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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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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10日
(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注:1980年第4期公报补充收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概不能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兼任職務。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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