蓋茨基金會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與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就能發現,外交部新聞稿所引用的內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回覆]
    就以您說的為例好了:
    1、新聞稿:「國家主席習近平2月20日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回信,感謝他和蓋茨基金會對中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支持,呼籲國際社會加強協調、共同抗擊疫情。」原文:?
    2、新聞稿:「蓋茨基金會由比爾·蓋茨及其夫人梅琳達共同成立,在疾病防控、扶貧減貧等多個領域同中國長期開展合作。1月27日,蓋茨基金會宣布提供500萬美元緊急贈款,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之後,承諾投入最高1億美元贈款,其中一部分用於直接幫助中國加速在藥物、疫苗及診斷方法研發等方面的工作。近日,比爾·蓋茨專門致信習近平主席,讚賞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在抗擊疫情中的表現,表示將堅定支持中國打贏這場關鍵戰役。」原文:?
    3、著作權法對這種事情有定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我想,歷經上述內容,您總不能說這個作品是「沒有改變」和「沒有獨創性」(尤其是第二點)的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16 (UTC)[回覆]
    補充:「第三方轉寫」我確實沒有什麼回應——難道「習近平在回信中說」這幾個字是習本人自己寫的不成?只要不是他自己寫的這幾個字,下屬寫、辦公室寫,就算AI來寫,也是第三方。這只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所以我沒有什麼回應。問題的關鍵,在於它就不是原文本身,原文含量的高低不能成為它被認為沒有經過改編的理由。事實上,假設這份(其實我也相信)是政府的新聞稿好了——它也要改寫啊。出新聞稿和照全文拍發,是兩件有差異的事情。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2 (UTC)[回覆]
    您可能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觀點是針對本次提刪的這些頁面而言的,因為我只想保住這批頁面,並不想參加客棧版權互煮,看到「切磋」兩個字我真的害怕。
    因此不論社群對「公告性新聞」的結論如何,本頁的這些頁面只要保留「習近平在回信中說,……」「習近平指出,……」「習近平表示,……」這三個段落,完全無損於主要內容的表達。
    至於第一句與最後的生平介紹,哪怕拿掉也不影響整篇內容的主旨,就拿《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舉例:全文架構是「2022年5月20日,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在同烏拉圭外長布斯蒂略、厄瓜多爾外長奧爾古因、尼加拉瓜外長蒙卡達通電話時,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紅色那句話只是純粹簡單的單純事實,甚至本地編者把第一句直接放到「header」模板的「notes」參數下(或者稍加改寫),都一樣能保證文庫頁面存續。至於類似生平介紹的內容,頁面上直接表示為「(刪節)」我認為也可以(僅就保住這批頁面而言)。畢竟頁面的主題是賀電、信函、講話稿,其他部分我認為無所謂(僅就保住這批頁面的核心信息而言)
    這樣超出原文的內容只有「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這幾個字,這幾個字完全沒有原創性,不受到版權保護。
    本頁提刪的這批頁面,其實完全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結束存廢討論。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8 (UTC)[回覆]
    需要強調的是,我的目的完全只是想保住這批頁面,保住發言原文。我並不想參加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
    因此這個折中方案是針對本頁的這批頁面,以及今後本地編者可以照此模式上傳類似頁面(因為這些講話稿原文全文大多不會公布,批量導入的時候把第一段話放到notes之下我想也有辦法解決)而提出的。不代表我在「公告性新聞」性質問題上的立場,單純只是一個保頁面的權宜之計。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33 (UTC)[回覆]
    補充:關於電報、公務信函、公務講話稿的刪節公開版,我的立場是應當參照國家機關公文刪節公開版的上傳原則對待。(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註明「(本文有刪減)」,並不影響其行政性質文件的認定)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2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我非常理解您的觀點。事實上在這裡長篇大論的人沒一個想互煮;但實在。如果您有興趣的話,不妨看看Wikisource:寫字間#有關新華社等官媒涉外事「通稿」的著作權問題之試舉兩例探討,那是我在九月份就開始的一個話題,其實就是針對此批案件(中的一部分)而來,這應該清晰反映我試圖保留的心態(不是立場)。即便似乎在本話題中與您似乎暫時對立的紅渡廚君(利申:我時常反對和不認同他的觀點,看看整個版權討論都被我們「污染」成什麼了2333),也曾盡力試圖保留或恢復黨政人員「生平」類文獻(雖然沒能落實)。但是,著作權問題它就是這樣,它是一個法的問題,事實上它無法迴避成為「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2333。
    回到您所說的方案,我不想潑冷水,但那恐怕很難行得通。首先,文庫慣常的收錄邏輯是原樣完整收錄原文,所以這本來就不符合文庫要求。二、從實務上,無法保證切割後的是「完整的原文」,而一旦無法保證完整的原文,就可能被提出「匯編」或「匯編情況不明」。三、至於您後補的那個例子,那是人家自己刪減的;用戶自己刪減,就又回到了「改編權」還有合理利用的問題了——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文庫方針沒有允許這一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6 (UTC)[回覆]
    我補充一個例子好了: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樣的,我個人覺得就沒有問題。沒有轉述語,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所以我不認同紅渡廚閣下在這一案的意見。但其他新聞稿類,問題是創作方很含混,要是有能夠區分清楚的細則就好了。這就是我對此類案此前沒有在這個頁面表態的緣故:我不想贊成,但還找不到決定性的理由來反對。至於用戶自行改動或刪減作品,則從來不是一個好做法。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03 (UTC)[回覆]
    完全理解您的看法。
    提供一個我個人的思路,倘若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對於這類頁面,可以拆開理解為:
    (1)類似「王毅說……」的段落,理解為「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公務作品(這樣哪怕是「轉寫」之後,這部分文字也同樣符合「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定義)
    (2)類似第一段紅字的單純事實敘述以及「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這幾個字,理解為缺乏原創性而不受到版權保護的單純事實信息。
    分成這兩部分來理解,對於絕大部分涉案頁面而言,可以在保留文庫頁面的情況下做到原樣完整收錄(對於文章的不同部分作分別的法律理解,但是不改變原文)
    僅提供一點想法供大家作參考。望你們在寫字間談出結果。我支持你們在版權研究方面的努力。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23 (UTC)[回覆]
    感謝閣下的理解且不以為我囉嗦。第一點個人覺得有點硬,可能轉不成;第二點,我其實很贊同,但這又tmd(請原諒我講粗話了)撞到另一個鐵板——單純事實消息的收錄問題(捂臉)。本地是否收錄單純事實消息這點,從去年起就有長篇累牘的各方面討論,但至今沒有下文(問題就在於單純事實消息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以及對本地是否收錄即時新聞(或者「一句話新聞」式的簡訊)、與維基新聞功能有否重合等問題的不同意見)。事實上,如果明確了收錄單純事實消息的話,至少《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我覺得可以撈下來——但我自己卻因為擔憂可能導致泛濫收錄「一句話新聞」,而對全面明確收錄單純事實消息持保留態度,說起來真是諷刺(捂臉)。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回覆]
    關於第(1)點,個人認為與其糾結通稿是不是忠實於原文,不如進一步地直接將這些文字作為一部新的獨立作品來看待(新聞通稿本身確實就是獨立於發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將這些段落單獨理解為一篇「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書面發言稿(性質類似「書面演講」),從法律上看是完全可行的。
    關於第(2)點,完全理解,畢竟單純事實消息問題的早期源頭「李登輝病亡消息」問題,我就已經深度參與討論了(PS:本站「管理員內鬥」與「著作權法分論壇」二者相輔相成、融合共生的嶄新互煮局面確實是全球互聯網論壇治理史上的一朵奇葩)
    對於這個,我認為「收錄範圍問題」與「著作權法律問題」是兩個話題(正如上方您所言,本地編者自行刪節雖然符合版權要求但不符合本地收錄要求),對於本頁的存廢問題本身,只要整篇文檔符合收錄要求,那麼具體到個別語段上,只要能夠認定這部分語段本身的原創性達不到著作權保護標準即可(類似共享資源中對於達不到原創性標準的簡單圖案的認定模式即可)
    但是上面這兩點終究只是假設「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的建議,作為一條退路,個人還是很希望在「公告性新聞」問題上有進展。各位加油!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07 (UTC)[回覆]
    「審閱定稿」我沒有意見,「本人名義發表」則未敢苟同。署名非本人,又無其他證據,仍不免牽強——事實上,我認為除非有很「物理」的區隔,否則分節式的著作權判斷不可取。我好像沒有說過「本地編者自行刪節符合版權要求」,因為合理使用不被本地接受,這一點我前面有提到過;不過要是單純事實消息能打開口子,確實是出路,儘管多半難以成事。至於「融合共生」,好評233333。
    PS:姑且存異而求同一下,樓下有部分文獻被查證有記者署名時,閣下是否仍有保留角度的補充意見?還是說閣下也認可此類文獻被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20 (UTC)[回覆]
    (1)「王毅說……」後面跟着的王毅的話,確實應該是以王毅外長名義發表的。一段話的版權也是版權(類似單句的「名人名言」),這區別於全文版權。否則通稿里王毅的話豈不是變成「代聖人立言」的託名作品了,這樣理解就多少有點滑稽了。
    具體到《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這篇文章,除了第一段文字需要進行原創性判斷。其餘的全部內容,都應該是由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內容,畢竟外交公告上選哪句話發表、以什麼順序匯編,也完全是需要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的,應當視作一篇書面演講稿。
    (2)關於記者署名問題,只能看「公告性新聞」問題的討論結果。我暫時沒有想到好的退路。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42 (UTC)[回覆]
    簡而言之,我的觀點簡單來說,《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如果裁掉第一段時間地點人物,留下後三段扔到維基語錄上,從純粹法律角度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不會因為版權問題被維基語錄提刪)〔指的是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留在維基語錄上,而非適用合理使用規則。因為這三段話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外交往職權的行政性質文件。由於《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行政性質文件,因此是誰發表無所謂,「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只是方便敘述而作的表達。〕
    剩下的問題,都屬於維基文庫本地收錄政策上的問題。(因此是「著作權法律上沒問題,文庫本地政策上待討論」的狀態)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54 (UTC)[回覆]
    要不就剪裁後移動到語錄去好了2333。
    第一點,我想閣下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我說的是全文「未以本人名義發表」。本地收錄全文,王毅沒有對新聞稿全文署名,它就不是一個慣常意義上的「以本人名義發表」全文。全文經過匯編,即使匯編的是沒有著作權問題的片段,只要構成匯編作品,還是有一個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而你又沒有署名,因此不能片面因為匯編你的話而把著作權歸於你而不歸於可能為他人或其他部門的匯編者——而「外交公告」的立論前提又立不起來,前面提過了,法例給不了「新華社發的都是政府新聞稿」這個邏輯,因此匯編者仍可能是新華社,新華社自己是根據《著作權法》二十四條,可以合理使用,愛怎麼匯編怎麼匯編,但本地不能。所以,除了本地政策以外,其實還是法律上會有問題。至於如果試圖剪裁,則沒有任何可靠證據證明剪裁後的必然是完整原文——因為孤證(此處不是說只有一例,兩例的意思,是指正例邏輯上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反例,整個效力就垮了)不能延伸到每一文,也就難有意義。
    第二點,我也希望「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但它確實很難衝擊署名這個點——一如我在寫字間目前僵持或無法突破的點。不過有一點我認同的:有署名的文,暫時確實沒有退路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1 (UTC)[回覆]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關於法律問題,我的意見是,在維基語錄上(僅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的情況下),單就一句話而言,這句話本身是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內容,不論是不是忠實於演講稿原文,把每句話單獨理解為一部作品即可。
    確實您考慮得更透徹,對整篇文章而言存在匯編權的問題,您的看法是對的。所以確實只能寄希望於「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1 (UTC)[回覆]
    不敢當。其實我們還可以寄希望於「單純事實消息」。——儘管都是些遙遠的東西,X。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回覆]
    「單純事實消息」這個就得看「保留派」的互煮功力了233333,畢竟法律規則上沒問題,純粹是本地收錄標準、原創性認定標準的問題。(理想狀況是參照共享資源關於簡單圖形的認定模式)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9 (UTC)[回覆]
    講真,您不說語錄,我確實還沒想到2333其實語錄沒準對這類文獻是個好去處,不過我不熟悉那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7 (UTC)[回覆]
    哈哈哈哈,確實算是另闢蹊徑了。如果符合維基語錄那邊的收錄政策,確實是一條路。(這樣看的話其實維基學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回覆]
    專門研究了一下維基學院的政策,包裝成「外交學學習資料匯編」似乎是可行的233333。畢竟那邊連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線研究學」顯然比外交學更離譜。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回覆]
    ......這就是巴士迷的執念麼233。如有同好能協助剪裁整理後移動去就最好,做個「中國外交政策研究學習資料」似乎也不壞哈哈哈。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1:01 (UTC)[回覆]
  • 我很佩服二位大晚上不睡覺在這幾個小時大段大段地聊、、、、、、、、把我說的不想說的都說完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9日 (三) 06:41 (UTC)[回覆]
  • 本條討論基本上告終,所以@User:Patlabor Ingram、@User:銀色雪莉二位閣下,我能否將二位的討論總結為:沒有法律條文支持本頁提刪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屬於公有領域(除了有一條《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有爭議仍在下方繼續討論),所以它們應該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5:11 (UTC)[回覆]
    個人傾向建議總結為:「本提刪請求所涉及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內引用的領導人講話原文屬於公有領域,但由於維基文庫本地對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對於「單純事實消息」的著作權問題缺乏共識,因而無法收錄在維基文庫本地。」(因為之前的討論論證了這些文獻假如收錄在維基語錄或維基學院,則是符合著作權法律要求及維基學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回覆]
    好的。致管理員閣下:依據上方共識,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除有一件《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仍然在討論中)。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日 (二) 05:07 (UTC)[回覆]
  • 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回覆]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回覆]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回覆]












新華社該文位於應當外交部網站的「外交動態 > 領導人活動」板塊,與一般新聞網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轉載[20]。按照我的經驗,應該外交部向各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下發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華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樣的文字亦經由CCTV的晚間新聞播報[21]。--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不太可能」「我的經驗」。如果閣下的理由僅僅是這些,恕我不會回復閣下的這些評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4:04 (UTC)[回覆]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另:新華社(百家號)發文時間2022-05-08 23:25;新華社(主站)發文時間 2022-05-08 23:21:42[23];外交部網站發文時間2022-05-08 21:06[24]。--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位於「重要新聞」板塊。不明確是否是外交部通稿。--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發文時間 2022-05-25 13:25[27]。新華社發文時間2022-05-25 13:49:06[28]
請問哪條規定寫了位於哪個板塊就是「外交部通稿」?還是說這就是您自己猜的?至於發文時間,雖然我之前也根據時間認為,誰發得早就是誰寫的,不過鑑於這類消息有時候是外交部早有時候是新華社早,推測認為是有某個部門專門負責寫外交口的新聞通稿,至於這個部門是外交部還是新華社,還是哪個藏在背後的其他部門,這個無從判斷。所以按版權歸屬不明給這類內容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1:30 (UTC)[回覆]
(×)刪除,理由可以參考第一個特別提刪頁:印度尼西亞不接受較短期限法則,有較大概率要求70年版權期。 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3:11 (UTC)[回覆]
雖然這條是我提刪的,但我不支持這條提刪理由。新華社的稿子裡寫的很清楚了「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3:42 (UTC)[回覆]

  1. Page: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號).pdf/1
  2. Page: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號).pdf/2
不是常設機構。根據該指令內容,以及少量公開資料(例如:「最後,竺恆峰強調,要進一步完善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組織架構,省市加強對接溝通,結合上海進博會和北京冬奧會提出最優組織架構,實現省市一體的扁平化結構」[29]),我認為有理由假定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於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也許這個機構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回覆]
閣下自己都認為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判斷版權更是無從談起。而「假定」更不是一個合適的版權判斷標準。據此,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回覆]
上文來源已可說明該機構是政府下屬機構。「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據。--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回覆]
哪個上文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9:32 (UTC)[回覆]
閣下還沒回復這邊呢,您指的是哪個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4:05 (UTC)[回覆]
聯繫杭州市政府辦公廳、編辦,有關事宜獲如下答覆:
  • 市委網信辦/網信辦屬黨口部門,算作行政機關,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疾控中心屬衛健委下屬行政性事業單位,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是臨時性機構,可能由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具體組織構成不明確,簽發的有關行政指令(企業生產、交通控制等)文件具有行政性,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編辦或組織部等法律模糊,甚至有可能矛盾:是「黨口」部門,卻可以認為有行政職能,但它們原則上不會接受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的申請。另一方面,組織部加掛市公務員局的牌子,(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列明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虹易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3:29 (UTC)[回覆]
1、對應信息請回復至對應的討論;2、請出示相關答覆來源,否則無法鑑別其真實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04:31 (UTC)[回覆]
  • 無人確認該作者性質,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回覆]
    (!)意見:臨時機構(這是當然的)的組織結構確實未必能夠查閱清楚,但是其職權及職權的性質還是有機會確認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機構而言:
    1. 機構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對應政府部門的情節:開化縣經信局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要求,我縣於9月18日0時開展「零點執法專項行動」。根據要求,縣經信局分管領導帶隊,對縣內多家加油站開展檢查。台州市椒江區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亞運期間空氣質量管控工作,完成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指令任務。,結合如[30]展示的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發布的污染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強化措施。等表述,可以展示該機構具備統籌、調度和指令各對應接入政府部門的職權。
    2. 同類型臨時機構的運行模式對比:2016年杭州G20峰會由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批准後啟動相關應急保障措施。(一)擴大企業限產、停產範圍。根據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要求,...再落實一批水泥、石化等重點行業企業限、停產措施。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經信委。(二)其他要求。實施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措施。牽頭單位:縣G20峰會環境質量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單位: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2010年亞運會亞運水上交通管控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着管控船舶動態、協調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秩序、管理危險品船舶、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指揮應急行動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等重要職能。...將對珠江口水域船舶實施全天候跟蹤監管...十四運省政府批覆成立十四運會和殘特奧會賽時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這些信息可以為此類臨時機構的授權來源和權限所及提供參考印證:政府授權的臨時協調指揮機構,權限可及於各政府部門及常見行政管理事項。
    3. 就本件而言:本件內容均為指令性,且需要對應接入的政府部門執行才能具體進行:約束甚至禁制企業,道路車輛執法監管,都是行政權所及事項。
    綜上,認為即便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文件,但基於其自體所涉事務、同類類似臨時機構的運行邏輯和本件自身內容,認為本件應視為具備行政性的文件。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8:57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4日 (日) 09:08 (UTC)[回覆]


  •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且招標中標公告發在這裡有廣告的嫌疑。據此,提刪以下招標文獻:
  1. 關於2019年藺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
  2. 關於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3.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9 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一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4.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8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二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
  5.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中標結果公示
  6.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評標結果公示
  7. 澠池縣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評標結果公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回覆]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和著作權判定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嗎?這七篇都是政府部門的文件,內容也都是行政事項。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回覆]
換句話說,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回覆]
閣下對政府行政行為中出現的民行交織情況恐怕沒有太留意。政府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完全可能伴隨發生民事行為或承擔民事責任。
  1. 頭兩份公告,是有關於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出口配額制度,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出口配額制度的存在及其執行,其自體就是政府行政許可權限的反映;而其後的第十九條則指出: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已指明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第七、第八條中,指明了對配額分配的具體辦法(招標)執行中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是外經貿部(已經由商務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為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的職責——其中即明確指出了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一項職責。綜上,發布公告這一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地,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固然是招標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環,但這並不影響它由其產生即帶有的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屬性的烙印。
  2. 三、四兩份通知,情況同上,不過環節移動到了中標後的公告通知;此外,這兩份連「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單位通知你領/發出口配額許可證還能是民事行為啊?
  3. 後面三份評(中)標結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管理。根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屬於其中的第二條「(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類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另外,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三條也指出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行政職權管理的事務,即便其中環節存有部分民事行為要素,但就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這一部分行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那麼請問這一行為「三性質」何處缺失?
我的個人意見是,閣下在推論中可能把行政行為流程中客觀存在或夾雜的部分民事行為環節、性質或因素過度擴大到了整個行政行為流程,其中,特別是對於政府信息公開這一部分顯著屬於行政事項的內容進行這種擴大推論,恐怕不太妥當。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回覆]
前兩個認可,水利局的不認可。閣下引用的法條都是說「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招標」這事兒要公開,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並沒有說這事本身是一個行政行為。舉例來說,我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告訴我這事要公示,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這並不代表「我去政府機關辦事」這事兒他是一個行政行為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回覆]
既然你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機關為你辦事是不是行政過程?既然政府告訴你這行政過程的結果要公示,那政府對這事的公示文書,是不是行政文書?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回覆]
閣下明顯是混淆了我舉的這個例子中的「政府機關」與「水利局」,在這個例子中,「去政府機關辦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機關」為「水利局」辦事當然是行政過程,但這是「政府機關」的行政過程,跟「水利局」半點關係都沒有。「政府機關」要求「水利局」公示,這其中「政府機關的要求」是行政行為,但並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內容就屬於行政性的東西。前段時間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審批局幫他弄公司註銷的事情,行政審批局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行政審批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這個事情當然是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行為,但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是正兒八經的民事法律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回覆]
我只有一個問題:閣下說的「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的「他」,指的是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回覆]
指的是我朋友。類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回覆]
閣下朋友公司註銷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標的結果被要求公示,雖然都是「被要求」,但這恐怕是難以類比的。
首先,從整體的層面而言。這個工程本身是(主體是國家機關的水利局)政府採購的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就是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提到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水利的話,應該是專項的資金預算),也就是說,整個採購的流程,總體而論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為——行政行為吧?而一家公司從設立到解散,假設不考慮特殊情況,基本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來界定這個事情,基本上是純粹的民事行為。
其次,從具體環節的層面而言。水利局採購工程在招標這個環節,基於上述的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這個環節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招標投標法是規管一切招標投標活動,這些活動本身是民事活動沒有問題,包括在這個法的層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內容。但是,對於水利局參與到招標投標活動中去時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時還包括來自於僅用於約束政府機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個我就不列條文了)、《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和《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也就是說,水利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公示,不是單純的民事上的行為,而是兼有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特徵的行為。相對地,閣下朋友去進行一個公示這個行為,顯然是一個單純的民事的行為,因為它並不受到這些約束政府權限職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約,而僅僅是基於《公司法》等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的要求。
其實,閣下認為水利局「去政府機關辦事」跟公司「去政府機關辦事」可以來一個類比;誠然在某些場合,這個或許不能完全被否認,就像公示,它當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這些法律發出通告或指令的單位)要求這些機構(無論公私)的一種義務;但由於適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疊),導致了這種義務的性質劃分不同(包括部分重疊)。而這種義務性質上的不同,導致了對公示文件的性質劃分,也是不同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回覆]
閣下的第一大段話完全是廢話,政府需要花錢的時候,錢不從財政來還能從哪來?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為?比如說政府去給自己的職工們買個晚飯,難道就因為這個錢是從財政的口袋裡出的,買賣行為就成了行政行為嗎?這個結論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第二大段話,XX法律跟水利局說,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說,這事情要公示。這兩件事情,他除了行為主體不同,難道還有其他區別嗎?招標投標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約束了水利局,對,沒錯,但公示註銷這個行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約束。
或者,我把話說得再簡單一些:任何行為都會被法律約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約束,都改變不了這件行為的本質。
另:附上全國人大網發布的《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供閣下參考:[32]。在該目錄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被歸類於「民法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被歸類於「經濟法」,均不屬於行政法範疇。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回覆]
一、「廢話」這個表述是訴諸情緒和人身的。閣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那麼可能遭到進一步的提報。閣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戶在內)提醒注意這一點了。
二、我前面已經提到過,水利使用專項的資金預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專項資金,這一點各級財政都有列出,閣下可以去查。如果閣下忽視這一點而截取式地稱這等同於「政府給自己的職工買個晚飯」,那麼顯然並沒有體現出專注於討論的態度而仍然是訴諸情緒。
三、「買晚飯」往往是一個活動或事務中雜項開支的一部分,一旦這一行為由財政支出,那麼往往說明這一活動——提供晚飯的活動——涉及政府事務,否則這一活動的餐費支出就無法從活動單位的財政性資金來支出了。而本件中整個工程主要事務的開支——鑑於上述第二點,顯然主要都是財政收支。因此閣下的這個類比,恐怕不是很恰當。
四、單行法律只管轄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我們不會用公司法來管轄婚姻關係或行政關係。因此某一法律能夠調整某一關係或約束某一行為的時候,必然是因為這種關係或行為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事務,從而也就說明了這種關係或行為具備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的定義和性質要求。因此,閣下不是該把話講得簡單一點,而是該把事情想得複雜一點:沒有人在改變這件行為的本質,但閣下可能沒有完全看清這件行為的複合或交織的本質。
五、如果閣下要引用《現行有效法律目錄》的分類(當然對於這一分類的觀點是一個學術問題了),我建議閣下同時閱讀全國人大網提供的《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是指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是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時所應用的法律法規。沒有人說過《政府採購法》是《現行有效法律目錄》裡的行政法,《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們在談及政府行政權時的「行政」,並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問閣下的是,閣下是否認為「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不屬於行政權的範疇?因為我們在討論著作權第五條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時,這些性質,顯然對應的是——具體權力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回覆]
我也仿效閣下簡單一點講好了:當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的經濟法能夠對一項事務做出管轄或規範時,這必然建立在該事務具備「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性質的前提上——還是閣下認為「宏觀管理或調控」,不是行政權限?本件中我從不否認它受到招標投標法(民商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因此我認為它具有民事行為性質;但同時它又收到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經濟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所以這一行為又同時具有行政行為性質。以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回覆]
我想我已經在上文中極其清晰地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再說一遍顯得囉嗦,不講了。在網上搜了一些相關的觀點,放這裡供社群以及銀色雪莉閣下參考:[33][34][35][36][37]。說是民事還是行政還是混合的都有。有一點是能夠肯定的,這事兒在法學界同樣有爭議。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回覆]
以及訴諸人身這種話我勸閣下還是免了,畢竟要是想把對方講的話拿出來擴大化解釋參對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回覆]
我歡迎閣下回到正常討論的路徑上來。不管對本件的性質的觀點是持混合觀點的還是持單一觀點的,只要正常討論而不把對方置於「廢話」地位上,那麼都是正常的法學或法律觀點討論。閣下找到的幾個資料,據我看在介紹各種觀點中,有不少在態度傾向上肯定類似事件中行政屬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這確實與我的認知和經驗相符;當然也有認為純屬民事情況的,不過這些觀點同時似乎也試圖表達在特定此類事件中的一種「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對即便持民事觀點、行政觀點或者混合觀點的各方而言,這種「特殊性」確實是當前這些文獻存在的最低共識觀點。如果閣下後續能找到認為此類件完全無涉於行政的觀點說理,請隨時提出,我仍非常歡迎,因為只要有一理在,便應從中汲取養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許與自己的見解不同,甚或引起紛爭,但這紛爭仍是應對事且不具情緒攻擊性的。
但對於閣下最後的好意奉勸,我只好回應一句「有勞免勸」:因為「廢話」這個詞,到哪兒都用不着擴大化,訴諸情緒的傾向是顯然的;至於是否訴諸人身,我以過去與閣下打交道的經驗,完全願意相信閣下並無惡意,但我仍希望閣下此後注意言辭——過去也有別的用戶對閣下提出這種勸告。當然了,如果閣下認為我過去或未來的言辭有惡意冒犯或者攻擊人身處而已經不能容忍的,也請作出合規的任何操作——這樣,大家心裡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辭。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回覆]
我對於這一件的發言也就基本到此結束(除非有別的新的情況),希望其他同好能繼續不吝貢獻觀點,就此件繼續探討。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回覆]
  • 鑑於招標投標行為在學界都存在爭議,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這些爭議從未否認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保持反對刪除。此外此處討論的範圍目前已縮小到本案所列的文件中後面三個《公示》,請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9日 (四) 08:19 (UTC)[回覆]
    那我還是請閣下看清楚了,我在上方討論列出的5個鏈接,其中一個明確認為政府採購屬民事合同。如果閣下覺得沒有說服力,我又找了幾個認為是民事合同的意見供閣下參考:[38][39]。我願再次重申我的觀點,鑑於招標投標行為在學界都存在爭議,繼續請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0日 (五) 14:41 (UTC)[回覆]
    1. 在下前面說的是「這些爭議從未否認其中的行政性或行政成分」,您舉的那個「明確認為政府採購屬民事合同」的例子(如果我沒有看錯的話)自己提到:「即,出現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事由的,普通民事合同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無權自行行使撤銷權。但是,《政府採購法》在此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即,採購人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直接撤銷合同,無需藉助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即,存在應予撤銷情形的政府採購合同,若已經履行,則不走撤銷程序,而走損失賠償程序。」,個人的看法,這就是一種行政權力成分的體現——如果是純然的民事主體間合同無效的爭議,照理是要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撤銷等作為,而不可能存在以政府自體自行撤銷合同等情況:在民事下解釋這種特殊法的安排,無疑顯得有失公平;只有將之理解為基於行政權力作出的對應特殊法的安排,在我看來才能夠解釋這一「不公平」。
    2. 您後面補充的兩個意見和之前的意見我都看了,其實這不是說在下覺得「有沒有說服力」的問題,因為很明顯你我現在是站在了不同的論點上的,因此恐怕我們都很難說服對方,因此我此次的「保持反對意見」是要保持陳述自己的意見,而不是要強求去說服任何人,就像您覺得這案子像是沉寂了下來,因此要來提醒提刪,保持自己的意見陳述一樣。很遺憾的是,這案到現在都只有咱倆說話(捂臉)--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10日 (五) 15:25 (UTC)[回覆]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回覆]
  • 這條目前無共識,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回覆]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回覆]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回覆]
  • 繼續請求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回覆]







10月[編輯]





11月[編輯]



這馬上就12月了,再度提醒社群處理/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本來這就是2月提出的內容,馬上1年都過去了,該處理掉了。該刪的刪,該留的留。———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5 (UTC)[回覆]

還有/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疾控中心發布內容版權討論頁也一併處理了吧。這裡面就剩5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30日 (四) 03:56 (UTC)[回覆]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那麼,在無人能夠證明相關文獻為非職務作品的情況下,請各位管理員@Jusjih, Shizhao, Gzdavidwong, Zhxy 519, hat600:@Midleading, Ericliu1912:負起責任來,刪掉這批無法證明屬於公有領域的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5日 (一) 11:00 (UTC)[回覆]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第十八條不適用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5:42 (UTC)[回覆]
@Yinyue200:您的這個判斷的前提是,它們屬於滿足第五條的文件。疾控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如果它履行的職能又不是從行政機關授權和委託而來,那麼即使是它的法定職權,也難以夠得上行政性。
實際上,疾控討論頁剩餘的五個頁面中,名為「指引」的四個文件,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重大傳染病...提出預防控制對策、第四十條:(三)...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的環節。它們負有的組織、指導之職,是基於它們作為公共專業機構的身份而作出,而不是行政行為。其實這一點很清晰的一個印證是,自疫情發生以來,關於是否應擴大疾控權限,賦予其部分行政權限的討論就持續進行,一些觀點也發過文章或上過新聞;如果它們確實具有行政權限,那麼想必這個討論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至於剩餘的一份隔離意見書,隔離當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甚至也賦予醫療機構以隔離權限: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我想大家總不會認為醫療機構的該行為有行政性質。本件而言,疾控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發出。這些無疑都是法定的專業機構權責,但它與法定的行政權責或行政性質行為是有區別的。
因此,隔離及其文書,是否具有行政性,也需要根據發文機構及其權責性質來判定,似更妥當。而以這幾件而論,除非有其他的文件可以提供權責成分或性質的變化依據(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幾個文書都是地方文件,也許有一些地方性的規定或臨時規定是我們不知曉的),否則似難判定其為行政性。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6:25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八條恰恰說明了其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的答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回覆]
參考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0704/t20070424_389853.html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1:03 (UTC)[回覆]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疾控職責,對,但這並不代表這個職責就是行政職責。並且,即使疾控屬於「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也並不能等同疾控干的所有事情都屬於行政職責。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1:17 (UTC)[回覆]
這篇文章明確提到了疾控中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公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這篇全國人大的文章也明確了強制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02 (UTC)[回覆]
防疫指引可不是什麼「預防、控制措施」,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2:10 (UTC)[回覆]
這麼說您認可《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屬於行政性文件了?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12 (UTC)[回覆]
你拿合理理據,我就撤案;拿不出來,那就繼續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2:35 (UTC)[回覆]
這份意見書明確要求「南新園小區居民全部集中隔離觀察」並稱不配合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性明顯。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預防、控制措施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說明預防、控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浙江大學學報「行政強制隔離制度」和「醫患強制法律關係研究」這兩篇論文。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44 (UTC)[回覆]
你這個問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已經回復過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2:47 (UTC)[回覆]
建議您看一下論文。醫療機構對病人實施隔離也屬於公認的行政行為範疇。這就像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也屬於行政行為一個道理。這都是公認的事實,沒什麼有爭議的,您不知道不代表他們就不是行政行為。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54 (UTC)[回覆]
關於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畢業證屬於行政行為可以參考最高法的這篇文章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57 (UTC)[回覆]
防疫指引之所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並且「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其引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兩份文件提出了「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要求。當然我承認這些防疫指引的行政性肯定是比那個隔離觀察意見書要相對弱一些的。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20 (UTC)[回覆]
「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所以呢?這句話並不能等於「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就是行政。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2:34 (UTC)[回覆]
封控區、管控區和防範區內人員防疫指引高、中、低風險區人員防疫指引這兩份文件未提及其權力來源,如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的話,認可這兩份文件行政性存疑的觀點。 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2:23 (UTC)[回覆]
因為兩位討論得很密集,請容在下在此處依次回復。
1、關於《意見書》,我的結論粗疏,謹此收回,感謝您的指正。
2、Yinyue200閣下引用《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等文章,認為疾控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一點,不用這篇文,我也沒有絲毫意見;但這不代表疾控的權責性質都具有行政性,卻是不可動搖的事實,我想您大概不會反對這一點。請注意,即便是《行政複議法》,對此類組織也僅就其「行政行為」進行複議。問題就是,疾控在該四份《指引》裡具體行使的,是否屬於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而可以由此類比為「行政行為」?四份《指引》(特別是有版數的那兩份),如您所說,行政規範性文件需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涉及權利義務的,是這兩份政府文件,而不是《指引》本體的內容。因此,對四份《指引》我的個人意見沒有發生變化。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09 (UTC)[回覆]

認可Yinyue200閣下意見,對《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14:17 (UTC)[回覆]

12月[編輯]


  • 哀悼作為一種任何組織和自然人都能進行的行為,僅因為哀悼的主體是政府組織,就認為這份哀悼具有行政性,屬於公有領域,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據此,提刪以下文獻:
  1. 省衛生健康委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
  2. 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 (2020年2月7日)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公告 (2020年2月7日)
  4.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0日 (日) 03:52 (UTC)[回覆]

「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不是。單就兩篇《公告》,已經顯然提刪依據有誤:「公告」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列定的公文類別,用於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以所謂內容「不具備行政性」的主觀判斷,無視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的定義對對應三性質權力的反映,這一判斷是不當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回覆]
對兩份公告的判斷認可,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2 (UTC)[回覆]
不針對本案,強烈反對銀色雪莉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做行政效力的背書;原因包括:1)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各級機關會在發表「公文」前按照《條例》審核該「公文」是否涵蓋於「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範疇內,即有規定但無制度等於不執行;2) 已知範疇內無法定地位、職能的機構,如全國政協下屬各單位、競爭性國有企業等,會執行《條例》要求。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47 (UTC)[回覆]
@Hat600:回應:1、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從來就不是單純的行政效力或強制力,而是行政性質。如果說我引《條例》為什麼東西背書,那恐怕並不是閣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行政機關為處理其法定權限內的事務而使用的文書具備對應的行政性質,恐怕並不是很荒唐的說法。至於說「表示哀悼」等聽上去不那麼「強制」的東西能否成為「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我想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鑑於我並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書,所以我對您的第一點原因恕無回應。但我想補充的是,兩份公告是否屬於「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應該相當清晰。另外,規定是規定。3、有關於您的第二點,首先,恐怕不是「會執行《條例》要求」,而是據條例指出的「參照執行」,畢竟您列舉的機構不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條例》)的範疇——本件兩份公告均來自黨政機關;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邏輯,有非黨政機關參照此件執行一事,對於來自黨政機關的兩件公文難道存在什麼影響?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回覆]
User:銀色雪莉
  1. 「權力」已經遠超出三性質的範疇,而「權力對應的事務」甚至比「權力」範疇還要大。如果是第五條的前提是「權力」,那麼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各有關機構賦予的法定職責,權司1999第50號所指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在第五條所列之範疇內就顯然不成立;更何況「權力對應的事務」。
  2. 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並不能作為很好的例子,因為我就在質疑它們本身能否屬於第五條所列項。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55 (UTC)[回覆]
@Hat600權司1999第50號,個人意見是這一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對部分中共文件的效能一樣,是一種範圍限定下的例外性的規定。版權局在該回覆中的表述建立起的是一個對於「規範」這種可能具備約束性的文件的第五條區分參考標準,即「法規」or「非法規」——但這不代表這一例外足以推演到並不必然地約束性的其他文件(如公告),也不代表這一例外對其他不屬於例外的案例的法例適用路徑會有影響。簡而言之,權司1999第50號挖掉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正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加入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但除此以外,它們尚不會干擾到其他東西。在我看來,「性質」即對應「權力」和其「對應的事務」,這固然會有例外,但似乎例外已有對應的規範,至於總體上是否有「遠超出」,我對此表示保留。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31日 (日) 09:52 (UTC)[回覆]


2024年[編輯]

1月[編輯]






(×)刪除,顯然侵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8日 (一) 04:25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14:43 (UTC)[回覆]

  • 惜字集‎,多人言論結集,結集時間不明,但:(1)內有「妙祖法師」段落,結合此報道(恰好也都是同此題材),所指應為報道文中的山西忻州福田寺妙祖法師,則至少到2011年仍在世;(2)香港佛陀教育協會的一篇逐字稿中提及「惜字集」,稱方法是將有文字的紙張,包括報紙、廣告、雜誌,焚化後倒入河流,吃了這些灰的魚,便會投胎作人,這與本件中稱把各處的字紙拾到一起,用鐵桶或鐵盆,用火焚成灰,裝袋子。到秋天地里不澆地時,送到河裡海里讓魚蝦吃上可轉人,功德無量是一致的,該協會成立於1998年,而此逐字稿標明作於2008年。綜上,認為本件的結集時間不可能早於1998年,且內容本已涉侵權,提請刪除。--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12:42 (UTC)[回覆]
    是的,我太粗心大意了!多謝提醒! Sowhat666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12:51 (UTC)[回覆]



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最高法聲明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這條其實是User:Midleading閣下提出來的,看他一直沒往版權討論放我就幫他放上來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2:41 (UTC)[回覆]

(×)刪除,最高法顯然比維基文庫社群更懂法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2:46 (UTC)[回覆]

我絲毫不質疑最高法應該比社群懂法這件事。——不過我的問題是:你們二位(在這裡或是在涉事portal頁)引用的依據,實際上完整的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這句話好像管不到指導案例?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17 (UTC)[回覆]
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所以我想這沒什麼好質疑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3:30 (UTC)[回覆]
「包括」嗎?抱歉我想閣下確實需要給出明確的依據和例子來,因為就我所見這似乎不是一個包括和被包括的關係。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36 (UTC)[回覆]
PS:不管是從收錄與否上還是內容格式上,這兩者就在下所見都不必然重疊或相似。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3:40 (UTC)[回覆]
搜了一下[60],除了有一個第11批估計是搞錯了分類到司法解釋里去了,其他的指導性案例都放到司法文件里在。好像還真不能算「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不過哈,既然最高法公報刊登的案例都受版權保護,那麼,我想可以推論指導案例受版權保護。———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4:24 (UTC)[回覆]
案例是案例,明確分類的司法文件是司法文件。在沒有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前,個人對此推論遺憾表示 反對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37 (UTC)[回覆]
可是,閣下所謂的司法文件,其實是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那個通知,一個由國家機關發布的通知,其中的附件並不必然地同該通知具有相同的版權狀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想我上方的推論是有可能成立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4:50 (UTC)[回覆]
(PS:其實吧,要不是最高法公報有那個版權聲明,我也是絕對不會認為案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誰讓人家是最高法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5:17 (UTC)[回覆]
我的觀點和上方基本一致,因為最高法對案例有版權聲明,所以不宜再輕易認定指導案例是公有領域,因為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解釋、法律文書等明確屬於公有領域的範疇。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回覆]
感覺最高法就是拿改編整理權的羊毛使勁薅23333由此形成了裁判文書沒事而指導案例不行的驚人「戰績」。我撤回反對,但不表示支持(就讓我小小抗議一下這種邏輯吧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37 (UTC)[回覆]
支持銀色雪莉的最初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號裁定全文可參見此處中指出,「關於黃木興主張本案應參照本院公報案例處理的問題,經查,黃木興援引的本院公報案例並非是本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主張本案應參照該案例處理沒有依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是兩個概念,前者並沒有強制約束力(因為公報案例沒有強制性,所以公報刊登版本受匯編權限制,而對應案例裁判文書本身則屬公有領域的司法性質文件),後者依據法發〔2010〕51號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因此具有司法強制性,全文(包括最高法公告公布的版本)均屬於司法性質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8:20 (UTC)[回覆]
很高興有人提供了「進一步可供依據的其他條文或聲明」。我沒有放棄我的意見,只是那時它只是看法;所以可以不用加「最初」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8:28 (UTC)[回覆]
OK,我撤回之前的刪除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9日 (五) 09:07 (UTC)[回覆]
我也同意這個意見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9:19 (UTC)[回覆]

說起來我自己都中槍(,前段時間我也傳了幾個案例,不過還好是最高檢的,最高檢的應該沒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3日 (六) 10:53 (UTC)[回覆]


  • 神曲,朱維基(1904-1971)譯,上海譯文出版社於1984年2月維基百科)。Fish bowl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15 (UTC)[回覆]
    (×)刪除,跟這人說了好幾次了,結果還是看都不看版權方針就亂傳。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回覆]
    1. 你們二位的邏輯可能有誤。著作權是保身後五十年,即便生前未發表也是如此,與出版日期無關。
    2. 維基說得沒錯,但也錯了,朱維基的譯本最早見於1954(59?)-1962年間,由新文藝出版社(上海新文藝出版社)出版。國圖有相關信息,但我不知道怎麼分享這個搜索結果,或者各位可以搜索一下?很抱歉沒能給各位提供直接的信息。
    3. 所以如果僅憑以上的信息,本文的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但:
    4. 本文再次出版於1984年時,根據上海譯文出版社編輯在1982年11月寫下的前言顯示:「我們決定重印這一譯本...並對譯文作了一些修訂」。考慮到作者於初版後生前似未再出版修訂本,那麼這一修訂可能是字面上的由出版方在作者身故後作出修訂,又可能是出版方取得作者生前未及發表的修訂稿。但由於無法確認,因此安全的做法是按出版後五十年來排除這一譯本。
    5. 然而這一修訂是否字面意義上的修訂,在下將試圖查證,看內文是否存在顯然區別。在此提出請求擱置此動議,在下將查核內文是否存在差異,並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尚請諸君慷慨稍待。
    6. 查核的另一個原因是:一旦確認區別,則五十年代的原文是可以收錄的。這對於此重要文獻,也是好事。
    7. 這回可能不能怪到貢獻者頭上——作為一個查核其侵權文獻的用戶——我認為本案的情況也確實不容易發現就是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4:35 (UTC)[回覆]
      偶爾一次我肯定不會怪他,老這麼弄那就別怪別人對他有意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4:53 (UTC)[回覆]
      這個用戶上傳的文件類型本身就很難搞清是否侵權,我也可以理解作為一個新用戶很難理解版權法。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8:49 (UTC)[回覆]
    補充相關信息:
    1. 早期版(可能非初版)的封面版權頁版權頁2,可以驗證前述在下所提到的更早期版本的發表時間,確實是1959-1962年期間;
    2. 早期版和184年再版的內容對比:早期版1再版1(例:正當我們人生旅程的中途就在我們人生旅程的中途因為我在裡面迷失了正直的道路因為我在裡面迷失了正確的道路...例子太多,恕不一一補充,在下的這個思路其實來自於,經求證,確實有異。)
    3. 上譯社在再版時就此修訂作出的編者說明我們決定重印這一譯本...並對譯文作了一些修訂。
    綜上,再檢查本件所涉頁面後,相信可以確認幾件事:1、現在在文庫中收錄的版本是譯者身後再版,且由出版方進行過修訂;2、譯者生前版本的著作權當然無礙。但在對比過兩個版本的差異後,我個人傾向於收回在下前述中的第四點的部分觀點,因為從對比上來看,這種修訂只是個別用詞上的更動,似未符合「改翻注整」等產生獨創性的行為的定義。因此,即使是此修訂版本,仍不必視為產生獨創性,著作權到期時間按譯者逝世時間+50即可。以上,請諸位指正。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27 (UTC)[回覆]
    1. 獨創性問題仍賴各位討論,不過看來銀色雪莉的主張應該會基本通過。
    2. 之前Shizhao等人就提過維基文庫應該在同文獻的不同版本上有所作為。我認為如果兩個版本都可接受,那麼也應該在版本上做點工作,不過可能涉及技術手段問題。
    3. 不論如何,兩個版本現今在維基文庫都是消極容忍狀態而已,本人作為管理員,除了排版之外對此文獻內容整理等無意插手。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14:42 (UTC)[回覆]
    我只敢說這是我的個人看法了,因為我也不想(不敢)當法官,對於獨創性的問題還是想交由各位共識決——因為對這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至於版本問題,我感覺我們確實應該多做些——舊有的那種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要求了,反而可能造成困擾。之前有關Shizhao閣下的那個模板我試用了幾次,其實感覺還可以,當然也有些問題,只好交由擅長技術的同好來處理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2:45 (UTC)[回覆]

解放台灣聯合宣言,署名里,別的我沒意見,都過了50年,但對「中國人民政協無黨派民主人士」有意見。經查閱W: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列表W:葉聖陶就是當時一位無黨派人士,1989年去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8:18 (UTC)[回覆]

「無黨派」是政協里的一個明定的界別,署名時以此界別為署名的話,就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了,不會單拆出來算著作權。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32 (UTC)[回覆]
我想知道閣下為何認為界別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13:16 (UTC)[回覆]
我這表述也許有些躁動了。不過,根據人日轉新華社的通訊,我認為此件似乎需要以三性質文件來收錄(同時移動到正確標題)的,因為該宣言(如果看不清,可以看這兩個鏈接[61][62])是由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會議經過充分討論以後,全體一致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解放台灣聯合宣言》。鑑於此文發表時,一屆人大尚未舉行,《憲法》尚未誕生,根據《共同綱領》,全國政協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視同國家最高政權機關。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12 (UTC)[回覆]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著作權顯然應該按照署名的人來判斷。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14:31 (UTC)[回覆]
「XX通過,XX發布,並不代表該作品的通過(發布)者就是其著作權人」,這顯然部分地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布」當然不必然,但此處的核心在於「全體一致地通過」,經過有效政權機關的常規表決流程通過並公開發布的文件,顯然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各項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43 (UTC)[回覆]
行,我認可本案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第三款去判斷。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15:21 (UTC)[回覆]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與第十一條無關,即使是個人作品,獲立法機關正式通過後,也應當滿足了《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曾晉哲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22:34 (UTC)[回覆]
同意閣下這一觀點。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3:59 (UTC)[回覆]
補充同意。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4:54 (UTC)[回覆]

新民主主義論,毛澤東作品,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8日 (四) 10:31 (UTC)[回覆]


關於防止香港"樂施會"中國分部通過互聯網在我高校招聘"大學生志願者"的緊急通知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其中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兩份國務院部門黨組文件,之前已有討論,可以直接刪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8日 (四) 11:26 (UTC)[回覆]

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國務院要求依《報告》「遵照執行」,而報告中對高校的管理體制等作了一些規定,所以具有行政性。「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名單」部分行政性更明顯。實在不行可以留下國務院部分和名單部分,等5年後版權過期再恢復。--Kcx36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2:47 (UTC)[回覆]
「之前已有討論」我沒找到。--Kcx36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3:00 (UTC)[回覆]
抱歉,看來我還是要講清楚。《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這個文件,我提刪的是作者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的部分。國務院的部分我不認為需要提刪。然後,關於之前的討論,請參見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7月中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8日 (四) 14:25 (UTC)[回覆]
關於名單的部分,我認為可以按單純事實消息保留。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8日 (四) 14:34 (UTC)[回覆]
之前的討論,其實也沒有得出有效的共識。中央國家機關黨組的效能似乎已有不少文件印證。但就像我之前說的,這得開啟PD-PRC-CPC的修改討論,看看大家是否接受中組部的說法「國務院及所屬的部、委、會、行等均設黨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領導」——也許有朋友不接受?(doge)在下有意在目前討論中的投票結束後發起關於此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6:06 (UTC)[回覆]
PS:引文來自《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五卷,中組部、中央黨史研究室和中央檔案館編纂。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6:07 (UTC)[回覆]

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欠缺行政性。———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0日 (六) 15:27 (UTC)[回覆]

國家機關發布的約束公民行為的文件,沒有行政性嘛? Qvw留言2024年1月20日 (六) 16:34 (UTC)[回覆]
這個只是一些宣傳口號,類似於街邊拉的一些紅色橫幅,目前來說看不出來有什麼行政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1日 (日) 06:22 (UTC)[回覆]
這裡的「行政」是如何定義的?我的理解行政是政府通過約束公民的行為來維持社會有序運行。這個文件就是政府為了約束公民的行為而發布的。不能根據文件使用白話文還是對仗文來評判它是否具有行政性。 Qvw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01:50 (UTC)[回覆]
我覺得簡單來說的話,「行政」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而這些口號,顯然不具有強制性,推薦性的意味更濃。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2日 (一) 03:25 (UTC)[回覆]
有點類似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見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2日 (一) 05:45 (UTC)[回覆]
如果只有有強制性的內容才算行政,那麼各種建議、倡議、意見、報告是不是都不算了?比如「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行動倡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Qvw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5:44 (UTC)[回覆]
路過說一句,閣下這份《意見》是有強制力的。就本件而言,不算是有「約束力」或「強制力」。「推薦性標準」的情況恐不適合用於此作類比?如果是具有「強制性」或者是「公示性」的東西,通常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但本件可能還需要找到一些證據——其實兩份《倡議》挺好,但是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容易類比本件。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5:52 (UTC)[回覆]
如果要按每份文件分別討論的話,其實還有很多,比如:
等等,符合條件的是不是可以一起提一提侵權? Qvw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04:31 (UTC)[回覆]
其實這類文獻我都有提過,比如上方仍然在討論中的《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教委致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案件、《省衛生健康委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案件等,不過社群對這些文獻目前討論得不多。我想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3日 (二) 04:42 (UTC)[回覆]
話說閣下提出來的這些文獻,我只對荊門、神農架、遷安的3份有侵權質疑,其他的我認為均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是由於{{PD-PRC-CPC}}的存在而被豁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3日 (二) 05:43 (UTC)[回覆]
可以展開講講,每個文件為什麼質疑,或者為什麼有極強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或者把本文件和他們放到一起,按你說的「等社群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再大批量提刪」…… Qvw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1:56 (UTC)[回覆]
嗐,我對具體的法律概念不是很熟悉,所以可能跟你講不清楚。。。。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4日 (三) 04:05 (UTC)[回覆]
代答一部分,幾份「極強」是這樣:廣東省能源局的倡議書內有約束「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事項,且「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亦屬該司職能(我一下子找不到能源局的三定文件了,未能附上鏈接,抱歉);雲南省檢察院一件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54年)第十八條第二款監督勞改機關並在有違法情事時通知主管機關改正的職權;CPC兩份均基於Template:PD-PRC-CPC及其相關依據判例和共識;人大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為該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事項;國務院的一份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為國務院的職權範圍。至於被質疑件是用戶個人觀點,恕不代為解釋了。著作權討論,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部分,模糊的部分,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清晰的部分則通常較顯然。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4日 (三) 05:32 (UTC)[回覆]
如果可以這樣解釋的話,本文件的第一發布者中央文明辦適用於Template:PD-PRC-CPC,第二發布者國家旅遊局適用於國家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第二條第七項的工作職責。另外,之前提到「外事文件有一定特殊性」。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並且出現在多個外交部和領事提醒中,比如:
等等。類似的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有
等等。如果本文件自身侵權,那麼包含本文件的領事提醒是否侵權?如果領事提醒也侵權,請一併提刪已經發布在維基文庫的領事提醒。 Qvw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2:43 (UTC)[回覆]
中央文明辦本身是適合Template:PD-PRC-CPC的,問題在於「公文」,本件的形式是否能定義到公文,可以討論。國家旅遊局三定文件第二條七項是這樣寫的:制訂中國居民出境旅遊政策,管理出境旅遊事務,研究掌握出境旅遊的發展規模和外匯平衡。本件顯然不屬政策,也非行政當局方面的旅遊管理事務(像這種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才屬於此類——當然不是僅有此類規章性文件才可以)。八件本站件並不侵權,不明白您提及其與本件的關係。至於四件未錄入,首先您需要留意到的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不侵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所以它們自身對此的利用並不侵權,但這與本件自身的著作權沒有因果關係。此外,第二件未錄入不是一個件,是數個件的拼合,其中已包括第一件。最後,我在本頁面活動多數是作為資料查找者,不是質疑者,也就是說我的(到目前)立場是中立的——在有足夠的資料以前,畢竟本件處在模糊點;而之所以幾次「插嘴」,是為了告知您:您想證明此件公有沒問題,但努力的方向對本問題沒有助益。我覺得Template:PD-PRC-CPC未嘗不是一個好路子,但就像我說的,「公文」可能是一個質疑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17 (UTC)[回覆]
我覺得您的理解可能出現了一些偏差。。。首先是{{PD-PRC-CPC}},其中明言: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從目前我們可以掌握的情況來看,無法證明這份《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是中央文明辦的某份公文或公文的一部分;然後您說的第二,還煩請您能夠說明具體是哪一項國家旅遊局的職責,因為就我來看,並不能確定《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屬於國家旅遊局的哪一項職責;再然後,本文被外交部和多個駐外外交機構轉發,這並不能說明什麼,比方說,由閣下發布的某篇文章,我把這篇文章改上自己的名字發布,並不代表我就是該文章的著作權人;最後,您提到的提醒在外公民注意安全的這類文件,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十二)...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行政性非常明顯。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5日 (四) 03:24 (UTC)[回覆]
不過說真的,我對它是公文一事個人並不懷疑,只是它不容易拿出「一個公文的樣子來」——我覺得可以接受,不過我也清楚僅以目前情況會有觀點不接受。基於此,我提議補充援用2006年8月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計劃(在本件以前)中擬訂《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行為指南》...修訂後公開發布...部門,要根據《指南》和《公約》要求,結合行業特點和管理職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保障措施和工作計劃,持之以恆地開展公民旅遊文明素質教育。的表述證實發布形式和約束力,以及隨後的中央文明辦、國家旅遊局、外交部等關於深入宣傳和踐行《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的通知內附本指南全文的實際情況,至少基於Template:PD-PRC-CPC可以保留。不知道閣下怎麼看。@紅渡廚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40 (UTC)[回覆]
既然確為公文的一部分且確能證明其行政性,那我對該文不再表示質疑。(話說你這@系統沒提示我啊,是不是要在新回復里發系統才會提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5日 (四) 04:11 (UTC)[回覆]
我也不曉得,維基這ping啊at啊的系統,我是從來沒用懂233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4:23 (UTC)[回覆]
ping需要和簽名在一筆編輯中提交才有效,後補ping不會有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月26日 (五) 12:58 (UTC)[回覆]
一點小建議,二位其實可以不用繞一大圈證明行政性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國務院令第763號)第十九條規定,「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有關國家和地區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勢,根據情況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國外安全提醒的級別劃分和發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個人認為,「國外安全提醒」因為領保條例的規定而具有行政性質,這個提醒其實算是類似氣象預警信號之類的行政預警。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31日 (三) 12:31 (UTC)[回覆]
但其實我們也沒有要討論國外安全提醒的問題——上面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當事方一拖幾式拉出非相關文獻,咱也不至於要回復國外安全提醒有關的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31日 (三) 13:05 (UTC)[回覆]
認為按照提請人多番提案之實際而言,其實謹且盡可能需要他人如銀雪閣下般,進行冗長討論和普及教育各種法理和習慣等等,才可徹底釋除本地現行審查壓力。同意Patlabor Ingram閣下等進一步補正相應文件和政策方略之舉動,應鼓勵更多有識之士提供相應專業協作,共同改進我們的義務活動。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4 (UTC)[回覆]

2月[編輯]


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閩侯縣公安局全體幹部會議上的報告。國家幹部給地方幹部講話能叫報告嗎?我需要來源再確認一下。以及領導人講話類文獻在維基文庫大部分都刪除了,故提交至版權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回覆]

質疑提刪人之濫用機制,該文本既已標明發表者公職身份,且在地方公務會議中提交作品之事實,要件並未如其他個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時文件具備性質,認為有關要件既已合乎公務作品基礎之性質條件,不應當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而強行提起審查。請本地明察相應事實。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回覆]
(!)意見:全網除疑似本作品錄入來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結果(google:"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而這一結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懷疑。至於版權狀態,如確認本文確實存在,五年後文庫可消極容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回覆]
讀秀查得《人民公安》收錄該文(羅瑞卿.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無在線全文。
《福建公安》的介紹: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廳主辦的專業性刊物。1949年11月創辦,後二度停刊,1978年8月復刊。月刊。--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回覆]
關於來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來源是和諧歷史檔案館,而和諧歷史檔案館標明該文獻取自w:宋永毅主編的中國大躍進-大饑荒數據庫([64])。--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回覆]
感謝提供來源,我個人認為該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質(本身也屬於{{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務演講,無共識),建議五年後再消極容忍。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回覆]
為何不能認定報告之表示,諸位是認為公安機關正式會議中,第一把手對下級單位進行之公務報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認定之思路說他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您自己點進去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覆]
閣下對上面人們的觀點的認知本身不正確。他們並不把這看作「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而是在悉知這是職務演講的情況下,基於對「中國大陸職務作品據著作權法,除例外外,著作權屬個人」和「部分職務作品又同時可能具備法人作品特徵」的兩點實際情況來討論該文的著作權的。事實上,我看前面這三位從來就沒有「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回覆]
另,如果要以「報告」認定公文,一則是河蟹那邊是錄而不校(有時),標題未必作準;二則是「報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論是國家幹部對地方幹部,還是一般人對一般人,這個詞在通常意義上人人可用),但中國大陸公文定義上的「報告」是下對上(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有範圍限縮的。據以上,這條路徑比較困難。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回覆]
個人的口述作品,雖然是他人記錄的但單純記錄不產生著作權,著作權仍屬於羅瑞卿個人。且如前其他用戶所述,這一作品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中特殊職務作品所列三項中的任何一項,署名清晰的本文亦顯然無法簡單推定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權由羅瑞卿個人享有,在中國的著作權終止於其去世後第50年的年末。
本文未見任何其他採用自由著作權許可釋出的痕跡,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認定本文擁有行政性質,進而導向其屬於公有領域。然而本文作為在大會上作的演講或報告,正如銀色雪莉閣下所言,本文並非《條例》中下對上的報告而難以根據該路徑認定公有。我在校對的同時仔細閱讀並縱觀全文,全文圍繞群眾工作和對台方針對下級提了很多意見,本文行政性質薄弱,更多的是上級對下級不太正式的談話和誡勉,文末祝身體健康的祝福更體現了生活化的特點。《著作權法》第5條在我看來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規定」而照抄公約、僅特化幾個例子的做法,需要謹慎認定何為立法、司法、行政性質,否則作大致的解讀,顯然最高法發表的公報案例摘要也應該公有,等等。還是那句話,既然存疑,我們沒法有絕對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應該從嚴把握,按照作品受保護來判斷。更何況本文只還有5年文庫就能消極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回覆]
如閣下等採用中央級別刊載之版本為依據,在此謹且引用《人民公安》簡介之相應概述

主要宣傳中央關於公安工作的政策,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交流工作經驗,表揚先進,開展批評,以提高廣大幹警和保衛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

基於年代實際條件因素,不認為單憑不拘小節之語言使用就可斷言其並非進行工作,因為按照年代實際而言,有關中央機關首長無論黨政軍,均有所強調過深入人民群眾、使用普羅大眾通俗易懂之語言習慣等進行工作,開展工作,而相應之羅瑞卿履行時公安部長工作與下級公安間開展報告,相應特徵如所示,是應當合乎相應時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條件因素,不應當無視而排除於現在具有時代局限之認識當中。
現諸君有關文件抬頭措辭之定義,依據不外來自於司法轄區中,國發〔2000〕23號——中辦發〔2012〕14號後定義之內容,但確切如此引用後來者文件,回溯定奪前人前時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當,概覽相應時代公文及工作活動之做成,認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應時代背景和活動實際,判讀相應做成之性質。
同時,嚴正反對和質疑銀雪閣下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紅渡廚與銀雪閣下等亦如此反覆實踐而被他人飄忽指稱冗長討論以致為擾亂,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請永封之要約,每個參與本地討論而反覆提出觀點之維基人亦無法避免,因為過多冗長討論以致被他人指稱為擾亂,從而諸君均可隨時墮入法網,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回覆]
閣下迴避著作權法,那這就沒意思了。這與他是否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職務作品」的定義已經說明了無人如閣下所稱在否認它的職務性質,但也正是基於其存在「職務作品」之規定,因此需要照此處理。至於有關閣下關於我個人的陳述,「暫時只是造成冗長討論,應該還沒有到擾亂」是我的原話,而不是您說的「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將這兩者區別的態度,那您確實可以再仔細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閣下似乎意圖把他人的話進行「飄忽」改動的習慣不是好習慣。以及我不接受「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這種實質上對於他人客觀評述言辭的威脅性態度。--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回覆]
閣下也不講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回覆]
這個「也」我不知從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應了。至於「不講道理」,這就要看閣下之所指,是有關著作權的討論,還是有關於閣下個人的討論。如果有關著作權,那我該講的道理都講了,法條也引了,自問也沒有自由心證,所以如果閣下指的是這一點,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後者,那我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說得很清楚了:閣下目前的行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應該翻舊賬來評述閣下本次的行為。我的定義里「冗長討論」和「拉布」不一樣,「冗長討論」是中性詞,「拉布」是「冗長討論」的惡化版。我看到閣下存在「冗長討論」,和我一樣,但這也不構成擾亂,因為不屬於「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別人覺得你現在——又或者未來你真的——擾亂,那麼那時候被討論禁制,也是常規進行。那麼如果這算不講道理的話,那我也只好交給公論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回覆]
看上去其實是沒道理地說人家沒道理吧,諸君覺得呢?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覆]
您這中文還不錯。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覆]
我很佩服銀色雪莉閣下還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辯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回覆]
真不如閣下兩位「冗長討論」,豈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回覆]
我覺得Longway22閣下現在就挺好的,終於會講幾句正常話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這樣我倒也願意跟你聊兩句。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回覆]
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這一點並不能說明任何行政性質。否則警察學校的各種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解讀的幹警讀本均能屬於公有領域,法工委編著的法律釋義也能屬於公有領域,但實際並不如此。此外,從記錄人來看,本文刊出的是會議中某人對口述進行記錄的版本,這又顯然與大部分的報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回覆]
已找到底本並核對本文真實性。本文需要一同進行{{傳統漢字化}},屬於半繁半簡。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覆]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對到半繁半簡版本,並移動到新標題(原標題可能是歷史檔案館錄入者或更前手錄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議5年後再消極容忍。另根據「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發表了這個報告的紀錄稿」一句,本版收錄期刊似應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則自己這麼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確同有此句。作對應修改。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回覆]
作爲公安部長的報告,版權應屬於公安部?政府版權發表後50年過期了。 RZuo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回覆]
之前也提到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由自然人享有,單位只有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才屬於單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種情況:(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回覆]
原來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刪到2029吧。 RZuo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回覆]

遺鎰疑醫,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存在侵權嫌疑。———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於瑜欲漁,同類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中青報,作者楊富森,沒有搜到相關逝世的消息。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回覆]

易姨醫胰,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裡面已經寫了作者是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刪除。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回覆]

羿裔熠,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再次提醒閣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絕對不是好理由。閣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觀視角並無實據下提刪文獻,謹此再次提醒注意。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第一文據頁面內說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若無反證,應當刪除。第二文暫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回覆]
模板:Copyvio:「參與者必須確保他張貼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權信息,否則文章將會被刪除。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可能會檢驗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們並沒有義務去做這些。」說明版權狀況本就是貢獻者的責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回覆]
你不是該文的貢獻者。該文的貢獻者沒有做到什麼,和閣下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版權討論,是兩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回覆]
如果閣下留意到前一條提刪閣下提「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我沒有評論,那麼閣下就該自知「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這種理由是無法成為理由的。謹請閣下自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回覆]
您說的是,是我沒講清楚,我改。———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回覆]
:由於提刪者調整了內容,謹補充說明:前述在下所稱「第一文」是指易姨醫胰,請可能進行刪除操作者留心,謝謝。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回覆]
儘管頁面被刪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權作品的節錄並未被刪除。誰能處理一下? 用戶討論:用戶討論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回覆]
有學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趙元任文章啟發,網絡上出現的文章[65]潘文國編. 漢英語言對比概論.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 )。--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回覆]
是的,這就是我前述稱「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的原因,因為有一些是偽托,有一些是流傳中變了模樣,也有一些是確實不明確,這種是不容易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回覆]
那麼先行刪除這篇。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回覆]

熙戲犀,作者w:趙元任,1982年逝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飢雞集磯記,同作者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第一篇內文自己聲明了,如果沒有反證,該速度(×)刪除;第二文有點難辦,在下看不出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為有兩個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趙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證?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回覆]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頁面的現有內容實際上是魯迅翻譯各單篇先行單行發表時所作的附記集合,且內含人文社的注釋。考慮(1)頁面內含注釋侵權(2)譯文未到期(見上一條)(3)附記到期但不應直接收錄於此頁面等因素,在下已將各附記單篇分拆收錄並調整了譯文序跋集的鏈接邏輯,現請求將此頁面刪除,並在未來列入公有頁處標記注意日後切勿直接恢復此頁面,應重新創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覆]

  • 第一次近衛聲明第二次近衛聲明第三次近衛聲明,請求核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圖書館編譯)」具體年份。目前有IP用戶在討論頁留言提出了當時的匿名翻譯版本,如果以上譯本證實侵權,應該刪除重建。--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覆]
    w:中國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圖書館。因此可以推定版權沒有過期。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回覆]
    此三文與國圖的關聯應該來自於[66],根據內附資料來源,譯文應該出自國圖和上交編的兩部資料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證據文獻集成》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但這個譯文的原始來源是資料集本身還是其他來源,尚需查考該二書原件(似乎沒有電子版,如果哪位有煩請協助查查),只好等圖書館放完假再補充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回覆]
    兩書查過,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證據和庭審紀錄影印,沒有譯文;結合[67]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證據證實此譯文出現於更早時間或出於他者,否則大體上可以理解為這確實是國圖的譯本,時間從發表日(2017)算起,譯文本身的著作權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貢獻者@PaintWoodSt閣下,看是否存在補充證據的可能。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回覆]
    我確實是從閣下所說的網頁獲取的。如果版權不當的話,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刪除重建。已經看見了盛京日報版本,看後續我有沒有時間協助重建。感謝指正!--PaintWoodSt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回覆]
    您客氣了。既如此,就有勞管理員先刪除(請保留討論頁,內有鏈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回覆]
    各頁面已刪後重建結束,使用了台灣方面國史館和國民黨中央黨史會的譯本,基本是當時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檔案呈現,譯本著作權上應該不成問題了。另外,大陸方面的譯本(僅算學術或官方譯文),我見到的應該比較早的是復旦在1975年譯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國主義對外侵略史料選編》中的版本),待到期時也可以補充進去。--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回覆]




此文著於大韓帝國時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當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權問題?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回覆]
文庫載錄文章,原文及譯文版權是必須同在公有領域。--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回覆]
怎麼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這東西都是大韓帝國時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回覆]
此文原件已被譯者「肖聰榕」收藏,「肖聰榕」本人將翻譯文字轉發給我,這樣怎麼算?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回覆]
前面晞世道明閣下已經回復過閣下,單是譯文版權就已經有未釐清之處,此文譯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條在下舉出的釐清方式完成,否則版權無法釋出而需要被刪除。另,有關如何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可以閱讀Wikisource:版權信息,簡要而言,通常需要考慮作者的卒年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身後保護期。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回覆]
明白,感謝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回覆]

3月[編輯]

反對統一,毛澤東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3日 (日) 10:27 (UTC)[回覆]

{{PD-1923}},遷至多語言文庫。--Kcx36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0:33 (UTC)[回覆]
我是覺得反正就剩幾年了,移來移去沒啥必要。刪掉等到期了再恢復就是。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6日 (二) 09:09 (UTC)[回覆]





提刪一批文獻,這些雖然是政府部門作品,但行政性存疑,需要明確其是否能劃入公有性質,若無法明確,還請刪除:

  1. 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
  2. 2022年三門峽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的慰問信
  3. 致奮戰在全市疫情防控一線工作者的慰問信
  4. 遷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於商家不以任何形式過「洋節」的倡議書
  5. 鹿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致全區居民的倡議書
  6. 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
  7. 神農架林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群防群控倡議書
  8. 致湖濱區籍在外父老鄉親的倡議書
  9. 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
  10. 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
  11. 荊門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向全市人民發出倡議
  12. 徐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13. 2022年天津市委市政府致全市父老鄉親一封信
  14. 2022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15. 2022年中共樂亭縣委、樂亭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黨員幹部群眾的一封信
  16. 致廣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17. 2022年六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致廣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18. 中共石家莊市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致全體市民的一封信
  19. 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
  20. 致在寧外籍人士的一封公開信
  21. 給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22. 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
  23. 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
  24. 2022年5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廣大護士的一封信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7日 (三) 15:12 (UTC)[回覆]

「6、廣東省能源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致廣東省電力用戶有序用電、節約用電倡議書」。裡面第一點是「要求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則屬於廣東省能源局主要職能的「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一項;第二點和第三點總的而言也屬於「承擔全社會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有關工作」的部分,其中尤其是「...要縮短廣告燈、景觀燈照明時間,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使用或停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和非必要照明燈具」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的法定部門職能。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16:32 (UTC)[回覆]
「1、國務院給戒嚴部隊全體官兵的慰問信」。簡而言之,此信由國務院至部隊,可類比公對公賀電,本地此前對同類文件已有過收錄為結果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20:15 (UTC)[回覆]
「19、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這是警方通報啊?典型第五條——只是標題比較不常規。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20:26 (UTC)[回覆]
6和19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先 撤回請求。至於1,閣下類比的是哪個賀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8日 (四) 02:51 (UTC)[回覆]
哪個賀電都是,只要不是因私發出而是因公發出。禮儀文書(這只是粗略的說法)不可能用其是否真的「行」了「政」的眼光看待——因為沒法這麼看——而是應從發文所涉事務是否因公去看它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3:17 (UTC)[回覆]
就「5、7、8、11、12、13、14、15、16、17、18、19、20」: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則上述文書均屬於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另補入前案被提刪而與此系列件情況相同的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市民朋友們的感謝信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4:01 (UTC)[回覆]
就「10、椒江區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倡議書」: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亦應視同此條所示法定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PS:請注意「徵用」不等同於「強征」;又,請注意「X級以上」按中國大陸的立法習慣用語,均包括本數。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4:18 (UTC)[回覆]
「22、致馬鞍山市廣大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一封信」。其實第一點到第四點基本就是強制要求,只是字面上不那麼明顯;即便不考慮這些,第五點「停止其營運」的警告還是顯然展示了其行政許可的職權性質,如果要更加揪着的話,考慮到馬鞍山市交通運輸局權責清單目錄(美中不足的是這不是本件以前的,但我想大家憑常識判斷下列的事項在2020年以前是不是交運局的權責吧)列明其「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車輛運營許可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的權責,這顯然是清晰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6:20 (UTC)[回覆]
認可,這條也 撤回請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8日 (四) 09:54 (UTC)[回覆]
「23、2020年通海縣人民政府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刪除通海縣人民政府的網頁顯示,正確的落款是「中共通海縣委宣傳部」,不合PD-PRC-CPC收錄要求。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08:57 (UTC)[回覆]
靠,這份誰錄的,居然亂寫作者。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8日 (四) 09:55 (UTC)[回覆]
9、舉全區之力 集全區之智 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致全體番禺市民的倡議書:就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這一政策事項徵求公眾意見,顯然有司權責(事實上的目的也是如此)。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4:34 (UTC)[回覆]
啊?這文獻沒說徵求意見啊?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08:25 (UTC)[回覆]
從內文看,不僅是徵求公眾意見,其實同樣也有政策宣示:舉全區之力,集全區之智,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要問計於民,廣泛聽取民意,讓全區人民積極參與,獻計獻策,尋求垃圾處理的最優辦法...要問計於專家...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環保知識,...要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完善科學、民主、依法的政府決策機制和客觀、理性、文明的民意表達機制,...要建立科學的垃圾處理機制...太長我就不截了。當然這未免可能讓人感到曖昧,但是如果從當年事件的發展看,倡議書(特別是附上了反饋渠道的倡議書)其實就是徵求公眾意見的宣告,為了說明這一點,特附上當年的《廣州日報》(廣州市委機關報)就此事的報道(只有轉載的了,未能提供原來源實為遺憾):番禺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聯合發出倡議:全區人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身邊事做起,積極參與創建番禺垃圾處理文明區活動。同時公布了5個市民反映渠道。據了解,從倡議書發出之日起,番禺將在全區進行為期半年的大討論,在全區範圍內廣泛開展徵求民意的工作。內有原文,溝通渠道是附在倡議書後的,相信足以佐證在下的意見。次年的《番禺區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到這一點:區四套班子發出《倡議書》,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引導市民參與垃圾分類處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9:03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該文獻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14:58 (UTC)[回覆]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十三條 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該文件屬於表彰範疇。--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5:49 (UTC)[回覆]
請閣下證明該文件屬於「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7日 (日) 06:53 (UTC)[回覆]

中共貴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和選舉等問題的意見,{{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宜速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9日 (五) 07:50 (UTC)[回覆]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公安部黨組關於給現有四類分子摘掉帽子的請示報告,提刪其中公安部黨組為作者的部分,屬於{{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9日 (五) 08:00 (UTC)[回覆]


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簡介:不適用{{PD-PRC-exempt}}。本文僅在「湖北文旅」公眾號文章中提供下載,並沒有作為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的一部分,或以政府通知的形式印發。我認為其只是作為一種宣傳資料向公眾提供,可類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書中的本案申報書是涉縣排賽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形成的申報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約束力,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性文件」,判斷為不適用{{PD-PRC-exempt}}。--Kcx36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09:28 (UTC)[回覆]

我翻了一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可知文物宣傳是行政職責,沒啥問題,可以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29日 (五) 10:14 (UTC)[回覆]
從條文上看,它應該要發揮「對文物保護的宣傳」作用,但這通篇只談文物的特點或者意義,不是在宣傳文物保護而是在宣傳文物本身。如果說它作為文物保護的公文的附件(說到這裡,我留意到公眾號里提供的掃描件到這部分左上角寫着「附件2」),那很常見,收錄也沒什麼問題,畢竟是公文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單獨收錄,就讓人有些費解了。單就此篇而論,基於公眾號里提到了來源,作者是政府法人沒什麼問題,但是恐怕夠不到三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18:46 (UTC)[回覆]
從文字理解的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和「宣傳文物本身」確實是兩碼事。但是,從現實角度來說,「文物保護的宣傳」本就應該包括「宣傳文物本身」。把具體的文物的價值告訴群眾,才能夠讓群眾知道為什麼要保護這些文物,從而起到「文物保護的宣傳」的作用。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30日 (六) 04:34 (UTC)[回覆]
從國務院最早確立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文件《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也可以知道:由於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護工作已絕非少數文化工作幹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鄕土革命遺跡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只有這樣做,才能適應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30日 (六) 04:36 (UTC)[回覆]
「宣傳文物」是一種「宣傳文物保護」的途徑,這沒錯;但用於宣傳文物的資料被視為「行政性」而豁免著作權則恐不甚恰當,因為一個三性質的文件(除個別新聞公告或禮儀性質外)最基本還是應該宣示政策的,這樣才反映這個文獻與其法定權責的相關性。事實上,如在下在前述認為可能保留的一些倡議書,其中其實都有相關當局的政策或規定宣示,這因而反映了該文獻與當局法定權責的關聯性。一個例子是,像這幅文宣作品作為政府舉辦活動的宣傳材料,也由有司署名,但我相信它也不會被視為是三性質文件;又如說衛健委不時發一些「預防流感小妙招」一類的信息,我想它們也不能必然地被視為三性質,道理是一樣的。我可能還是比較傾向於它們是法人作品,著作權由來源部門持有。--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9:21 (UTC)[回覆]
再看看其他用戶是什麼意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日 (一) 15:30 (UTC)[回覆]

Author:法尊(1902—1980)的作品:密宗道次第廣論菩提道次第廣論。--Kcx36留言2024年3月30日 (六) 07:40 (UTC)[回覆]

不符要求,(×)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30日 (六) 11:19 (UTC)[回覆]

4月[編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的法人作品,{{PD-PRC-CPC}}豁免範圍外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04:39 (UTC)[回覆]

判斷不確。「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明定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把該規劃綱要的作者認為是黨組織未見依據。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6:31 (UTC)[回覆]
閣下沒把原文點開看看吧?「2021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屆委員會第十次全會審議通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06:41 (UTC)[回覆]
閣下的說法我大概猜到了。「審議通過」和「法人作品」不是劃一對口。全國十四五規劃綱要由全國人大通過,它是不是就變成人大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6:53 (UTC)[回覆]
難道不是代表法人意志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07:01 (UTC)[回覆]
法人作品有三個要求,主持創作、代表意志、為此負責。第一條夠不上,那後邊何必談?還有,就算夠上了,以兵團黨政軍企四合一的結構,除非所涉事務是顯然的黨務,否則它也不適用於PD-PRC-CPC——而這正好不是黨務。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07:07 (UTC)[回覆]
認可,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2日 (二) 08:27 (UTC)[回覆]

關於批准發布北京歡樂谷等70家景區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公告的決定,提刪其中「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為作者的部分,需要明確其是否有權行政。———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5日 (一) 07:31 (UTC)[回覆]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這沒到很疑難的地步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41 (UTC)[回覆]
是,我看到這個文件了。不過無法確定「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否為事業單位。同時,無法確定「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是否為行政工作。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5日 (一) 07:58 (UTC)[回覆]

中央政治局同志在接見全國計劃工作座談會全體代表時的指示W:華國鋒(2008年去世)的講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所以沒到期。———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5日 (一) 08:03 (UTC)[回覆]


各位是否考慮討論一下香港法例適用該模板嗎(Template:PD-EdictGov)?以及請教一下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政府文件中【當對待外國政府的文件時,這一條並無法律效力】的出處。——Zzhtju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15:07 (UTC)[回覆]

這句是錯的。應當是:只在美國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維基文庫的共識是要求作品在美國和起源地都處於公有領域,前者不滿足可以消極容忍,後者不滿足可以軟重定向到多語言維基文庫。 曾晉哲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19:1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