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增減給付,乃使給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減其分量之謂,故應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時,不得變更給付物之種類,至同條所謂變更其他原有效果,如延期給付之類是,並不包含變更給付物之種類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