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鞠朝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鞠朝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于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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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7民初1703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中南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82127U。
负责人:周旭,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新,女,系该行职工。
被告
鞠朝朋,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案件由来
和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被告鞠朝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朝朋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鞠朝朋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487.2元及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787.85元、违约金1013.87元,并从2023年1月3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鞠朝朋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
签订日期
2020年7月21日,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信用卡号
信用额度
7100元
借款人
鞠朝朋
激活日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 审判员 | 陈小利 | |
| 法官助理 | 何京霜 | |
| 书记员 | 李思瑶 | |
账单日
每月23号
还款日
每月12号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逾期时间
2022年5月8日
结欠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截止2023年1月30日,尚欠信用卡本金6487.2元、利息787.85元、违约金1013.8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鞠朝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487.2元,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787.85元、违约金1013.87元及2023年1月31日起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被告鞠朝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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