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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致海內外同志告討平楊劉經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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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致海內外同志告討平楊劉經過電
1926年6月14日

海內外同志公鑒:

今年春間,陳炯明聞先總理在京疾篤,逐糾合所部,進攻廣州;粵軍及陸軍敎導團暨滇、桂軍,擔負共同作戰之職責。乃楊希閔所部滇軍、劉震寰所部桂軍皆觀望不前;獨以粵軍及陸軍教導團禦敵,幸將士用命,迭次奏功。及攻克興寧,在敵軍總司令部搜獲楊希閔等與敵軍往來密電,始知其與敵通款,欲置粵軍及陸軍教導團於死地。而劉震寰更親赴雲南,嗾唐繼堯引兵入桂,以期與陳炯明成東西夾擊之勢。所幸唐繼堯引兵入桂之時,陳炯明在東江已破敗無餘,否則革命政府根據地真不堪設想。自是以後,政府對於楊劉,不得不加意防範;而楊劉亦自知叛形敗露,進行愈急。五月初旬,楊劉皆赴香港,除與東西殘寇所派代表接洽外,更與北京密使勾結,祈請派兵寇粵,並要求撥助餉械,以資內應。五月中旬,楊劉途開始軍事行動:劉則檄調所部馳往北江,楊則檄調所部集合省垣。及六月初旬,遂發兵佔據廣東省長公署及財政部各機關,數月醞釀之反謀,至此盡揭。本黨及政府暨各部隊對此反謀,早已有嚴密之佈置:本黨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之決議,發布訓令,於段祺瑞之不能合作,唐繼堯之必當拒絕,痛切申明;同時並組織臨時政治宣傳委員會,以從事於各種工作;政府移駐河南,宣布楊劉叛狀,指揮各路軍隊,共同討伐;粵、湘、滇、豫、鄂、攻鄂各軍暨黨軍及各艦隊,皆忠勇奮發,由各路尅期會師;滇軍幹部學校、桂軍軍官學校學生,亦多自拔來歸;原隸劉震寰之軍官,亦有惡其不義,遵奉政府命令,與劉震寰脫離關係,聲其罪而致討者。各處工人農民皆知討伐楊劉,爲國民革命目前最要之工作,紛起致力,以制敵死命,遂能於旬日之內,將楊劉所部全數撲滅。統計各軍所俘獲士兵及所繳槍械,知楊劉所部倖逃者寡,不致以殘餘兵衆更貽後患,此可爲告慰者也。楊劉身任革命政府重要軍職,同時兼任中央黨部重要黨職,乃竟始則陰蓄異謀,繼則公然叛亂,本黨不得不執行紀律,加以嚴厲之裁判;其附逆諸人,亦當徹查嚴究。且楊劉當未叛時,擁兵驕恣,其種種行爲,貽人民以苦痛,阻礙本黨政策,使不能實行。此次用兵,不僅在驅除叛亂,尤在於驅除叛亂之後刷新庶政, 解除人民之苦痛,而增益其幸福,俾本黨政策得自由發展。本黨惟有以不斷之努力,從事進行。謹布梗概,諸惟鑒察。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寒。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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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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