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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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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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暫在鄰近之市區內設署辦公者,該縣政府官吏之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仍應以該縣為其任所在地之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