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023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1日
(2023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023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pdf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