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本文件已于1990年8月24日被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废止。 |
| 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1984〕147号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 1984年3月31日 |
1990年 2023年 |
| 国家标准局1984年3月31日以国标发〔1984〕147号公布自1984年5月1日起试行 |
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第二条 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第四条 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第五条 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标准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协作项目由主管部门抄送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然后由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各部门下达的专业标准计划应一式两份送国家标准局备案。(计划表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专业标准送审稿由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会应有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检验和高等院校的代表参加。已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则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经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由该专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制订专业标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专业标准中,要注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尊重审查会议的各项决议。如对标准报批稿有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如对标准报批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召开标准审查会。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第十条 专业标准的编号采取《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标准顺序编号相结合的办法。例如:ZBD12××——××
其中: ZBD12×× —— ××
┃ ┃ ┃ ┃ ┃批准专业标准的年代号
┃ ┃ ┃ ┃ ┖──────────
┃ ┃ ┃ ┃按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编号
┃ ┃ ┃ ┖─────────────
┃ ┃ ┃二级类目代号
┃ ┃ ┖──────
┃ ┃一级类目代号
┃ ┖──────
┃专业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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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业标准经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后,将批准文稿、“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退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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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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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项目序号: |
说明事项:
经办人(签字、日期) 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 负责人(签字、日期) | |
| 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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