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16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5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第一審法院審判之案件,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不得因其前依偽法令已向偽法院繳納裁判費即不予徵收。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5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第一審法院審判之案件,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不得因其前依偽法令已向偽法院繳納裁判費即不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