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〇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〇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十号) 1991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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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抽样汇总的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①(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迁移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省际迁移状况②。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五年间,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常住地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化的迁移人口有下列四种状况。
1、迁入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高于1%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青海、新疆、海南、广东、宁夏、辽宁、江苏、内蒙古、吉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最高,为6.13%;其余17个省、自治区的迁入人口比重均低于1%,其中广西最低,为0.37%。
2、迁出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高于1%的有青海、新疆、海南、黑龙江、浙江、吉林、内蒙古、广西、四川、宁夏、甘肃、北京、上海、河北、陕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青海最高,为2.22%;其余14个省、直辖市的迁出人口比重均低于1%,其中广东最低,为0.40%。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人口数大于迁出人口数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宁夏、新疆、江苏、海南、福建、山西、青海、湖北、山东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净迁入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4个省、直辖市,北京最高,为5.00%。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出人口数大于迁入人口数的有广西、四川、黑龙江、浙江、甘肃、湖南、吉林、安徽、贵州、河北、内蒙古、江西、河南、云南、陕西15个省、自治区;其中净迁出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超过0.5%的有广西、四川、黑龙江、浙江4个省、自治区,广西最高,为0.92%。
二、省内迁移状况。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五年间,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县、市迁移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高于3%的有广东、青海两个省,其中广东为3.99%;低于3%而高于2%的有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宁夏、新疆、四川、吉林、陕西、辽宁、云南、浙江、湖北、湖南14个省、自治区;低于2%的有山西、江苏、海南、甘肃、江西、贵州、安徽、河南、河北、山东、上海、北京、天津13个省、直辖市,其中天津最低,为0.29%。
注:①西藏自治区未普查人口迁移项目。
②省际迁移是指已经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手续,其常住地发生跨省变化的人和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户口所在省一年以上的人。
③省内迁移是指已经办理省内跨县、市户口迁移手续,其常住地发生省内跨县、市变化的人和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省内户口所在县、市一年以上的人。
| 地区 |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 | 迁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净迁移 | 省内跨县、市迁移 |
|---|---|---|---|---|
| 北京 | 6.13 | 1.13 | 5.00 | 0.55 |
| 天津 | 3.54 | 0.98 | 2.56 | 0.29 |
| 河北 | 0.78 | 1.10 | -0.32 | 1.37 |
| 山西 | 0.96 | 0.80 | 0.16 | 1.99 |
| 内蒙古 | 1.13 | 1.32 | -0.19 | 2.86 |
| 辽宁 | 1.29 | 0.68 | 0.61 | 2.11 |
| 吉林 | 1.01 | 1.38 | -0.37 | 2.21 |
| 黑龙江 | 0.96 | 1.71 | -0.75 | 2.84 |
| 上海 | 4.87 | 1.11 | 3.76 | 1.13 |
| 江苏 | 1.23 | 0.86 | 0.37 | 1.91 |
| 浙江 | 0.79 | 1.53 | -0.74 | 2.05 |
| 安徽 | 0.61 | 0.96 | -0.35 | 1.48 |
| 福建 | 0.97 | 0.74 | 0.23 | 2.72 |
| 江西 | 0.59 | 0.72 | --0.13 | 1.79 |
| 山东 | 0.73 | 0.63 | 0.10 | 1.36 |
| 河南 | 0.57 | 0.67 | -0.10 | 1.47 |
| 湖北 | 0.75 | 0.64 | 0.11 | 2.05 |
| 湖南 | 0.41 | 0.83 | -0.42 | 2.00 |
| 广东 | 1.84 | 0.40 | 1.44 | 3.99 |
| 广西 | 0.37 | 1.29 | -0.92 | 2.46 |
| 海南 | 2.08 | 1.74 | 0.34 | 1.83 |
| 四川 | 0.42 | 1.21 | -0.79 | 2.29 |
| 贵州 | 0.61 | 0.95 | -0.34 | 1.69 |
| 云南 | 0.64 | 0.74 | -0.10 | 2.08 |
| 陕西 | 0.94 | 1.02 | -0.08 | 2.13 |
| 甘肃 | 0.70 | 1.17 | -0.47 | 1.81 |
| 青海 | 2.36 | 2.22 | 0.14 | 3.27 |
| 宁夏 | 1.67 | 1.19 | 0.48 | 2.34 |
| 新疆 | 2.19 | 1.78 | 0.41 | 2.32 |
注:西藏自治区未普查迁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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