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行与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分行与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于河南省驻马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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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702民初12398号
原告
中国××××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316H。
负责人: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薛××××,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1××××××××。系公司员工。
被告
白××××,女,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96××××××××。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202.47元、利息2,885.88元、费用1,382.35元;共计8,470.70元(截止2022年10月31日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支付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8,582.83元、利息14,756.04元、费用23,445.36元;共计96,784.23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后续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信用卡6253624112988116相关信息信用卡卡号
62536××××88116
信用卡号主
白××××
发卡日期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 ||
| 信用卡激活日期 | ||
| 开始逾期时间 | ||
| 审判员 | 殷长河 | |
| 书记员 | 杜家林 |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欠借款本金
4202.47元
信用卡6227080843687530相关信息信用卡卡号
信用卡号主
白雪
发卡日期
2020年7月22日
信用卡激活日期
2020年9月1日
开始逾期时间
2019年11月7日
欠借款本金
58582.83元
费用、利息
费用、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自产生之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费用、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分行支付卡号为62536×××××××××号信用卡项下本金4,202.47元及利息、费用,以及卡号为622708××××××××号信用卡项下本金58,582.83元及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自产生之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费用、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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